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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6年4月14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美国职位是否属于主要管理能力、申请人是否在美国经营业务、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是否在境外连续受雇一年
不成立 美国职位是否属于主要管理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理由是申请人未证明其将在美国以主要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生效。AAO未认定申请人是否在美国经营业务,也未就受益人在境外连续受雇一年的问题作出驳回认定,仅将其作为对未来申请须处理事项的提示。决定同时说明,原审虽提及“虚假陈述”,但拒绝决定未作出正式的欺诈或重大事实故意虚假陈述认定,也未阐述第212(a)(6)(C)(i)条的可入境性后果;该遗漏不排除未来作出此类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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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will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primarily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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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nial decision does not include a formal finding of fraud or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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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广告公司,为同一受益人申请继续以L-1A身份在美国担任总经理。SCOPS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可信证据证明其正在经营业务,也未证明其以主要管理或高管能力雇用受益人;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continue the Beneficiary's temporary employment as its general manager under the L-I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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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fficient credi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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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29表,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主张受益人在美国担任总经理。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L-IA Manager or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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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ks to continue the Beneficiary's temporary employment as its general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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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补件(NOID)

    SCOPS在NOID中告知:2023年12月走访申请人声称的地址时发现另一家企业经营,该企业员工对申请主体不知情;并指出受益人其他申请材料显示其居住在Nevada而非New York,要求申请人解释并提供受益人住址的文件证据,包括驾照复印件。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NOID, SCOPS advised that USCIS officers visited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location in December 2023, and found a different business operating at the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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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asked the Petitioner to explain the discrepancies and provid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residence, including a photo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driv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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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声明,称其没有驾照,并称2023年末其前往某地服务客户,因此在当时提交的USCIS表格上使用了该地址;另提交两份New York租约(分别注明2021年6月与2025年7月)及手写租金收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iary, who stated that she does not have a driv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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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copies of the Beneficiary's purported lease agreements for two prop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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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SCOPS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可信证据证明其正在经营业务,也未证明其以主要管理或高管能力雇用受益人;拒绝通知指出申请人对NOID的回应未解决受益人所在地问题,并记载2023年12月两次电话联系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公司总裁关于受益人在“度假”的说法与出差见客户的说法冲突。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fficient credible evidence to meet its burden ofproof to establish that it is doing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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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denial notice, SCOPS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NOID did not resolve the issue of the Beneficiary's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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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受益人的住址和旅行记录合理且与其职位一致,并称受益人在某地拥有住宅物业不能证明其居住在该物业,其职位需要频繁出差。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the Beneficiary's address and travel history were reasonable and consistent with her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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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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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美国职位是否属于主要管理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满足《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管理能力的四项要素,并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职责而非与普通员工相同的日常运营工作;考量因素包括职位描述、公司组织结构、下属职责、是否有其他员工分担运营职责、业务性质等。See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以管理能力而非高管能力雇用受益人,受益人的住址和旅行记录合理且与其职位一致,其职位需要频繁出差。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职位符合管理能力。

I-129表及组织结构图、员工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美国担任总经理,处于总裁之下、各职能经理之上,负责监督下属经理的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总经理职位描述多为关于权限层级的一般性表述,同时包含明显属于较低层级运营活动的内容(销售与市场开发、促销、公关与客户关系管理);组织结构图显示受益人下设广告设计、销售与市场、客户关系、行政、财务等经理及下属员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描述与所声称的业务活动之间缺乏对应:提交的员工职位描述均未包含组织画廊和会展活动的任务,而申请人声称从事此类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general manager's job description consisted largely of general statements about the position's level of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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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ofthe submitted job descriptions for the Petitioner's employees include tasks relating to organizing gallery and convention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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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营销协议及公司活动材料(画廊展、联合国大会相关活动、贸易展会)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实际从事媒体广告业务并有真实客户与经营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中没有申请人在互联网、电视或电台投放广告的直接证据;申请人声称雇用社交媒体专员,但记录未记载任何社交媒体活动;活动材料几乎不含或完全不含申请人在这些活动中角色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营销协议与银行流水不匹配:协议显示客户费用从3,000美元至150,000美元不等,但银行流水仅印证其中一笔2025年2月收到的5,000美元付款(对应2025年1月发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direct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placement of advertisements on the Internet, television, or ra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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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bmitted bank statements corroborate only one of these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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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住址证据:受益人声明、两份New York租约、手写租金收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居住在New York而非Nevada,从而支持其在美国为申请人工作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受益人声称没有驾照;两份租约虽列明不同出租人,但租约表格完全相同;租金收据为手写且无同期银行记录佐证。AAO列举了更具证明力的可核实文件示例(信用卡账单、银行流水、New York州报税表、航空记录),并说明SCOPS并未要求这些具体文件,只是用以说明申请人不必仅依赖新陈述和来源无法核实的自制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客观的佐证;未提供可核实受益人居住地与收支情况的同期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forms identify two different lessors, the lease agreement forms are iden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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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responded to the derogatory information with handwritten documents and newly executed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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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与电话联系记录

