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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心理学家/企业人力资源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4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宣誓书、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通知前律师并给予回应机会、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纪律投诉说明、无效律师协助的偏见
不成立 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通知前律师并给予回应机会、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纪律投诉说明、无效律师协助的偏见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裁决仅处理动议的程序合规与偏见问题,未重新全面审理EB-2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发回或动议获支持不等于批准,本案动议被驳回,原上诉驳回决定维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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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view only our latest decision and grant a motion that satisfies these requirements and demonstrate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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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2类别申请移民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此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9月20日驳回其上诉,认定其未证明拟从事的美国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本次申请人以无效律师协助为由提出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前律师错误描述其拟从事工作的性质、未以连贯方式提交支持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second-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nd a waiver of the category's job-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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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d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r proposed U.S. work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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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ming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her prior lawyer misrepresented her proposed work's nature and did not present supporting evidence "in a cohesive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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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9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实质条件的认定,具体为未证明拟从事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following appeal. See In Re: 28467050 (AAO Sep. 20,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以无效律师协助为由提出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前律师错误描述其拟从事工作性质、未以连贯方式提交支持证据;书面论证意见称于2023年10月21日通知前律师相关指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only informed her today [October 21,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动议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实质遵守Lozada程序要求,且未证明前律师行为造成偏见,因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does not substantially comply with the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for a claim of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counse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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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宣誓书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主张无效律师协助者须实质遵守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639 (BIA 1988)的三项要求;第十一巡回法院要求“substantial, if not exact, compliance”。第一项要求为提交宣誓书,详述与所称无效律师之间关于拟采取行动及律师陈述的约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宣誓书,说明聘请前律师代理本次移民签证程序,并附书面委托协议;还称前律师在网上自称准备和提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专家”。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宣誓书及书面委托协议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其与前律师的委托关系及约定内容,满足Lozada第一项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宣誓书未详述约定条款,但委托协议副本补足了条款内容,故实质合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仅指出宣誓书本身未详述约定条款,已由委托协议补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ffidavit does not detail the terms of her agreement with prior counsel. But she submitted a copy of her written retainer agreement with the lawyer containing the pact's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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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宣誓书虽未详述与律师约定的条款,但申请人提交了载明条款的书面委托协议副本,并说明了前律师关于国家利益豁免专业能力的陈述,因此实质满足Lozada第一项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therefore substantially complied with Lozada's firs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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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通知前律师并给予回应机会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ozada第二项要求:证明已告知前律师无效协助指控并给予其回应机会;第十一巡回法院要求实质遵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已通知前律师相关指控,并称此前多次尝试联系前律师所在律所未果。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律师评价网站页面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现任律师曾试图通过网站联系前律师,从而佐证已通知前律师。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页面副本不含现任律师的帖子,也未显示前律师回应;AAO后续查看该网站亦未见双方帖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可核实的通知记录及前律师回应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pies of the site's pages do not contain a posting from current counsel or indicate that prior counsel responded to such a p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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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发送给前律师律所的电子邮件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已就申请准备问题联系前律师律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邮件未表明将在本次程序中主张无效律师协助,也未给予前律师回应指控的机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邮件内容不涉及无效协助指控,亦无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essage does not state the Petitioner's intent to claim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in these proceedings or provide prior counsel with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the alle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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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多次联系律所未果的陈述

证明目的
解释未能有效通知前律师的原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缺乏佐证该主张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佐证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lacks corroborating evidence to support this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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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中缺乏佐证通知的证据:所提交的律师评价网站页面副本没有现任律师的帖子,也未显示前律师回应;即使按申请人所述已通知,也未证明给予前律师回应机会。申请人发给前律师律所的电子邮件仅批评申请准备,未表明将主张无效律师协助,也未提供回应机会;所称多次联系未果亦无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she notified prior counsel of the ineffectiveness allegations and provided the lawyer with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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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律师协助动议的Lozada程序合规——纪律投诉说明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ozada第三项要求:说明是否已向适当纪律机构投诉律师违反伦理或法律责任,若未投诉须说明原因;第十一巡回法院要求实质遵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未向前律师提起纪律投诉,并主张Lozada本身不要求提交律师协会投诉,且多个巡回法院认为基于无效律师协助的重新开放动议不必提交投诉。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关于未提交纪律投诉的陈述及法律主张

