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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360585 日期:2023年4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其表示打算在美国以企业家身份工作,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以及(2)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根据本法第203(b)(2)条,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实施条例将“高级学位”定义为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行使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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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基于两项独立且替代性的理由否决了该申请。第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审理主任认定,虽然申请人证明其具有相当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但其未能通过前雇主的信函充分记录其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该等信函须详述其所履行的职责。参见 8 C.F.R. § 204.5(k)(3)(i)(B)。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三项要件中的任何一项。
申请人的上诉由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构成,其在该表格上表示不会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在要求提供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法律或事实错误结论的陈述之处,申请人称其前雇主提交的信函包含足够细节以证明其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且记录中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
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裁定的具体认定提出异议,因此,本办公室视为其已放弃该等主张。如果受影响一方未回应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该等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则上诉将基于该等被放弃的问题予以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此外,由于所认定的否决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EB-2分类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最后,尽管审理主任的最终决定未涉及,本办公室注意到 8 C.F.R. § 204.5(k)(4)(ii) 条例在相关部分规定:“为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提交表格 ETA 750B(外籍人士资格声明),一式两份。”或者,USCIS 将接受表格 ETA 9089(永久就业申请)的 J、K 和 L 部分,
¹ 另参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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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申请。参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F.5(D),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申请人在提交时未提供该证据。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原始的劳工证申请,其中雇员特定部分已填写完毕,并包含其原始签名及任何准备人的签名。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复未包含该必需的初始证据,基于此额外理由,该申请亦不能获批。参见 8 C.F.R. § 103.2(b)(8)(ii)(规定 USCIS 可自由裁量因缺乏初始证据而否决福利请求)及 8 C.F.R. § 103.2(b)(14)(规定未能提交所要求的、妨碍实质性调查路线的证据,应构成否决福利请求的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量。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