证明目的
(原审调查取得的事实)核实申请人声称的营业地点及受益人的实际所在地。
AAO 如何评价
SCOPS在NOID中告知:2023年12月走访申请人声称的地址时发现另一家企业经营,该企业员工对申请主体不知情;2023年12月两次电话联系受益人,第一次受益人自称在家且需带狗看兽医,第二次受益人将电话交给一名同伴,称其当天在工作并正前往某地见客户;同日公司总裁称受益人不在New York办公室是因为“度假”。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受益人在家、出差见客户与“度假”三种说法互相冲突;受益人在某地自2020年起拥有公寓,早于其声称开始为申请人工作约两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told USCIS officers ... that she was at home and needed to take her dog to the v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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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ident of the petitioning company claim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not at the New York office because she was "on va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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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2025年1月至3月工资单及同期银行流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月净工资5,515.12美元,存在真实雇佣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同期银行流水未显示与该金额相符的支票或扣款,无法印证所称向受益人的支付;流水也未显示与受益人声称的New York与某地之间旅行相关的可识别交易。2024年1月流水显示申请人在1月8日至16日间通过Zelle向受益人支付五笔各5,000美元,共25,000美元,AAO认为记录不足以推定这些是常规工资或代表雇主支出的报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工资单金额与银行流水不匹配;大额短期转账的用途未获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do not show checks or debits in that amount that would corroborate those claimed payments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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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 clear why the Petitioner sent the Beneficiary $25,000 in the course of just over a 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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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流水(2025年末等)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业务收入与经营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流水显示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来自个人的Zelle入账,通常每笔数百美元,而非来自企业;部分入账附注涉及购买浴室水槽、家居用品、爆米花机和冰淇淋机等物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数百笔来自个人的入账与其向企业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有何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se hundreds of incoming transactions from individuals relate to the Petitioner's stated business of providing advertising services to business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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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办公场所租赁主张及公司总裁的保险代理人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某保险公司办公室内租赁办公空间经营业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保险执照只能证明申请人的总裁从事外部工作,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从该保险公司办公室经营业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由此产生未获回答的问题:总裁还能投入多少时间给申请主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surance credential does not directly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business from the insurance company's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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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SCOPS的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可信且一致地支持其关于业务活动性质以及受益人工作性质与地点的主张,因此无法充分评估受益人真实职位的性质。AAO还指出,申请人对不利信息的回应主要依赖手写文件和新近制作的陈述,而非独立客观的文件;在存在未解决重大不一致的情况下,这些回应不足以完成举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does not credibly and consistently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claim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the nature and loca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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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he Petitioner's responsibility to resolve discrepancies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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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否在美国经营业务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符合条件的组织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经营业务;但AAO以管理能力问题已足以决定上诉结果为由,未就此作出认定。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广告公司在美国实际经营业务。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可信证据证明其正在经营业务。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由于管理能力问题已决定上诉结果,无需审理申请人是否在美国经营业务这一独立问题,因此予以保留,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 the separat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Petitioner is doing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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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是否在境外连续受雇一年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受益人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受雇于符合条件的组织;超过两年的中断会打断连续性,包括为不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工作或无工作许可的非移民身份停留期间。8 C.F.R. § 214.2(l)(1)(i), (ii)(A); (3)(iii); Matter of S-P-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8-01 4 (AAO Mar. 19, 201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具体主张;AAO主动指出该问题对受益人资格有实质影响。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就此作出认定。