证明目的
说明未投诉,并主张Lozada不强制要求投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解释不投诉的原因,且其指控内容涉及律师伦理责任,故不满足第三项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未提交纪律投诉的原因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explain why she did not file a compl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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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解释为何未提交纪律投诉;其指控前律师虚假陈述拟从事工作和提交明知虚假证据,涉及佛罗里达州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下的伦理责任,因此不能说明该指控不涉及伦理违规。AAO据此认定未实质满足第三项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by not explaining the omission of a disciplinary complaint against prior counsel,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stantially comply with the third Lozada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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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律师协助的偏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主张无效律师协助须证明偏见,即律师表现如此不足,以致若无该错误,程序结果有合理可能不同。Dakane v. U.S. Att'y Gen., 399 F.3d 1269, 1274 (11th Cir. 200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前律师将其拟从事工作错误描述为“企业人力资源顾问”,未以连贯方式提交研究出版物等关键证据,并提交了两个不同标准职业分类(SOC),导致移民局无法理解其拟从事工作,若无这些错误本应获批。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关于前律师错误描述拟从事工作及未连贯提交证据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前律师的错误导致申请被拒。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主任拒绝的理由是国家重要性不足,而非拟从事工作不明确;申请人未说明改变描述即可获得国家重要性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前律师描述与拒绝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why, if her petition described her proposed work as an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ist, the Director would have found the endeavor nationally important and approved the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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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SOC的摘要

证明目的
证明前律师提交矛盾职业分类造成混淆,削弱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SOC只是统计分类标准,移民局审查拟从事事业主要考虑申请人陈述、商业计划和支持信,记录未显示提交两个SOC导致或促成了拒绝。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SOC差异与拒绝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that prior counsel's submission of two SOCs for the proposed occupation caused or contributed to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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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的I-140及回应补件时提交的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实际拟从事工作为组织心理学。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签署I-140产生其知悉并认可申请内容的推定,个人陈述亦支持申请中列明的拟从事工作;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在不同意内容时仍签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签署行为与所称不同意内容之间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She signed the Fonn 1-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attesting that she reviewed the filing and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on the form and its supporting evidence was true and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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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并非因拟从事工作不明确而拒绝,而是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即其利益不会超出自身企业、员工和客户而产生国家影响。AAO认为申请人未解释若申请将工作描述为组织心理学家,主任为何会认定国家重要性并批准。AAO还指出SOC并非审查拟从事事业的主要依据,移民局主要考虑申请人陈述、商业计划和支持信;且申请人签署了I-140并提交支持该拟从事工作的个人陈述,未解释为何在不同意内容时仍签署。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eny the petition because of uncertainty about her proposed endeavor. Rather,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r proposed work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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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 signature on the petition creates a presumption that she knew the filing's content and approved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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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Lozada三项要求对应的材料——宣誓书与委托协议、通知前律师及给予回应机会的佐证、未提交纪律投诉的原因说明;本案AAO认定后两项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e a noncitizen's affidavit detailing their agreement with the allegedly ineffective counsel regarding actions to be taken and any representations by counse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偏见分析应区分主任实际拒绝理由(国家重要性不足)与申请人主张的程序混淆(SOC不一致、证据未连贯提交),不能仅凭材料组织问题推定结果会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r proposed work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及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开放要求,不构成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only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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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792104 日期:2024年4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根据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并豁免该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B)(i)条,8 U.S.C. § 1153(b)(1)(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有权酌情免除该类别的职位邀请——以及因此相关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要求——如果非公民证明豁免这些美国工人保护措施将“符合国家利益”。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参见 In Re: 28467050(AAO 2023年9月20日)。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同上。具体而言,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证明其拟从事的美国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而返回我们处。申请人主张律师无效协助,称其前任律师歪曲了其拟从事工作的性质,且未“以连贯的方式”提交支持性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实质”遵守涉及律师无效协助主张的动议的程序要求,也未证明前任律师的表现对其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仅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并批准满足这些要求且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8 C.F.R. § 103.5(a)(1)(i);另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BIA 1992)(要求提供可能改变决定结果的新证据)。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主张律师无效协助的非公民必须“实质”遵守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639(BIA 1988)中所述的要求。Dakane v. U.S. Att'y Gen., 399 F.3d 1269, 1273-74(11th Cir. 2005)(要求“实质性地,若非精确地,遵守 Lozada 的程序要求”);另参见 Matter of Melgar, 28 I&N Dec. 169, 171(BIA 2020)。根据 Lozada,主张律师无效协助的动议必须:

  • 包含非公民的宣誓书,详细说明其与据称无效的律师就拟采取的行动达成的协议以及律师的任何陈述;
  • 证明非公民已将无效协助的指控告知律师,并给予该律师回应的机会;以及
  • 说明是否已就律师违反道德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向适当的纪律机构提出投诉,若未提出,说明原因。

Dakane, 399 F.3d at 1274(引用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at 639)。

A. 宣誓书

符合 Lozada 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宣誓书,声明其聘请前任律师代表其参与这些移民签证程序。该宣誓书未详细说明其与前任律师的协议条款。但她提交了与律师签订的书面聘用协议副本,其中包含协议条款。申请人还声明,前任律师在互联网上声称自己是准备和提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专家”。因此,申请人已实质遵守 Lozada 的第一项要求。

B. 通知前任律师

申请人声称其已将针对律师的无效协助指控通知前任律师。申请人的书面动议论证意见称:

[该]律师已被告知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申请人今天[2023年10月21日]才通知她,因为前任律师试图说服她提交[]动议,但在申请人看到其他[互联网]评论后,她感觉人们处于[与她]相同的情况,被告知这个[申请否决]是新趋势,且该律师能够扭转结果,她决定寻求新的意见。

然而,记录中缺乏证据佐证申请人所称已通知前任律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表明,在提交动议之前,现任律师试图在一个发布律师评论的互联网网站上与前任律师沟通。但该网站页面的副本不包含现任律师的帖子,也未表明前任律师回应了此类帖子。此外,我们后来对该网站的审查也未显示现任或前任律师的帖子。进一步而言,即使申请人如其所称通知了前任律师,她也未证明其给予了该律师回应的机会。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其在申请上诉被驳回后发送给前任律师律所的电子邮件副本,批评了申请的准备情况。但该信息未说明申请人有意在这些程序中主张律师无效协助,也未给予前任律师回应指控的机会。申请人声称其此前曾多次尝试联系该律所但未成功。然而,记录中缺乏佐证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因此,与 Lozada 的要求相反,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将无效协助的指控通知前任律师并给予该律师回应的机会。

C. 提出投诉

申请人声明其未向纪律机构对前任律师提出投诉。但是,与 Lozada 的要求相反,她未解释为何未提出投诉。

申请人主张“从表面上看,Lozada 并不要求提出律师协会投诉”。她称,根据 Lozada,她仅在“若主张前任律师处理案件涉及违反道德或法律责任”时才需要提出投诉。参见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at 639。她还称“数个[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基于律师无效协助的重新开案动议无需提出律师协会投诉即可推进”。

然而,如前所述,对申请人居住地拥有管辖权的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要求“实质”遵守 Lozada。申请人主张前任律师歪曲了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并疏忽未随申请提交“关键”证据。申请人所在州的律师不得故意向法庭作出虚假的事实或法律陈述,或提供律师明知为虚假的证据。参见 The Florida Bar,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4-3.3(1), (4), www.floridabar.org/rules/rrtfb。因此,申请人未解释其无效协助指控如何不涉及所称违反前任律师道德责任的行为。我们因此认定,由于未解释未对前任律师提出纪律投诉的原因,申请人未实质遵守 Lozada 的第三项要求。

