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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73646 日期:2025年4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以及随后的10项动议。该事项现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我们在各自关于上诉及申请人后续动议的决定中先前所作的分析。概括而言,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8 C.F.R. § 204.5(h)(3)所规定的一次性(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申请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10项标准中的3项。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我们先前决定的副本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然而,他未提交新的事实或文件证据。由于申请人的动议未包含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其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明文要求,必须予以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2), (4)。
反之,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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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及8 C.F.R. §§ 204.5(h)(3)(i)-(x)中的标准,讨论了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并对我们的结论表示不同意。然而,他未在复议动议中确立我们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也未引用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由于申请人的动议未确立我们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其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3)-(4);另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控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