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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及企业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4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执照或职业认证、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永久就业认证表格完整性
不成立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申请被拒;本次实际解决的是EB-2特殊能力分类不成立,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因未主张而视为放弃,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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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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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发明人和创业者,寻求EB-2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其拟议事业涉及改善美国部分人群的公共交通无障碍使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ventor and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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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usiness plan outlining the Petitioner's intention to improve public transit access for certain individu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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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于2022年11月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填写完整的ETA-750B或ETA 9089的J、K、L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November 2022,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 properly completed Application for 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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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于2023年1月提交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ater filed a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in Januar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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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新开放与补件

    主任于2023年5月发出服务动议重新开放并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then issued a service motion to reopen an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 May 2023 to which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in Augu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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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再次拒绝

    主任于2023年9月再次拒绝,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符合EB-2分类,并认定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nother denial decision in September 2023 further determin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qualified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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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案件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上诉阶段申请人提交了填写完整的ETA 9089、此前记录中的材料以及美国公司活跃状态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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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operly completed ETA Form 9089. As such, we have incorporated it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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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documentation previously included in the record, as well as evidence showing the active status of his company registe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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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或补件回应中主张或论证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在最近一次拒绝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上诉和补件回应均未涉及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或原审该项认定,因此视为放弃该问题;该问题仅作为程序背景,本次未重新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at neither the Petitioner's appeal nor his RFE response address his qual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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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consider the issue of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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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显示个人在特殊能力领域拥有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及自己通过研究生项目进入工程领域,但后来退出。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研究生项目及退出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进入工程领域的教育背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仅为陈述,未附支持文件证明取得相关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所称专长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brief discusses the Petitioner's introduction to the field of engineering through a graduate program from which he states he later with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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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支持文件证明其拥有与所称专长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因此记录不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to show that he has a degree, diploma, certificate, or similar award from any institution of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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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record does not satisfy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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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显示个人在寻求的 occupation 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埃及公司注册文件及美国公司良好存续证明,主张其企业经营与工作经验。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埃及公司注册文件(2000年起从事酒店用品及公共进出口业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企业经营及工作经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文件仅显示公司注册,未证明申请人在拟从事领域有十年全职经验,也未说明公司活动或其具体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公司活动、全职工作内容及职责与特殊能力领域关联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registration documentation reflec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started a business in Egypt in the area of "Hotel Supplies and Public Import and Export" beginning i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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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2023年良好存续证明

证明目的
证明其美国公司处于活跃状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证明不能证明十年全职经验或职责内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职责及与所称领域关联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a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showing that his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active as of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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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公司注册文件和存续证明本身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提交时已在拟从事的发明人、公司所有者或工程领域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记录未说明公司活动、其全职工作内容或具体职责与所称特殊能力领域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documents alone, however, do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t least ten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as of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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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so did not provide documentation depicting his specific duties at these companies or how his employment roles related to his area of claimed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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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执照或职业认证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从事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符合该标准,记录也无相关执照或认证,因此视为放弃并不再讨论;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to meet this criterion, and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ny licenses or certifications related to his proposed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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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高薪或其他报酬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显示个人已获得可证明特殊能力的薪水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符合该标准,也未提交薪水或报酬文件,因此视为放弃并不再讨论;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does not asser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and he did not submit documentation related to his salary or renumeration for his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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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符合该标准,也未提供协会会员证据,因此视为放弃并不再讨论;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to meet this criterion, and he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of his membership in a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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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个人在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发明、创业提案和计算相关竞赛的奖项及名次的重要性,并提交加拿大竞赛铜牌文件、科威特竞赛信件、竞赛清单、专利申请及发明描述。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加拿大竞赛铜牌文件及科威特竞赛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竞赛中获得奖项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文件未附竞赛或主办方信息,无法显示竞赛的行业定位、重要性及奖项意义,也未说明奖项如何体现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的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竞赛及主办方背景、行业重要性及认可意义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documentation from a competition in Canada referencing his bronze medal award and a letter from a competition in Kuwait suggesting he was awarded another bronze me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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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the documentation is not supported by explanations of how the awards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recognized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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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加或获胜的竞赛清单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多项竞赛中的参与和名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清单来源不明,且无佐证文件证明其名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来源不明、缺少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a list of several competitions in which he purportedly participated or won; this list, however, is of unclear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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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及申请人自撰的发明描述(可穿戴技术帮助残障人士使用公共交通)

