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 T-U-S- 日期:2018年4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经营零售运输商店的独资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行政助理。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以及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在上诉中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II项动议。所有这些决定均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我们驳回了申请人最近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认定其未证明其从2009年至2013年的支付能力。参见 Matter of T-U-S-, ID# 839342(AAO 2017年10月27日)。
现本事项因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申请人称我们错误描述了其重新开案动议所附证据。申请人还主张,在确定其支付能力时使用独资所有人对其年度支出的估算,我们违反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国家标准操作程序》(SOP)。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基于当时的记录,我们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用户或国土安全部政策声明支持。
原文第 2 页
Matter of T-U-S-
II. 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 证据
申请人称,在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时,我们错误描述并忽视了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参见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案动议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我们将该动议的证据描述为受益人2011年至2013年国税局表格 W-2(工资和税务报表)的副本。由于我们此前的决定已考虑过这些文件,我们认定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
然而,如申请人所主张,其首次随动议提交的表格 W-2 反映的是其向其他工人支付的款项,而非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申请人称其以兼职方式雇用这些工人担任所提供的行政助理职位。申请人主张,若其以全职方式雇用受益人担任该职位,则无需支付这些兼职工人的工资。因此,其主张这些支付金额本可在2011年至2013年用于支付每年所提供工资$35,692.80的一部分。
在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考虑了申请人独资所有人的调整后总收入(AGI)与其个人支出及所提供工资的关系。参见,例如,Uheda v. Palmer, 539 F. Supp. 647, 650 (N.D. Ill. 1982), aff'd, 703 F.2d 571 (7th Cir. 1983)(在确定独资企业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考虑独资所有人的个人资产和支出,因为该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不可分离)。下表显示,从2009年至2013年,独资所有人的 AGI 未等于或超过其支出与所提供工资之和。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缺口 $4,988 $33,755 $36,824 $51,793 $4,067
表格 W-2 显示,申请人于2011年向一名工人支付$13,446.47,于2013年支付$14,829.72。另一名工人于2012年收到$849.28。2013年支付的工资超过该年度的缺口。因此,将该笔支付计入申请人,可确立其2013年的支付能力。
然而,2011年和2012年的兼职工资未等于或超过相应的缺口。因此,表格 W-2 不能确立申请人在这些年度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这些表格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09年或2010年的支付能力。因此,证据不能确立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B. SOP
申请人还主张,在确定其支付能力时,我们违反了 USCIS 的《国家 SOP》。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 SOP 规定:
原文第 3 页
Matter of T-U-S-
独资所有人必须能够证明其能够满足现有业务支出并支付所提供工资。此外,其必须证明能够维持自身及其受抚养人的生活……优先日期确立当年的《联邦贫困指南》可作为评估支付能力的参考点。
USCIS I-140 National SOP, 5-152, http://www.olender.pro/sites/default/files/Standard%20Operating%20Procedures%20%28SOP%29%20I-140%20-%20USCIS%20-%202007.pdf(最后访问于2018年4月2日)。
在此,为考虑申请人独资所有人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生活的能力,USCIS 要求提供其个人支出的估算。估算范围从2009年的$48,000到2013年的$53,160。
然而,申请人主张 SOP 要求我们使用贫困指南所列的年度金额,而非独资所有人的估算。对于美国大陆相同规模的家庭,年度贫困指南金额远低于申请人的估算支出,范围从2009年的$18,310到2013年的$23,550。1 参见,例如,U.S. Dep't of Health & Human Servs., 2012 HHS Poverty Guidelines, https://aspe.hhs.gov/2012-hhs-poverty-guidelines(最后访问于2018年4月2日)。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SOP 在本事项中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SOP 是供 USCIS 雇员内部使用的程序书面汇编。因此,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或效果。参见,例如,Loa-Herrera v. Trominski, 231 F.3d 984, 989 (5th Cir. 2000)(指出机构的内部指南既不赋予实体权利,也不提供申请人或请求人可依赖的程序)。
此外,SOP 并未要求 USCIS 官员以贫困指南金额替代独资所有人的估算支出。相反,SOP 规定指南“可作为参考点使用”。因此,指南可帮助 USCIS 官员评估独资所有人估算支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例如,USCIS 可质疑或拒绝显著低于相应指南金额的支出。
此外,在确定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我们认为独资所有人对其实际支出的估算比贫困指南金额更准确、更现实。参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144 (Acting Reg'l Comm'r 1977)(要求申请人确立“现实的职位提供”)。与申请人一样,许多独资所有人可能产生显著高于相应贫困指南金额的支出。此外,对于美国大陆特定规模的家庭,指南规定单一金额。但独资所有人的支出可能因居住地不同而差异很大。因此,我们认定
1 申请人独资所有人的联邦纳税申报表显示其2009年抚养三人,此后抚养四人。
原文第 4 页
Matter of T-U-S-
在确定独资所有人的支付能力时,实际支出的估算比贫困指南更准确、更可靠。
最后,即使我们以贫困指南金额替代独资所有人的估算支出,记录也不能确立申请人在2010年或2012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2010年贫困指南金额$22,050和2012年$23,050与申请人相应估算支出$50,520和$53,160之间的差额,不足以弥补这些年度的缺口。基于上述理由,以贫困指南金额替代独资所有人的估算支出,不能确立申请人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此前已确立其2014年和2015年的支付能力。然而,记录缺乏申请人2016年或2017年支付能力所需的证据。参见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在证明其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提交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因此,除确立其从2009年至2012年的支付能力外,申请人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必须提交2016年和2017年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对于同样的两个年度,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其独资所有人的估算支出。
由于记录中缺乏申请人过去两年财务状况的必要证据,我们无法根据 Maner of'Sonegawa 案完全或准确地考虑其支付能力。参见 12 I&N Dec. 612, 614-15 (Reg'! Comm'r 1967)(允许移民官员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超出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的各项因素)。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动议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ner of'T-U-S-, ID# 1208664 (AAO Apr. 1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