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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4721478 日期:2021年4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带加油站的便利店,拟雇用受益人担任商店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两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也未能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具有两年合格经验,而这是满足劳工证最低要求所必需的。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在我们驳回这些动议的决定中,我们撤回了此前关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认定,但确认了我们此前的另一项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2017年9月6日优先日期前获得了至少两年合格经验。
本事项现因另一份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受益人具有劳工证所要求的合格经验。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见 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见 8 C.F.R. § 103.5(a)(3)。
要符合技术工人的分类资格,受益人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见 8 C.F.R. § 204.5(l)(3)(ii)(B)。受益人还必须满足劳工证中特定的教育、培训、经验或其他要求。同上。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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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¹ 本案中该日期为2017年9月6日。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II. 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随申请人表格 I-140(外国工人移民申请)一并提交的劳工证载明,商店经理职位所要求的最低经验为在所提供的职位或相关管理职位中具有24个月经验。劳工证声称受益人满足并超过了这一要求,其自2007年6月1日至优先日期2017年9月6日期间,在位于巴基斯坦[已隐去]的一家杂货店和奶品店担任经理/业主,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
在这些程序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大量文件以支持其主张,即受益人在[已隐去]获得了所称经验——包括受益人与[已隐去]之间的合伙契据副本,该契据将这两名个人列为[已隐去]的业主/经营者,来自[已隐去]的宣誓书以及[已隐去]的前业主(被认定为受益人的叔叔)的宣誓书,来自[已隐去]的客户和供应商的信函,几份商业记录,以及[已隐去]向巴基斯坦政府提交的税务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商店的彩色照片。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讨论了记录中的各种证据缺陷和差异,这些缺陷和差异引发了关于受益人是否实际在[已隐去]工作并获得管理经验的疑问。例如,没有来自巴基斯坦的税务记录记载受益人的所有权和经营(与[已隐去]共同)在2007-2017年期间的情况。我们在先前的两份决定中还指出,巴基斯坦商店的照片存在不一致之处,其中四张照片将商号标识为[已隐去],而第五张照片将商号标识为[已隐去]。
随当前动议,申请人提交了印有巴基斯坦联邦税务局信头的税务记录副本,这些记录似乎记载了受益人在2013-2020年期间的所得税申报,其中包含来自某一业务的收入。然而,鉴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讨论过的证据问题,我们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存有保留意见。申请人和受益人未能解释我们在先前两份决定中指出的照片中商号不一致的问题,这并未增强其整体可信度。正如我们最初在驳回上诉时所指出的,并在驳回其先前合并动议时再次提及的,四张照片显示商店入口上方有一块写有[已隐去]的招牌。另一张没有下方商店入口的招牌照片显示为[已隐去]。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未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为何商号在四张照片中显示为[已隐去],而在第五张照片中显示为[已隐去]。此外,仔细检查照片似乎表明,招牌并非任何照片的原始组成部分。招牌的色调、纹理和阴影
¹ 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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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些照片的其他部分不同,看起来招牌是被单独贴附或通过图像处理软件合成到商店入口的既有照片上的。类似的内部不一致也适用于那张[已隐去]招牌的照片,该招牌看起来像是被贴附到商店入口上方遮阳篷的另一张照片上。因此,似乎没有任何同时包含商号和商店景象的照片是真实的。正如移民上诉委员会在近期一项决定中所指出的:“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移民法官可以认定文件不真实,如果它们含有‘欺诈特征’,包括拼写错误、覆盖书写、错误信息和涂改。” Matter of O-M-O-, 28 I&N Dec. 191, 194 (BIA 2021)。移民上诉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在本案中同样直接适用。
申请人有责任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试图解释或调和此类不一致,若无指向真相所在的合格证据,则不足以采信。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对申请人证据任何方面的怀疑也会影响申请人其余证据的可靠性。同上。申请人和受益人未能解释其照片证据中的不一致之处,这使得在这些程序中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这些证据旨在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在巴基斯坦[已隐去]获得至少两年合格经验的主张。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能以当前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满足该责任。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2017年9月6日优先日期前在巴基斯坦作为商店经理获得了至少两年合格经验,而这是满足劳工证条款并有资格被归类为技术工人所必需的。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 复议动议
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此前关于受益人经验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这是根据 8 C.F.R. § 103.5(a)(3) 提出复议动议所必需的。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