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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G-USA 日期:2017年4月19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体操中心,寻求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体操教练。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签证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适用于体育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替代证据标准,即未提供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提供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8 C.F.R. § 214.2(o)(3)(iii)(A)-(B)。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记录,包括依据“可比证据”条款提供的受益人资格的可比证据。8 C.F.R. § 214.2(o)(3)(iii)(C)。申请人坚持认为证据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受益人符合O-1分类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本案相关而言,该法第101(a)(15)(O)(i)条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确立了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杰出能力”定义为“表明该人是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的专业水平”。8 C.F.R. § 214.2(o)(3)(ii)。
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的替代证据标准。申请人可提交以下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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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八类所列文件中的至少三类。8 C.F.R. § 214.2(o)(3)(iii)(A)-(B)。并且,如果申请人证明所列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则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14.2(o)(3)(iii)(C)。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所需证据,我们随后确定整体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致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1
二、分析
在没有类似诺贝尔奖的重大国际奖项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寻求通过与八项监管标准相对应的证据来证明受益人的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8 C.F.R. § 214.2(o)(3)(iii)所述任何证据标准。申请人坚持认为证据满足其中六项标准。申请人还主张其提交了受益人资格的可比证据。8 C.F.R. § 214.2(o)(3)(iii)(C)。如下文所述,我们认定证据不符合8 C.F.R. § 214.2(o)(3)(iii)(B)所述任何证据类别,也不符合8 C.F.R. § 214.2(o)(3)(iii)(C)的可比证据条款。
外国人因在领域内表现卓越而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14.2(o)(3)(iii)(B)(1)。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作为青少年体操运动员教练在国家和国际赛事中所获奖项而满足该标准。受益人的简历显示,自2006年以来,其一直在 担任其“ ”的教练。其还提供了从 获得的证书副本,作为“ 在2012年和20.15年,以及” “在2013年。
尽管审理主任未涉及,我们注意到,对于上述外文奖项证书的翻译,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针对“这些文件”的未签名一揽子证明。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翻译者必须证明英文翻译完整准确,且翻译者有能力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同上。由于申请人未提交经适当证明的奖项证书英文翻译,我们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准确并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无论如何,基于以下原因,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受益人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
1 尽管本案不涉及,但O类外国国民还有其他证据要求,包括与拟议雇用条款以及受益人将参与的活动和赛事性质相关的文件。8 C.F.R. § 214.2(o)(2)(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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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关于证书的信息以证明它们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没有关于奖项本身的文件证据,例如被考虑的个人范围、评选标准或它们在领域内吸引的关注程度,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它们在颁发实体之外获得认可。申请人有责任证明与受益人奖项相关的认可和成就水平。然而,本案证据未证明这些证书代表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荣誉。
外国人加入寻求分类所在领域的协会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14.2(o)(3)(iii)(B)(2)。
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通过作为教练参加“地方、国家和国际级别”的青少年体操比赛以及秘鲁国家队而满足该标准。申请人主张“正是因为[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他才参加了每项赛事”,并且“可以推断参加每项赛事需要杰出成就……如国家或国际专家所认可”。然而,我们认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虽然运动队严格来说不是“协会”,但同样正确的是,运动员或教练只能通过严格的竞争才能在国家队或奥运队中获得一席之地,这种竞争将最优秀者与特定运动项目的绝大多数参与者区分开来。因此,运动员或教练在奥运队或主要国家队(如世界杯队)的成员资格可用于满足该标准,因为此类队伍成员人数有限且选拔过程严格。然而,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受益人满足特定标准的每一要素,包括他是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队伍成员或教练。
申请人提供了来自 的证明,表明受益人在许多国际艺术体操比赛中担任教练,包括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以及2014年 。我们注意到,这些外文文件不符合8 C.F.R. § 103.2(b)(3)的规定,因为它们附有未经证明的翻译。因此,基于前述原因,我们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准确,从而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虽然未明确根据该标准提交,但证据包括来自 主席的两封信和一项决议,确认受益人在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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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以及2013年 执教 男子艺术体操队。申请人还提供了几份外文新闻稿,提到受益人作为这些比赛的教练。