受益人入境及在美工作的时间记录(载于本次决定)

证明目的
(AAO主动审查)判断受益人是否满足境外连续受雇一年的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记录指出受益人自2019年11月13日以B-2身份入境后无工作许可留在美国,2022年5月初始申请获批后才开始为申请人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中不含2021年11月30日提交的初始L-1A申请;AAO据此仅作观察,未将其作为驳回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o not have before us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L-lA petition, filed on Novembe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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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id not begin working for the Petitioner in the United States until May 2022,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e initial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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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本次记录显示受益人自2019年11月13日以B-2访客身份入境后一直留在美国且无工作许可,直到2022年5月初始申请获批后才开始为申请人工作;据此,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提交日之间的三年内,受益人在境外的时间不足一年,这似乎构成不合格情形。AAO明确表示这些观察不是驳回上诉的依据,而是强调未来任何申请都必须处理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appears to be disqualifying. We make these observations not as a basis for dismissal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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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eak in qualifying employment longer than two years will interrupt a beneficiary's continuity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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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29表所填受益人居住地和工作地址,以及表中“其他工作地址”栏是否留空;本案中申请人未主张存在其他工作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 provided space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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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left those spaces blank, and did not claim that there were additional work addr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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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结构图与各员工职位描述是否对应,尤其是有无员工职责涵盖申请人声称的画廊和会展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General Manager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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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apparent lack of connection between the job descriptions and the specified activities is signif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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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工资单金额与同期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可对应的支付记录,以及2024年1月五笔各5,000美元Zelle转账的用途说明;本案记录未提供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showing net pay of $5,515.12 per 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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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cord does not justify a presumption that these were regular salary pa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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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营销协议金额与银行流水入账的对应关系,以及来自个人的数百笔Zelle入账与广告业务的关系;本案记录未作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for fees ranging from $3,000 to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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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individuals rather than from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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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住址证据的独立可核实性(租约、手写收据、声明),以及实地走访和电话联系记录中的时间与说法;本案中这些不一致未被独立客观证据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photocopies of handwritten rent receip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Unresolved material inconsistenc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是否在美国经营业务”,也未以境外连续受雇一年问题驳回上诉;阅读时不应将这两项视为本次已认定失败的事项。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therefore reser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not as a basis for dismissal of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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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2075615 日期:2026年4月14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广告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总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职务。

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可信的证据以满足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正在经营业务,且其以主要管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SCOPS基于各种调查提出的问题作出此结论,包括对申请人声称的营业地址进行实地走访。本事项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雇佣受益人。本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雇佣经历使受益人具备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的资格。8 C.F.R. § 214.2(l)(3)。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A. 先前的批准

尽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先前批准了本申请人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的非移民申请,但在存在对申请人或受益人资格产生不利影响的新重要信息的情况下,USCIS无需遵从先前的批准。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A.4(B)(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SCIS官员必须阐明不遵从先前决定的理由,并为申请人提供对新信息作出回应的机会。同上。记录显示,SCOPS遵循了该指引,确认了先前的批准,并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告知申请人重要的不利信息,并给予申请人处理该不利信息的机会。

B. 在美国的管理或高管身份

申请人主张其以管理身份而非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因此,本办公室无需考虑高管身份的要求。SCOPS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的职位符合管理身份。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

“管理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某项职务,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对所管理的职能在人事行动或职能方面拥有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101(a)(44)(A)条。

为证明受益人符合L-1A非移民签证类别中经理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履行本法第101(a)(44)(A)条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高级别职责。如果申请人证明所提供的职位符合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要素,则申请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参见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受益人的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性质时,本办公室考虑工作职责的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任何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业务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其他因素。 在表格I-129上,申请人声明受益人居住于[已隐去]纽约,并将在申请人所述的[已隐去]纽约地址工作。该表格提供了填写受益人将工作的其他地址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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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这些空间留空,且未主张存在其他工作地址。

在表格I-129申请中,申请人将其“业务类型”描述为“媒体广告”。关于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申请人声明:“我们提供整合广告和营销服务,媒介包括互联网、电视和广播。我们还为艺术家或画廊举办活动。”

