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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质量控制检验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4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第一项标准)、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第二项标准)、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第三项标准)、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第四项标准)、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第五项标准)、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第六项标准)、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不成立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第一项标准)、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第二项标准)、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第三项标准)、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第四项标准)、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第五项标准)、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第六项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因该门槛未满足,AAO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并明确保留对该三要素的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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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any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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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眼镜制造商,为受益人(眼镜质量控制检验员)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yeglass manufacturer, seeks classifica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an eyeglass quality control insp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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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either the Beneficiary's qualification for th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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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未针对EB-2资格认定作出回应或尝试推翻,而是提交一份简短声明,声称“由他人从事该工作不切实际”、美国将受益于受益人的贡献、该事业可能创造就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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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r attempt to overcome this finding. Rathe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brief statement claiming that it would be "impractical for another person to do the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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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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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职业须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要求学士学位方可入行;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学士学位后至少五年逐步积累的专业经验。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但未在上诉中明确选择该基础,也未针对原审认定提出反驳。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学术学位、成绩单或其他官方学术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取得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此类材料,记录中也没有受益人学士层面正规教育的任何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学位、成绩单或官方学术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Additionally, nothing in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any formal academic education at the baccalaureate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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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职业为眼镜制造质量控制检验员

证明目的
证明该职业属于规章定义的“职业”。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法定职业清单和劳工统计局《职业展望手册》认定该职业通常要求高中文凭,不属于“职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职业未列入第101(a)(32)条,且入行学历要求为高中文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ducational requirement for a quality control inspector is typically a high school dipl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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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学位、成绩单或其他官方学术记录证明受益人取得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记录也未显示受益人具有学士层面的正规教育。此外,质量控制检验员不在法定职业清单中,劳工统计局资料显示该职业通常仅要求高中文凭,故不构成规章意义上的“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 academic degree, transcripts, or other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s that would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obtained the equivalent of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a higher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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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occupation is not listed at section 101(a)(32) of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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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第一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国人在与其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取得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参加第三届和第四届多米尼加验光大会的证书及一份表彰证书,主张其满足学术记录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第三届多米尼加验光大会(1999年7月3日至4日)和第四届多米尼加验光大会(2001年8月18日)参会证书,各注明“学术价值六个学分”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取得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术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未证明颁发机构为教育机构,也未证明该证书属于学术记录;每份证书似乎仅代表一至两天培训或会议出席,记录未说明“学分”的意义和学术价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颁发机构性质、活动性质及学分学术价值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s appear to represent only one or two days of training or conference attendance per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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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受益人“不懈工作和高度的责任心”的证书,可能与验光相关

证明目的
作为学术记录或相关成就的证明。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与参会证书一并评价,未认定其满足学术记录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颁发机构为教育机构,也未证明其学术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a third certificate in recogni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tireless work and high responsibility," which may relate to optome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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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证明颁发证书的机构属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也未提交关于该组织或所参加活动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这是学术记录。证书似乎仅代表一至两天的培训或会议出席,记录未说明所获“学分”的意义及学术价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documentation to establish that the ______________ is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institution ofl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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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第二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显示外国人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雇主信函,证明受益人自2015年12月起受雇于申请人。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申请人出具的雇主信函,说明受益人自2015年12月起受雇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该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信函未说明全职性质,且截至提交申请时工作年限仅略超过五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全职性质的说明及2015年之前的其他工作经验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would represent just over five years of employment in the occupation as of the date of filing the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in January of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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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信函未说明受益人为全职受雇;截至2021年1月提交I-140时,受益人在该职业中的工作仅略超过五年。申请人未提交其他工作经验证据,故未证明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does not st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employed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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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第三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两份参会证书和一份表彰证书,可能与验光相关。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两份参会证书和一份表彰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持有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证书不能证明为执照或职业认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书性质不属于执照或职业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se certificates represent a license to practice an occupation or a certification for an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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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记录未证明这些证书代表从事某职业的执照或某职业的认证,故不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se certificates represent a license to practice an occupation or a certification for an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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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第四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显示外国人获得可证明其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受益人2016年至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和2016、2017、2019年W-2表格,显示其每年收入在30,000至45,000美元之间。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2016年至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及2016、2017、2019年W-2表格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获得可显示特殊能力的高薪。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缺少该职业典型薪资的比较证据;结合劳工统计局中位工资数据,该收入未显示显著高于中位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业典型薪资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earned between $30,000 and $45,000 each year from 2016 to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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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说明受益人职业的典型薪资,因而无法判断该金额是否足以证明特殊能力;劳工统计局资料显示质量控制检验员2021年5月中位年薪为38,580美元,受益人的工资似乎并未显著高于中位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typical salary for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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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wage does not appear to be significantly above the me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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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第五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某协会颁发的证书,主张受益人具有会员资格。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某协会颁发的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为专业协会会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证书未载明会员身份,且无其他相关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会员身份的记载或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s do not stat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is a member of thi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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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证书未说明受益人是否为该协会会员,申请人也未提交与该要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故不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s do not stat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is a member of thi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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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第六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就此项标准提出主张或提交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与认可成就和重大贡献相关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relating to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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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故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relating to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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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不当然确立资格;若满足,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证据整体是否显示该外国人在其领域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8 C.F.R. § 204.5(k)(2)、(k)(3)(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受益人未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因而不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其是否达到特殊能力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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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然后依Dhanasar框架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由他人从事该工作不切实际、美国将受益于受益人的贡献、该事业可能创造就业。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这一门槛要求,因此无需审查受益人是否有资格及是否应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并明确保留对Dhanasar三要素中任何一项是否满足的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threshold requirement of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we need not address whether he is eligible for, and merits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 waiver of that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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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any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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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是否提交学位、成绩单或其他官方学术记录,以及质量控制检验员职业的入行学历要求;本案认定该职业通常要求高中文凭,不属规章定义的“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 academic degree, transcripts, or other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educational requirement for a quality control inspector is typically a high school dipl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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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信函是否载明全职性质及起止时间;本案以提交申请时点计算,认定仅略超过五年,且不采信提交后取得的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does not st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employed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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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not consider experience gained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T-140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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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薪资证据是否附有该职业典型薪资的比较材料;本案以劳工统计局中位工资为参照,认定受益人工资未显著高于中位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typical salary for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Beneficiary's wage does not appear to be significantly above the me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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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参会证书和表彰证书是否附有颁发机构性质及学分学术价值的说明;本案认定未证明颁发机构为教育机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documentation to establish that the ______________ is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institution ofl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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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AAO明确保留意见;该保留不构成对三要素的任何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any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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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349806 日期:2023年4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眼镜制造商,请求将受益人——一名眼镜质量控制检验员——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请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移民分类的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所依据的EB-2移民分类的资格(自行申请时为本人;有工作邀请时为受益人),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本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的资格,申请人还必须确立其符合“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邀请要求酌情豁免的资格。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