尽管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在上述赛事中担任教练,但其中并未包含说明该角色所需资格的信息。申请人未提供理由说明为何参加此类赛事可满足会员资格标准,仅主张“可推定”上述赛事对教练有杰出成就的要求。申请人未提交有关队伍排他性或教练选拔流程的详细信息。如前所述,受益人的简历表明自2006年以来他担任·队艺术体操队教练。然而,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之所以被选为执教代表该队参赛的运动员的教练,是由于该领域国内或国际专家判定其具有杰出成就。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关于外籍人士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与该外籍人士在所申请分类领域内工作相关的材料,该材料应包括此类发表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14.2(o)(3)(iii)(B)(3)。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发表于以下网页的外文新闻稿: 和 。新闻稿描述了受益人作为 男子艺术体操队教练为备战 2015 和 2015 所做的工作。
要符合主要媒体的资格,出版物应具有显著的国内或国际发行量。某些报纸,如《纽约时报》,名义上服务于特定地区,但由于具有显著的全国发行量,可符合主要媒体的资格,不同于小型地方社区报纸?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这些新闻稿所发布网站的普遍在线读者群的信息,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它们构成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
此外,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该标准的其他具体要求。首先,大多数材料未包含作者。此外,申请人未提交外文文章原件的副本及所需翻译。8 C.F.R. § 103.2(b)(3)。从谷歌翻译获得的文章版本不符合翻译的监管要求。同上。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2 即使是全国发行的报纸,也必须考虑文章的版面位置。例如,一篇文章若出现在《华盛顿邮报》但仅在该报仅于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发行的版面中,则不能用于将该个人的声誉传播至该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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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作为评审小组成员,或单独作为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B)(4)。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参加两次体育教育和体操会议而满足该标准。然而,申请人未提供理由说明为何受益人在这些活动中出席或演讲的角色等同于“作为评判他人工作的评委”参与。因此,所提交的证据不满足该标准。
外籍人士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B)(5)。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其一名教练 以及 艺术体操队教练 的推荐信。尽管这些信件赞扬了受益人作为体操教练的工作,但未指明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贡献。此外, 的信件包含与申请人支持信中相同的多个句子,表明其措辞并非独立撰写。虽然承认 为本申请提供了支持,但尚不清楚该信件是否反映其独立观察,因此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工作的知情且无偏见的意见。在评估证据时,真相的确定不仅取决于证据的数量,还取决于其质量。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同样,来自 的信件未签名且未出现在信笺上。因此其证明价值有限。
申请人还提供了受益人执教的两名少年体操运动员父母信件的外文原件和翻译: 和 。我们注意到,所提交的这些信件的翻译不符合 8 C.F.R. § 103.2(b)(3) 的规定,因为所附翻译未经认证。因此,基于前述理由,这些信件的英文翻译不符合 8 C.F.R. § 103.2(b)(3) 的监管要求,证明价值降低。
无论如何,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关于 的信件将受益人教练工作归功于帮助其成为全国少年男子艺术体操冠军。关于 的信件表明他“曾 其参加的多次比赛。”上述来自 的决议表明两名体操运动员均被选为 男子艺术体操队成员参加受益人执教的 2013 。然而,申请人未在记录的其他部分充分佐证这些学生在受益人的主要指导下获得了奖项。更重要的是,这些信件未解释他们在少年级别的成功如何构成对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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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外籍人士受雇于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和机构担任关键或必要职务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B)(7)。
该证据标准的范围侧重于受益人在雇用他的组织范围内其职位的相对重要性。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 男子艺术体操队教练受雇担任关键或必要职务。申请人还提及他代表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上述新闻稿以及 信件和决议。
然而,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受雇于这些组织担任关键或必要职务。申请人未提供组织架构图或其他文件说明受益人的职位在组织总体层级中的位置,例如其与组织内其他教练职位的关系、所雇教练人数或其中有多少人执教顶级运动员的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解释受益人对组织重要性的材料。除此之外,我们无法认定受益人发挥了关键或必要的作用。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该标准的充分材料。
可比证据。8 C.F.R. 214.2(o)(3)(iii)(C)。
如前所述,DHS法规规定,如果 8 C.F.R. § 214.2(o)(3)(iii)(B) 所列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可提交可比证据。8 C.F.R. § 214.2(o)(3)(iii)(C)。依赖可比证据的申请人仍必须通过满足法规要求的至少三项独立证据标准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此外,无法满足某项监管标准并不必然证明该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有责任解释为何该监管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如何与该标准“可比”。3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审理主任错误地未将一张照片作为可比证据考虑,该照片“显示[受益人]因作为 的 工作而会见并与 合影。”
首先,申请人未解释为何 8 C.F.R. § 214.2(o)(3)(iii)(B) 所列标准不直接适用于体操教练工作。尽管所提交的证据不满足 8 C.F.R. § 214.2(o)(3)(iii)(B)(1)、(2)、(3)、(4)、(5) 和 (7) 的标准,但如前所述,无法满足某项标准并不表明该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此外,尽管申请人未主张任何额外标准,我们认为
3 举证责任在于寻求受益的一方。该法第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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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相信,例如,一名体操教练可以满足8 C.F.R. § 214.2(o)(3)(iii)(B)(6)(在本领域撰写学术文章)或8 C.F.R. § 214.2(o)(3)(iii)(B)(8)(高薪)的证据标准。
其次,申请人并未主张上述照片与8 C.F.R. § 214.2(o)(3)(iii)(B)项下任何资格标准直接相关。相反,其提及该照片是与受益人担任 男子竞技体操队教练的角色有关,我们此前已在8 C.F.R. § 214.2(o)(3)(iii)(B)(2)和(7)项下的资格标准中讨论过该角色。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满足使用上述所列标准的可比证据的要求。8 C.F.R. § 214.2(o)(3)(iii)(C)。
III. 结论
记录未能满足八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或可比证据条款。8 C.F.R. § 214.2(o)(3)(iii)(B)、(C)。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O-1签证类别中作为在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国民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G-USA, ID# 226052 (AAO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