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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805238 日期:2025年4月15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记者,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以自由裁量方式豁免工作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proposed endeavor)既具有实质价值(substantial merit)又具有国家重要性(national importance);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well-positioned)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为,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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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权衡,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在针对SCOPS补充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信函中,申请人表示其意图通过作为记者的工作以及通过设立一个专注于美国-欧洲关系的研究所,来推进民主价值观并打击虚假信息。申请人解释称,其研究所将专注于“加强民主韧性、打击虚假信息、支持国际安全”,并将“作为大西洋两岸专家分享见解、制定应对全球挑战战略的论坛”。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的资格,因为其提交了相当于美国教育学硕士学位的国外同等学历证明。本办公室同意。上诉中唯一的问题是,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是否将符合国家利益。
A. 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以及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从事的事业
如下文所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三项要件。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对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和第二项要件的裁定。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其裁决结果而言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B. 综合权衡豁免是否有利
即使申请人证明其满足Dhanasar第一和第二项要件,记录也未显示综合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此分析时,本办公室可评估如下因素:鉴于该个人的资格性质或拟从事事业的性质,其获得工作邀请或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存在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对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一案件中,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确立:综合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同上,第890-91页。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项要件。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即使存在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申请人主张,其支持信——包括来自一位前大使和波兰参议院议长的信——表明其研究所“将向东欧的美国及其利益提供支持,而缺乏如此广泛支持的人无法提供这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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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初提交了来自个人的支持信,这些个人证明其作为记者的重要技能、经验和价值。R-H-2、D-F-、T-G-、K-N-、D-F-、P-K-和S-M-均赞扬申请人作为记者在打击虚假信息方面的工作,并证明其成就。在回应RFE时,申请人提交了更多支持信,这些个人讨论了其拟设研究所的价值、申请人设立该研究所的能力,并解释了该研究所将如何支持美国利益。这些信件表明,即使存在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仍将从申请人的贡献中受益。
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案件中具备任何其他因素。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涉及任何其余因素。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工作邀请或取得劳工证将不切实际。相反,申请人的支持信表明,若干个人和组织重视其工作,并对其成功能力抱有信心。申请人也未证明对其贡献的国家利益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申请人的支持信证明其作为记者的技能和成就,并对其在美国创立研究所的能力表示信心,但并未表明对其新闻工作和研究所的任何需求如此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综合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III. 结论
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三项要件。因此,其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值得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以国家利益为由豁免工作要求。
命令:上诉被驳回。
² 本办公室使用首字母缩写以保护所提及个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