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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X-L-案 日期:2018年4月16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决定的上诉
申请: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被归类为投资移民。投资移民项目主管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该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提交的支持上诉的陈述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I-290B表(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裁定:依据8 C.F.R. § 103.3(a)(1)(v),该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X-L-, ID# 1343024 (AAO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