证明目的
证明其发明及对公共交通行业的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缺少独立文件详述或概括发明功能,仅有申请人宽泛描述,不足以证明行业认可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独立的功能说明及认可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documentation detailing or even summarizing the functionality of his inv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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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ng a wearable technology to help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get the help needed before ,at & after riding the mass transit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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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竞赛文件未附关于竞赛或主办方的信息,无法显示竞赛在行业内的定位或重要性及奖项意义;竞赛清单来源不明且无佐证;专利申请和申请人自撰文件未提供独立材料说明发明功能;因此未证明其获得行业认可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about the competitions or their sponsors to demonstrate their orientation or importance with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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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list, however, is of unclear origin and is not accompanied with corroborative documentation to demonstrate his placement within these com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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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his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within the field of engineering or to the public transi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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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不确立资格;须综合审查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长。8 C.F.R. § 204.5(k)(2)、§ 204.5(k)(3)(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专利、竞赛获奖及创业经历体现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始标准而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仍审查全部证据并认为记录未显示其专长水平异常或突出;申请人可能有工程领域经验,但不足以达到该分类的更高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ree of the six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204.5(k)(3)(ii), he has not met the initia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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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Petitioner may have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of engineering,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his level of expertise is unusual or stands out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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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证明EB-2基础资格后,须以自由裁量方式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8-91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通过改善美国公共交通系统具有价值和全国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基础资格而无需审查Dhanasar三要素,明确保留该问题未作认定;这不代表三要素已获批准或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identified reasons for dismissal are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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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就业认证表格完整性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须提交填写完整的永久就业认证表格(ETA 9089)。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填写完整并签署、注明日期的ETA 9089。

原审意见

原审最初因ETA 9089未正确填写、签署或注明日期而拒绝。

填写完整的ETA 9089

证明目的
补正原审指出的表格不完整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并纳入记录,认定表格已正确填写;但明确该表格不解决EB-2资格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表格本身缺失;但表格不能替代资格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TA Form 9089 initially submitted was not properly completed, signed, or dat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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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上诉阶段提交的ETA 9089填写完整,已纳入记录;但该表格本身不能确立申请人的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operly completed ETA Form 9089. As such, we have incorporated it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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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as we will discuss below, the properly completed ETA Form 9089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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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提交的ETA 9089是否确已签署并注明日期,以及AAO将其纳入记录的范围;该表格仅补正程序缺陷,不证明EB-2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operly completed ETA Form 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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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埃及公司注册文件和美国公司良好存续证明所载业务范围、时间及申请人职责;AAO的缺口在于这些材料未说明公司活动、全职工作内容及与所称领域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did not provide documentation depicting his specific duties at these compan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加拿大和科威特竞赛文件是否包含主办方、竞赛性质、评奖标准及行业地位信息;AAO据此评价奖项的认可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about the competitions or their sponsors to demonstrate their orientation or importance within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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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专利申请及发明描述是否有独立第三方材料说明功能;AAO指出仅有申请人自撰的宽泛描述,不足以证明行业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documentation detailing or even summarizing the functionality of his inven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Dhanasar三要素在本案被保留未审,不能据此推断其已满足或失败;本次驳回的直接依据是EB-2基础资格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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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451548 日期:2024年4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发明家和企业家,寻求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22年11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填写完整的《外籍人士就业证明申请》(表格 ETA-750B)或《永久就业证明申请》(ETA 表格 9089)的 J、K 和 L 部分。申请人随后于2023年1月提交了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审理主任随后于2023年5月发出了重新开案的依职权动议和补件通知(RFE),申请人于2023年8月作出回应。审理主任于2023年9月再次发出否决决定,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EB-2分类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作为酌情事项不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中的特殊能力个人。本法第203(b)(2)(B)(i)条。

原文第 2 页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相当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作为酌情事项值得获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二、分析

A. 永久就业证明

在发出重新开案的依职权动议及审理主任随后发出补件通知之前,该申请因申请人提交了不完整的《永久就业证明申请》(ETA 表格 9089)而被否决。具体而言,最初提交的 ETA 表格 9089 未由申请人正确填写、签署或注明日期。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填写完整的 ETA 表格 9089。因此,本办公室已将其纳入记录。

然而,如下文所述,填写完整的 ETA 表格 9089 并不能确立申请人基于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而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B. EB-2 分类

¹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 USCIS 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 高等学位