随申请提交的组织结构图显示以下层级:

  • 总裁

o 总经理(受益人) ■ 广告设计经理

  • 平面设计师
  • 广告文案

■ 销售与营销经理

  • 社交媒体专员
  • 销售助理

■ 客户关系经理

  • 客户服务承包商

■ 行政经理

  • 行政助理
  • 客户服务

■ 财务经理

  • 簿记员

申请人提交了其声称雇员的职位描述,以及公司活动的证据。总经理的职位描述主要由关于该职位权限级别的一般性陈述组成,表明她将监督下属经理的工作。该描述还提及明显较低级别的运营活动,称“他或她将进行销售和营销开发、管理和销售推广,以及社交、公共关系和客户关系管理。”

提交的证据似乎与职位描述不对应。申请人提交了与若干客户签订的所谓营销协议的副本,但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在互联网、电视或广播上投放广告的直接证据。申请人声称雇佣了一名社交媒体专员,但记录未记载任何社交媒体活动。申请人提交了与画廊展览、联合国大会相关活动以及一些贸易会议有关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几乎或完全没有关于申请人在这些活动中所扮演角色的信息。此外,申请人雇员提交的职位描述中均未包含与组织画廊和会议活动有关的任务。鉴于下文将讨论的可信度问题,职位描述与所述活动之间这种明显的缺乏关联具有重要意义。

在NOID中,SCOPS告知,USCIS官员于2023年12月走访了申请人声称的地点,发现该地点有另一家企业经营。该另一家企业的雇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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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该申请实体。SCOPS还告知申请人,受益人提交的其他申请表明受益人居住于[已隐去]内华达州,而非申请人所称的纽约。SCOPS指出这些差异使受益人与申请人合作的性质和程度受到质疑,要求申请人解释这些差异并提供受益人居住地的书面证据,包括受益人驾驶执照的复印件。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声明,其中称她没有驾驶执照。受益人还声称她于2023年底在[已隐去]与客户合作,因此她在当时提交的USCIS表格上使用了她的[已隐去]地址。

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所谓的两处房产租赁协议的副本:一处位于[已隐去]纽约,日期为2021年6月;另一处位于[已隐去]纽约,日期为2025年7月。尽管表格标明两个不同的出租人,但租赁协议表格完全相同。申请人还提交了手写租金收据的复印件。

在否决通知中,SCOPS指出,申请人(Petitioner)对NOID的回应未能解决受益人(Beneficiary)所在地的问题。USCIS在2023年末多次尝试通过电话联系受益人。USCIS在2023年12月两次联系到受益人。在这两次中,受益人都在[已隐去]。SCOPS报告称,在第一次联系时,“受益人告诉USCIS官员……她在家,需要带狗去看兽医。”SCOPS指出,受益人关于她与狗在家的陈述与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当时正在出差的说法不一致。在六天后的另一次通话中,受益人将电话交给一位同事,该同事称受益人当天在工作,两人正在前往[已隐去]与客户会面的路上。同一天,请愿公司的总裁声称受益人不在纽约办公室,因为她“在度假”,这与她正在出差与客户会面的说法相冲突。SCOPS还指出,受益人自2020年以来在[已隐去]拥有一套公寓,大约在她据称为申请人工作之前两年。

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的地址和旅行历史是合理的,并且与她在请愿雇主处的角色一致”。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在[已隐去]拥有住宅物业并不证明她居住在该物业中,并且申请人声称受益人的职位需要频繁出差。

USCIS的实地考察提出了许多问题和明显的差异,包括但不限于本决定中讨论的例子。1 申请人有责任用独立的、客观的证据来解决记录中的差异,指明真相所在。没有独立的佐证,试图解释或调和相互矛盾的信息是不够的。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

1 尽管SCOPS指出申请人和受益人在与USCIS的通信中“虚假陈述”了信息,但否决决定并未包含对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正式认定,也未阐述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8 U.S.C. § 1182(a)(6)(C)(i)对受益人可受理性后果的影响。然而,这一遗漏并不排除未来作出此类认定。此外,即使没有此类认定,USCIS也不能在未首先确定申请中陈述的事实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批准移民申请。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4(b)条,8 U.S.C. § 115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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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的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

