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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189062 日期:2025年4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寻求作为体育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人使用。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证明其至少满足10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3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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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在其领域对其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个类别中至少3个(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II. 分析
申请人将其事业描述为一项计划,“加入一支~--------~[原文如此]球队,参加地区、国家和国际比赛。”他还表示,他“打算为儿童和年轻人开发一项启蒙工作,推广将篮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实践,并为他们提供职业发展的可能性。”他进一步表示,他“计划组织和管理一组资深运动员进行练习,提供继续从事该运动的机会,并改善这些从业者的生活质量。”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记录亦未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至少3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满足8 C.F.R. §§ 204.5(h)(3)(i)-(iv)和(viii)的标准,并指出申请人未主张依据8 C.F.R. §§ 204.5(h)(3)(v)-(vii)和(ix)-(x)的标准具备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ii)和(viii)的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未主张——且记录也不支持该结论——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ii)-(vii)和(ix)-(x)的标准。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记录未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至少3项。
8 C.F.R. § 204.5(h)(3)(ii)的标准要求“[外籍人士]作为其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成员的证明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已隐去]的信息。然而,审理主任指出,其中部分信息日期在申请人提交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之后,因此不能证明资格,并援引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没有客观证据可确定[已隐去]是否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以及]杰出成就由公认的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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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家评判。”基于这些问题,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因为其“是[已隐去]的活跃成员”,此外还是“[已隐去]的活跃成员”。然而,申请人在上诉中并未主张——且记录也不支持该结论——[已隐去]或[已隐去]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因此,无论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是[已隐去]或[已隐去]的成员,记录均未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明文规定,因为其未证明任一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由于记录未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且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ii)-(vii)、(ix)-(x)的标准,因此即使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和(viii)的标准,记录也不会满足10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3项。据此,本办公室保留对记录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和(viii)标准的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了一次性成就,或者,在替代方案中,未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至少3项的证据。因此,本办公室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at 526 n.7。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已整体审查记录,结论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可表明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另参见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