原文第 2 页

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酌情1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EB-2移民分类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且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豁免该分类工作邀请要求的资格。

A. EB-2分类的资格

如上所述,为符合所依据的EB-2分类的资格,个人必须确立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的资格。本法第203(b)(2)(B)(i)条。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上述任一依据下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针对或试图推翻该认定。相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简短声明,声称“由他人从事该工作将不切实际”,美国将从受益人的贡献中受益,且该事业可能带来就业机会的创造。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符合上述任一依据下的EB-2移民分类资格。由于申请人未说明受益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寻求EB-2分类,本办公室将逐一论述。

  •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个人必须是专业人士,“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或要求学士学位方可进入该职业的职业。2 见 8 C.F.R. § 204.5(k)(2)。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资格,个人必须拥有高于学士学位的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在获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后在其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式经验。同上。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2 本法第101(a)(32)条规定,“专业”一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专科学校或神学院的教师。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未提交可证明受益人已获得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的学术学位、成绩单或其他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A)-(B)。此外,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反映受益人具有任何学士学位层面的正规学术教育。最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的职业属于8 C.F.R. § 204.5(k)(2)含义内的“专业”。3 因此,申请人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

  • 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个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4 若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判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该个人被认可为在其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本办公室将逐一评估每项规章标准。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由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受益人从___ ___________获得了参加1999年7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三届多米尼加验光大会以及2001年8月18日举行的第四届多米尼加验光大会的证书。每份证书均载明其具有“六个学分的学术价值”。申请人还提交了第三份证书,以表彰受益人的“不懈努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该证书可能与验光相关。然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文件证明______________是“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此外,申请人未提交与该组织或所参加活动相关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这是一份学术记录。这些证书似乎仅代表每份证书一至两天的培训或会议出席,且记录未确立所获“学分”的意义及其如何具有学术价值。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符合该项标准的资格。

3 申请人称受益人的职业是眼镜制造中的“质量控制检验员”。该职业未列于本法第101(a)(32)条。此外,劳工统计局的《职业展望手册》(OOH)指出,质量控制检验员的学历要求通常为高中文凭。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U.S. Dep't of Labor,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Quality Control Inspectors (Sept. 8, 2022), https://www.bls.gov/ooh/production/quality-control-inspectors.htm。因此,质量控制检验员似乎不属于8 C.F.R. § 204.5(k)(2)含义内的专业人士。 4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籍人士情形中的适用性。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原文第 4 页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的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封雇佣信,称其自2015年12月起受雇于申请人。然而,该信并未说明受益人系全职受雇。此外,截至2021年1月提交I-140移民申请之日,这仅代表在该职业中约五年的雇佣经历。5 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关于受益人在该职业中经历的其他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该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的全职经历。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受益人获得了两份参与证书和一份认可证书,这些证书可能与验光有关。然而,记录未能证明这些证书代表从事某一职业的执照或某一职业的认证。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因服务而获得薪酬或其他报酬、从而显示其特殊能力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2016年至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以及2016年、2017年和2019年的W-2表格。证据显示,受益人在2016年至2019年每年收入在30,000美元至45,000美元之间。然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确定受益人所在职业的典型薪资,因而无法确定该金额是否足以证明受益人获得的薪酬能够显示其特殊能力。6 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来自______________的证书,但证书未说明受益人是否为该协会的会员,且申请人未提交与本项要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5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见8 C.F.R. § 103.2(b)(1)。我们不会考虑在提交I-140申请之后获得的经历。当受益人在提交时最初不符合资格、而后依据新的事实情况变得符合资格时,签证申请不得获批。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6 OOH指出,质量控制工程师的年薪中位数在2021年5月为38,580美元。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U.S. Dep't of Labor,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Quality Control Inspectors (Sept. 8, 2022), https://www.bls.gov/ooh/production/quality-control-inspectors.htm。据此,受益人的工资似乎并未显著高于中位数。

原文第 5 页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未提交与本项标准相关的证据。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的任何一项标准。由于受益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受益人是否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程度。据此,受益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

在认定受益人既不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也不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后,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

B. 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下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对该分类职位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 underlying EB-2 分类资格的阈值要求,我们无需讨论其是否有资格、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否值得获得该分类职位邀请要求的豁免。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群体成员或作为特殊能力人士进行分类的监管要求。8 C.F.R. § 204.5(k)(2), (k)(3)。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 移民分类的资格,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保留关于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三项要件中任何一项的意见。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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