申请人未实质遵守 Lozada 三项要求中的两项:1)向前任律师提供无效协助指控的通知及回应机会;以及2)解释为何未对前任律师提出纪律投诉。因此,根据第十一巡回法院的判例法,她未实质遵守 Lozada。参见 Gbaya v. U.S. Att'y Gen., 342 F.3d 1219, 1222 & n.2(11th Cir. 2003)(裁定非公民未实质遵守 Lozada,因其既未提交关于与前任律师协议的宣誓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前任律师提供了通知及回应其无效协助指控的机会)。

D. 损害

主张律师无效协助的非公民还必须证明损害。Dakane, 399 F.3d at 1274。“当律师的表现如此不充分,以至于若非律师的失误,程序结果有合理可能性会有所不同时,即存在损害。”同上。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指控前任律师歪曲了申请人拟从事的美国工作。申请人称,在提交申请之前,她:告知前任律师其作为组织心理学家的经验;向该律师提供了其经验的证据;并解释在美国,她的工作将侧重于组织心理学。但她称,前任律师准备的申请将她的拟从事美国工作表述为“企业人力资源顾问”,通过自己的公司,通过促进健康的工作环境来帮助中小型企业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

申请人称:“该案缺失关键证据,[且]已提交的证据[,]例如我的研究出版物[,]未以连贯一致的方式呈现,致使USCIS无法理解上述文件的相关性。”她还称,先前律师为其拟议职位提交了两份不同标准职业分类(SOC)的摘要:一份为人力资源专家;另一份为工业与组织心理学家。1 申请人主张,不同的SOC“削弱了整个[申请]”。她称:

SOC代码为USCIS和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共同语言,以清晰界定和理解拟从事工作的性质。目标是消除歧义,并确保在拟议事业方面一致适用各项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拟议事业与SOC代码直接相关,并且它是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成功的最重要要素之一。

申请人称,两个SOC代码“明显造成了混淆”,因为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RFE)质疑其拟议工作的性质。RFE称“看来申请人有若干拟议事业,而非一项具体的拟议事业”。申请人称,USCIS“无法理解我的拟议事业,因为[先前律师]没有花时间整理案卷并纳入我[向先前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若非这些错误,我本会获批。”

然而,记录不足以证明先前律师的行为使申请人受到不利影响。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审理主任并非因对其拟议事业存在不确定性而否决申请。相反,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表明该事业的益处将超出其企业、员工和客户而具有国家影响。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解释拟议事业在以下情况下可具有国家重要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国家影响;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利益)。申请人未解释,若其申请将拟议工作描述为组织心理学家,审理主任为何会认定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批准该申请。

此外,申请人高估了拟议事业SOC的重要性。在审查拟议事业时,USCIS主要考虑申请人的陈述、商业计划中的信息以及支持信。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D)(l), www.uscis.gov/policy-

1 SOC是联邦机构用于将工人归类为职业相关类别的统计标准。见U.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Standard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https://www.bls.gov/soc/。

原文第 5 页

manual。因此,记录未表明先前律师为拟议职业提交两个SOC导致或促成了申请被否决。

此外,若先前律师虚假陈述了申请人拟议的美国事业,申请人似乎已予认可。她签署了Form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证明其已审阅该申请,且表格及其支持证据上的所有信息真实正确。她在申请上的签名产生推定,即她知悉申请内容并予以认可。见Matters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在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她还提交了一份“个人陈述”,支持申请中列出的拟议事业。申请人未解释,若她不同意申请内容,为何签署申请和陈述。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动议未实质符合无效律师协助主张的程序要求。她也未证明先前律师的行为使其受到不利影响。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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