在本案中,申请人以手写文件和新近签署的来自申请人、受益人及其同事的声明来回应不利信息,而非独立的客观文件。例如,当被要求提供受益人的驾照副本以证明她居住在纽约而非内华达州时,申请人回应称受益人没有驾照,并提交了未经同期银行记录佐证的手写租金收据。具有更大证据效力的可验证文件示例可能包括:受益人的信用卡对账单,显示与纽约企业的持续交易活动;受益人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其地址以及任何 incoming 工资付款和 outgoing 租金付款;受益人及时提交的纽约州所得税申报表的认证副本;以及记录受益人往返纽约旅行的航空公司记录。2

在申请人提交了可独立验证的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未能充分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据称2025年1月至3月的工资单副本,显示每月净工资为5,515.12美元。申请人还提交了同几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副本,但其中未显示该金额的支票或借记,无法佐证这些声称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对账单中未包含任何与受益人声称的纽约和[已隐去]之间旅行相关的可识别交易。然而,2024年1月的银行对账单显示,申请人在1月8日至1月16日期间向受益人进行了五笔每笔5,000美元的Zelle付款。目前不清楚申请人为何在短短一周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发送25,000美元,但记录并不支持推定这些是常规工资付款或代表雇主产生的费用报销。

记录中的银行对账单还引发了其他问题。记录中所谓的营销协议表明,美国和中国的客户聘请申请人提供营销活动服务,费用从3,000美元到150,000美元不等。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仅佐证了其中一项协议,显示2025年2月收到一笔与2025年1月发票相对应的5,000美元付款。

银行对账单显示了数百笔其他交易,而申请人的证据并未解释这些交易。申请人2025年末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大量通过Zelle的 incoming 付款,通常每笔几百美元,来自个人而非企业。对账单还列出了偶尔的 incoming 付款,附注涉及购买浴室水槽、家居用品以及爆米花机和冰淇淋机等物品。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来自个人的数百笔 incoming 交易与申请人所述的向企业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有何关系。

在整个程序中,申请人表示其在[已隐去]一家保险公司的办公室内租赁办公空间。为支持这一主张而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一份

2 SCOPS并未要求这些具体文件,但我们在此提及它们作为可验证证据的示例,以表明申请人不必仅依赖新的声明和来源无法验证的自行生成的文件。

原文第 6 页

签发给请愿公司总裁的保险代理人执照副本。该官员声称她既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是申请人的总裁。该保险凭证并未直接表明申请人从保险公司的办公室开展业务;它仅证明申请人的总裁从事外部工作,这引发了未回答的问题:她还有多少剩余时间能够投入到请愿的美国实体。

申请人的证据未能可信且一致地支持申请人关于其业务活动性质以及受益人为公司工作的性质 and 地点的主张。因此,我们无法充分评估受益人真实职位的性质。我们同意SCOPS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以主要管理身份雇用受益人。

上述问题决定了申请人上诉的结果。由于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确立所寻求分类的资格,我们无需触及、因此保留关于申请人是否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单独问题。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尽管如此,我们确实简要指出另一个对受益人资格有重要影响的问题。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受雇。见8 C.F.R. § 214.2(l)(1)(i), (ii)(A); (3)(iii)。符合条件就业的中断超过两年将打断受益人与申请人跨国组织的连续雇佣关系。此类中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在不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处的中间就业,或没有工作许可的非移民身份停留期间。Matter of S-P-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8-01 4 (AAO Mar. 19, 2018)。

我们面前没有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提交的初始L-1A申请。但当前记录表明,受益人自2019年11月13日作为B-2非移民访客入境以来一直在美国,没有工作许可。她直到2022年5月初始申请获批后才开始在美国为申请人工作。这一信息表明,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提交日期的三年期间,受益人在美国境外的时间不足一年。如果受益人在此期间在美国境外的时间不足一年,那么她不可能如法规要求的那样在美国境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因此,这一信息似乎具有取消资格的性质。我们作出这些观察并非作为驳回上诉的依据,而是强调申请人未来的任何申请都必须解决这一问题。

III. 结论

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以主要管理身份雇用受益人。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第 7 页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4-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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