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在全球拥有超过80,000名员工的信息技术公司,拟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也未证明其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上诉时上诉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主张主任关于受益人的现职和拟任职位均非管理性的结论有误。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AAO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本次审理范围是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是受益人是否在海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以及其在美国的拟任职位是否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性身份。主任还质疑受益人的下属职责,以及境外实体和美国实体的组织结构是否足以支撑其管理角色。
提交的证据
初次提交的证据存在缺陷,涉及受益人在境外实体和美国实体中的管理角色,以及其下属员工所履行的职责。上诉时上诉人补充了记录,用以证明受益人在境外负责管理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的工作、对人事行动拥有权限,并对该组成部分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同时证明其美国职位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并行使类似裁量权,且两个实体均有足够员工使其免于大量日常运营事务。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通过补充记录充分回应主任指出的证据缺陷。记录现在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实体和美国实体中的主要职责均属管理性质,两个实体均有足够员工分担日常运营任务。因此,受益人过去和将来均以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身份受雇。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上诉(appeal is sustained),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该裁决为对上诉的实体审理结果,并非发回重审。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据本案记录认定受益人的管理性职责和组织结构,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或类似职位的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行政身份(executive capacity)的独立认定,也未讨论L-1B专业知识标准或EB-1C移民分类。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上诉时补充的境外实体和美国实体的组织结构图、受益人的职责说明、下属员工人数与职责描述,以及证明受益人对人事行动拥有权限和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的文件。还应核对两个实体员工配置如何使受益人免于大量日常运营事务。
逐项证据与认定
境外管理或行政身份
证据:上诉时补充的记录,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实体负责管理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对人事行动拥有权限并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实体的角色符合第101(a)(44)(A)条的管理性定义,且该实体有足够员工使其免于大量日常运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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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任管理或行政身份
证据:上诉时补充的记录,证明受益人美国职位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并对该组成部分行使类似裁量权,且美国实体有足够员工分担日常运营任务。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美国拟任职位的主要职责属管理性质,符合第101(a)(44)(A)条的管理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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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员工职责与组织结构充分性
证据:上诉时补充的关于下属员工所履行职责的证据,以及境外实体和美国实体的组织结构与员工配置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通过补充记录回应主任关于下属职责和组织结构不足的缺陷,两个实体均有足够员工使受益人的主要职责为管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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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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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G- LLC 案 日期:2019年4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在全球拥有超过80,000名员工的信息技术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身份类别(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客户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身份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员工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受益人曾在国外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 (2) 申请人将在美国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当前和拟议职位不属于管理性质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支持上诉。
否决决定是基于以下认定:记录中关于受益人在外国实体和申请人处担任管理者的角色,以及受益人的下属员工所履行的职责,存在证据缺陷。该决定还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外国实体和申请人拥有足以将受益人提升至管理职位的组织结构。申请人已通过在上诉中补充记录充分解决了这些缺陷。
记录现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角色要求其管理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的工作,对人事行动拥有权限,并对该组成部分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此外,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在美国的角色将要求其监督下属专业人员团队,并对该组成部分行使类似的自由裁量权。申请人还证明,外国实体和美国实体均拥有足够的人员,使受益人免于重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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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G-LLC 案
日常运营任务,因此其主要职责一直是且将是主要具有管理性质的。据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担任该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职务。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G-LLC, ID# 1920817 (AAO Apr.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