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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402154 日期:2023年4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新办公室总裁的临时雇佣。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后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审理主任可随时撤销L-1申请的批准。8 C.F.R. § 214.2(l)(9)(i)。如果审理主任认定以下情形,则应当向申请人发送拟撤销申请相关部分的意向通知:
(1) 一个或多个实体不再属于符合条件的组织; (2) 该外国人不再符合该法第101(a)(15)(L)条规定的资格; (3) 符合条件的组织违反了该法第101(a)(15)(L)条及本法规的要求; (4) 申请中所载的事实陈述不真实、不正确;或 (5) 申请的批准涉及重大错误;或 (6) 一揽子申请中没有任何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三年使用一揽子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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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14.2(l)(9)(iii)(A)。在撤销申请批准之前,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拟撤销意向通知(NOIR),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陈述,并允许申请人在通知发出后30天内提交反驳证据。审理主任在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撤销申请时,应当考虑所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8 C.F.R. § 214.2(l)(9)(iii)(B)。
下文将解释审理主任的NOIR和撤销通知为何不符合上述要求。
申请人此前于2021年1月根据8 C.F.R. § 214.2(l)(3)(v)所列规定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的批准授予受益人L-1A非移民身份一年,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申请人于2022年3月提交了延期申请。审理主任于2022年4月批准了该申请,将受益人的L-1A身份延长至2024年4月。但在2022年6月,审理主任发出了NOIR。在申请人回应NOIR后,审理主任于2022年10月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在本案中,NOIR未按8 C.F.R. § 214.2(l)(9)(iii)(B)的要求提供撤销理由的详细陈述。NOIR第一页列出了通知中所有六项可能的撤销理由。该列表之后的下一句写道:“唯一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您是否已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NOIR随后援引了相关法规以及申请人对受益人在美国拟任职务的描述。NOIR未对该职位描述进行评估,也未指出任何缺陷,或解释为何该等工作职责不能使该职位符合管理或高管资格。
NOIR中的含糊陈述未指出申请人可能在其答复中能够处理的任何具体缺陷。NOIR未说明审理主任是认定申请人的主张不真实、不正确(这将构成8 C.F.R. § 214.2(l)(9)(iii)(A)(4)规定的撤销理由),还是认定其在表面上不足以证明资格(在此情况下,申请系错误批准,须根据8 C.F.R. § 214.2(l)(9)(iii)(A)(5)予以撤销)。除指明具体的撤销理由外,审理主任还必须解释为何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可信度,或为何受益人所描述的职位不符合管理或高管资格。
NOIR缺乏具体性,限制了申请人对其进行有意义答复的能力。尽管如此,申请人的答复仍包括一份新陈述和33份证据。
撤销通知重复了NOIR中六项可能的撤销理由列表,但未具体提及受益人在美国拟任的管理或高管身份。撤销通知随后列出了申请人为回应NOIR而提交的部分材料,但未对这些材料进行讨论,也未解释其为何存在缺陷。通知最后总结道:“您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拟撤销意向通知,且您未克服撤销理由。”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审理主任“未就撤销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提供任何具体陈述,也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不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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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未能按法规要求提供适当通知。”申请人援引了相关判例法的多个实例,以及8 C.F.R. § 103.2(b)(16)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给予申请人机会,以反驳申请人不知情的不利信息。
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NOIR和撤销通知均未包含关于撤销理由的任何具体细节,这限制了申请人有效回应NOIR以及对撤销提出上诉的能力。仅笼统断言申请人未克服NOIR不足以成立,尤其是当NOIR本身未阐明任何具体的撤销理由时。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撤回对延期申请批准的撤销。如果审理主任仍打算撤销该申请的批准,则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新的NOIR,以允许申请人有机会答复的方式充分解释撤销理由。撤销签证申请批准的决定只能以NOIR中指明的事实主张为依据,申请人也仅有义务回应这些事实主张。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BIA 1988)。
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在对NOIR的答复中承认,由于COVID-19疫情,申请人的新办公室“未能按商业计划中的计划和概述开展活动”。申请人表示,其需要受益人“在美国妥善设立业务”。根据法规,新办公室最初不受与更成熟企业相同的标准约束,但其必须能够在新办公室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8 C.F.R. § 214.2(l)(3)(v)(C)。法规不允许更宽松的新办公室条款生效超过一年。如果公司在新的办公室申请获批一年后仍未“妥善设立”,则延期申请可能未获适当批准。尽管如此,NOIR并未提出这一问题。如果审理主任打算基于新办公室缺乏发展进展或任何其他问题撤销延期的批准,则审理主任必须在新的NOIR中援引具体理由。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如该决定对申请人不利,则应认证至本办公室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