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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5840645 日期:2021年4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公司内部调职人员非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数字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寻求依据 L-1A 公司内部调职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技术总监的临时雇佣。移民和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延期申请下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1受雇为由,依据 8 C.F.R. § 214.2(l)(3)(ii) 的要求,驳回了申请。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会作为职能经理受雇,且受益人不会作为人事经理受雇,因为记录未能证明其职责将主要涉及管理下属人员,而非执行企业的日常运营。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身份受雇,既作为职能经理,也作为人事经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如本法第 101(a)(44)(A) 条所定义,“管理身份”一词是指在组织内的某项职务,其中雇员主要——
(i) 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 (ii)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部门或分支; (iii) 如果直接监督另一名或多名雇员,则有权雇用和解雇或推荐雇用和解雇以及其他人事行动(如晋升和准假),或者,如果没有直接监督其他雇员,则在
1 尽管审理主任基于管理身份和行政身份两项理由驳回,但申请人实际上并未主张受益人将以行政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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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层级中或就所管理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以及 (iv) 对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线主管仅凭其监督职责不被视为以管理身份行事,除非所监督的雇员是专业人员。
因此,“管理身份”的定义既包括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工作的人事经理,也包括主要管理组织内一项基本职能的职能经理。
记录显示,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交的初始 L-1A 申请于 2017 年 4 月获批。受益人于 2017 年 6 月作为公司内部调职人员来到美国,在申请人位于[已隐去]乔治亚州的办公室担任开发团队主管。2019 年 7 月,受益人调往申请人位于[已隐去]的办公室,职责增加,并获得技术总监的新头衔。2 本次延长受益人 L-1A 身份的申请于 2020 年 2 月提交,审理主任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美国预期雇佣的“管理身份”为由驳回。
在上诉中,申请人回顾了此前提交的证据,对审理主任的解释提出异议,并就受益人的职责及其拟任职位性质提供了补充说明。在签证申请程序中,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为确立其寻求的移民福利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足够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更可能”或“很可能”为真。见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因此,为支持本上诉,申请人必须基于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关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的主张更可能为真。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基于上诉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和论证,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并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在本法第 101(a)(44)(A) 条的含义内,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
命令:上诉获支持。
2 2020 年初的三份收入报表显示,受益人每两周的税前工资为 7,083.33 美元,若按全年分摊,年薪为 184,166.58 美元。在当前的 L-1A 申请及其总法律顾问的随附信函中,申请人表示其打算每年至少向受益人支付 170,000 美元,外加标准公司福利,包括健康、人寿和伤残保险,以及参与公司 401(k) 计划。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