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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T-C-, INC. 案 日期:2019年4月1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向其在国外的母公司出口木材,该母公司制造家具供申请人销售,申请人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分类,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裁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国外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职务雇佣受益人。
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审理主任的决定强调了申请人员工规模较小。然而,申请人已证明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任务。记录显示,申请实体的运营与其国外母公司的运营密切相关,且受益人在指导两家公司的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且持续的作用。申请人已可信地证明受益人主要履行管理职责,且受益人的工作不仅仅是直接监督非专业的一线下属。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T-C-, Inc., ID# 2879004 (AAO Apr. 17, 2019)
1 申请人此前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9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