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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N-13- 日期:2018年4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位在职母亲,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儿童看护。她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一名非技术工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拥有足以支付该工资的资产。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以下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永久填补美国境内由外国人担任的特定职位,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劳工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如果DOL对所提供的职位予以认证,雇主接下来必须将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人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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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由于申请人是个人,我们在确定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会考虑其个人收入、资产和负债。除覆盖所提供工资外,她还必须证明有能力养活自己及任何受抚养人。见 Uheda v. Palmer, 539 F. Supp. 647 (N.D. Ill. 1982), aff'd, 703 F.2d 571 (7th Cir. 1983)(认定个人未能证明其既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又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家庭)。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儿童看护职位的工资为每小时8.47美元,按每周40小时工作计算为每年17,617.60美元。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证明了其在2006年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但未证明其在2005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具备该能力。审理主任指出,2005年所提供工资与申请人的家庭开支合计为82,702.60美元。申请人该年度联邦所得税副本载明其调整后总收入(AGI)为32,557美元。记录还证明截至2005年12月,她在银行账户中有32,052.15美元。然而,AGI与银行资金合计金额并未等于或超过所提供工资与开支之和。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2005年可获得额外资产。材料显示,截至该年年底,她在个人退休账户(IRA)中有22,316.24美元。即使需缴纳提前支取10%的罚款,见26 U.S.C. § 72(t),该IRA资金也足以覆盖满足所提供工资与开支之和所需的额外18,093.45美元。因此,上诉记录证明申请人在2005年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然而,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8 C.F.R. § 204.5(g)(2)。此处的记录缺乏申请人2006年以后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2007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并给予其合理的答复机会。申请人也可提交其在相关年度具备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
1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05年3月2日,即DOL就业服务系统内某办公室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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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工证替代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记录亦未证明受益人已被替代进入随附的劳工证。
除非附有Schedule A指定申请或受益人符合短缺职业资格的证明文件,非技术工人的申请必须包括有效、单独的劳工证。8 C.F.R. § 204.5(l)(3)(i)。申请人如寻求以另一名外国人替代劳工证上所列人员,必须提交新的ETA 750表格B部分,由替代人签署并详细说明其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USCIS裁决者现场手册,第22.2(b)(6)章,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ocomm/ilink/0-0-0-64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12日)。
在此,申请人寻求以受益人替代随附劳工证上所列的外国人。2 然而,申请人未提交由受益人签署并详细说明其符合所提供儿童看护职位资格的新ETA 750表格B部分。因此,申请人未满足受益人替代进入劳工证的要求。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所需且已填妥的表格,然后再考虑受益人替代进入随附劳工证一事。
四、雇用担任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记录亦未证明申请人持续具有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雇主如“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一名外国人]”,可提交申请。本法第204(a)(1)(F)条。申请人必须意图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款雇用受益人。见 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维持驳回决定,理由是与随附劳工证的条款相反,申请人不再意图以全职住家方式雇用受益人担任家庭工人)。
在此,随附劳工证载明申请人意图雇用受益人担任儿童看护,照顾申请人“年龄为11岁和6岁”的两名子女。然而,基于劳工证提交以来已过去13年,申请人的子女现在约为24岁和19岁,均已超过美国大多数州的成年年龄。劳工证表明其中一名子女有“特殊需要”。但考虑到申请人子女目前的年龄,
2 申请人在DOL禁止此类请求之前曾要求将受益人替代进入劳工证。见20 C.F.R. § 656.11(a)(禁止2007年7月16日之后的劳工证替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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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未证明其持续具有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意图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的额外证据,并给予其合理的答复机会。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五、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在2005年和2006年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但记录缺乏其随后年度持续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记录亦缺乏受益人替代进入劳工证的证据,且未证明申请人持续具有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N-B-, ID# 1142307 (AAO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