在最近的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申请人基于记录中的证据以及随上诉和补件回应提交的额外文件,主张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的上诉和补件回应均未涉及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或审理主任关于此问题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是否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问题已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 特殊能力

如上所述,为证明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 8 C.F.R. § 204.5(k)(3)(ii)(A)-(F) 中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记录最初包括一份商业计划书,概述申请人打算改善美国某些个人的公共交通出行。记录还包括证明其在埃及和美国注册企业的文件、在埃及和美国的专利申请,以及与其参加竞赛和贸易展览所获奖项和认可相关的材料。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的证据未满足任何特殊能力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先前已纳入记录的文件,以及显示其在美国注册公司处于活跃状态的证据。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关于其事业的初始陈述,一般性地基于专利申请和竞赛获胜(包括“初创”提案和“黑客松”获胜)主张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还基于其拟议事业改善美国公共交通系统的潜力,主张该事业的实质价值和所谓的国家重要性。然而,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其在 8 C.F.R. § 204.5(k)(3)(ii)(A)-(F) 任何证据类别下的资格,也未主张审理主任的任何认定有误。上诉必须具体指明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参见 8 C.F.R. § 103.3(a)(1)(v)。仅基于此理由,上诉必须被驳回。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将基于记录中的证据审查申请人在每一类别下的资格。

显示该个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讨论了申请人通过一个研究生项目进入工程领域,他称后来退出了该项目。申请人未提交支持性文件,以表明其拥有任何学习机构颁发的、与其所主张的公共交通行业企业家、工程领域发明人或任何其他主张的专业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因此,记录不满足此标准。

原文第 4 页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表明该个人在寻求其服务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记录中包含注册文件,反映申请人于2000年开始在埃及从事“酒店用品及公共进出口”领域的业务。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良好存续证明,显示其在美国的业务截至2023年仍处于活跃状态。然而,仅凭这些文件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在其拟从事职业领域(作为发明人、公司所有者或工程领域)已具备至少十年的全职经验。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公司的活动或其在上述公司的全职雇佣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文件描述其在上述公司的具体职责,或其雇佣角色与其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有何关联。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不主张其符合该标准,且记录中不包含与其拟从事职业相关的任何执照或认证。因此,我们视为该问题已被放弃,不再进一步论述该标准。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证明该个人曾获得表明其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亦未主张其符合该标准,且未提交与其薪资或服务报酬相关的文件。因此,我们视为该问题已被放弃,不再进一步论述该标准。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0, 336 n.5。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不主张其符合该标准,且未提供其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因此,我们视为该问题已被放弃,不再进一步论述该标准。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0, 336 n.5。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在上诉中——以及在其最初的意向陈述和商业计划中——申请人主张其奖项及在与其发明、创业提案和计算相关的多项竞赛中的名次的重要性。记录中包含来自加拿大一项竞赛的文件,提及他的铜牌奖项,以及来自科威特一项竞赛的信函,表明他被授予另一枚铜牌。然而,这些文件未辅以关于竞赛或其主办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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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其在行业内的定位或重要性,以及其所授予奖项的意义(如有)。此外,这些文件未附有解释,说明这些奖项如何证明申请人因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行业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而获得承认。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其据称参加或获胜的若干竞赛的清单;然而,该清单来源不明,且未附有佐证文件以证明其在上述竞赛中的名次。此外,尽管申请人在奖项信函及其撰写的文件中提供了专利申请和对某发明的引用,但记录中不包含详细说明甚至概述其发明功能的独立文件。例如,申请人对其待决专利提供了以下宽泛描述(按原文引用):

[U]sing a wearable technology to help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get the help needed before ,at & after riding the mass transit units ,help the public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to communicate with people with disability & offer the best service possible and comply with guidance and regulations of the American Disability Act -(ADA).

尽管申请人强调其“对解决问题和创造力的热情”促使他“对创新与创业领域做出重大贡献”,但记录不支持这些主张。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工程领域或公共交通行业因成就及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再次强调,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其在此并未做到。参见 Chawathe at 376。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 8 C.F.R. 204.5(k)(3)(ii) 下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其未能满足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初步要求。因此,我们无需就是否承认其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已审查全部证据并认定其不符合该类别所要求的更高标准。尽管申请人可能在工程领域具有经验,但记录未显示其专长水平在该领域中非同寻常或脱颖而出。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 EB-2 类别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亦未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 EB-2 类别的资格。因此,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 Dhanasar 框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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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 EB-2 类别的要求。申请将继续维持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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