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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4月19日)

类别 NIW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六项标准中已获认定的三项、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最终实质审查、EB-2特殊能力——其余三项标准(C、D、F)、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不符合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特殊能力人士资格,因此EB-2基础分类不成立。由于该独立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AAO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及Dhanasar要素,对该问题保留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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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ny of the criteria set forth in the precedent decision Matter of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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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摄像师(camera operator),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amera operato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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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RFE)后,申请人提交了两封雇主信函,证明其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wo employment letters that demonstrate he has at least ten years of full-time work experience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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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的EB-2基础分类资格,也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addition,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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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后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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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六项标准中已获认定的三项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规定六项标准,至少满足三项方可初步符合特殊能力;满足最低证据要求本身不等于实际具备特殊能力,还需结合全部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参见Kazarian v. USCIS及USCIS政策手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特殊能力标准,并主张此前提交的专家意见信证明其能力显著高于普通水平。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官方学历记录(A)、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B)及专业协会会员(E)三项标准,但全部证据未能证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

巴西贸易学校摄像操作课程证书及认证英文翻译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历记录(标准A)。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未重新否定该标准,仅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价其证明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随附的课程清单无日期、无签名,未显示学校名称、就读日期或成绩等典型学历记录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 is accompanied by an undated and unsigned document listing his courses in camera operation, but this document does not show the usual information found on a typical academic record, such as the name of the school, dates of attendance, or grades ear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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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封雇主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至少十年全职摄像工作经验(标准B)。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指出信函所列职责为摄像师的典型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指出信函内容仅显示其具备从事该领域工作的最低资格,未显示显著高于通常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mployment letters list responsibilities and duties typical of a camera 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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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操作员协会(Society of Camera Operators)会员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E)。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该会员资格证明力有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协会的会员要求高于该领域在职摄像师的通常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regarding his membership with the Society of Camera Operators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organization have any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above those commonly found in camera operators actively working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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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关于申请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的认定,因此不再审查其余标准。但AAO强调,提供初始证据满足最低标准本身并不确立实际具备特殊能力,须将全部证据结合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meeting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by providing initial evidence does not, in itself, establish that the individual in fac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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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须审查全部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审查应考虑证据质量,多数从业者普遍具备的资格不能证明显著高于通常水平。参见8 C.F.R. § 204.5(k)(2)、Kazarian及USCIS政策手册F.5(B)(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此前提交的专家意见信证明其特殊能力显著高于普通水平。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全部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媒体制作专业副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特殊能力显著高于普通摄像师。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是有经验且参与过一些高知名度项目的摄像师,但认为该信主要论述媒体影视行业价值及摄像师的重要性,未具体关联申请人超越日常职责的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哪些技能或经验使其显著高于其他摄像师,也未说明其特殊能力对该领域产生的重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does not specify which skill sets or experience possessed by the Petitioner place him significantly above other camera operators or what significant impact is made on the field by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as a camera 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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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简历中记载的工作经验(14年经验、大型音乐演出、ISSF世界杯、CamMate摇臂等高端设备)

证明目的
证明其经验“突出”并显著高于普通水平。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其经验及参与高知名度项目,但认为这些内容仍属其日常职责范围,专家信仅重复简历内容,未作高于通常水平的比较论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与其他摄像师相比的具体比较口径,未说明经验年限和项目参与如何构成显著高于通常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reiterates the Petitioner's work experience already detailed on his resume and concludes that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stands out" because he has 14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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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评价学历、雇主信函、协会会员及专家意见信,认为这些材料仅显示申请人具备该领域的最低资格或典型职责。专家意见信虽提及经验年限、参与大型活动及使用高端设备,但未具体说明哪些技能使其显著高于其他摄像师,也未说明其能力对该领域产生何种重大影响。因此AAO同意主任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Hence, upon de novo review,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qualif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defined under 8 C.F.R. § 204.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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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其余三项标准(C、D、F)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D)、(F)分别涉及执业执照或认证、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报酬、以及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剩余标准(C)、(D)和(F)。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执业执照(C)、特殊能力薪资(D)及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F)三项标准,并充分解释了理由。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已同意申请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故无需再审查其是否满足额外标准;同时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未针对主任关于剩余标准的具体事实或法律结论提出具体错误主张。因此AAO未对这三项标准作出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we need not address whether he also meets additional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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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any specific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in the Director's finding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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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INA § 203(b)(2),国家利益豁免须先确立EB-2基础分类资格;若基础资格不成立,则无需审查豁免要素。参见Matter of Dhanasar及INS v. Bagamasba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AAO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基础分类资格,该独立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故AAO不对国家利益豁免及Dhanasar任何要素发表意见,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we nee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on appeal regarding whether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nd thus o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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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中AAO同意申请人已满足三项标准(学历、十年经验、协会会员),争议焦点在于最终实质审查中这些证据的质量是否足以证明显著高于通常水平;核对时应关注每项证据是否提供了与同行比较的具体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Qualifications possessed by most members of a given field cannot demonstrate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专家意见信的证明力取决于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超越日常职责的技能及其对领域的重大影响;本案AAO指出该信仅重复简历内容并泛论行业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n experienced camera operator who participated in some high visibility projects, the letter does not specify which skill sets or experience possessed by the Petitioner place him significantly above other camera operato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部分在本案中未被实质审理,AAO明确保留意见;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Dhanasar要素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ny of the criteria set forth in the precedent decision Matter of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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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374966 日期:2023年4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摄像师,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并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而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作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该法第203(b)(2)(B)(i)条。只有那些证明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的人,才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8 C.F.R. § 204.5(k)(2)。

8 C.F.R. § 204.5(k)(3)(ii)(A)-(F)的法规规定了以下六项标准,个人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方有资格成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

(A) 官方学术记录,表明[该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原文第 2 页

(B)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表明[该人]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的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表明[该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该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审查整个记录,以确定该人是否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清点证据,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参见USCIS 6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下六类证据中的三类,¹ 但全部证据未能确立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C)、(D)和(F)中的其余标准。² 此外,申请人声称先前提交的专家意见信证明其特殊能力显著高于普通水平。

由于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k)(3)(ii)下三项标准要求的认定,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其是否还满足其他标准。然而,通过提供初始证据满足最低要求本身并不能确立该人事实上符合特殊能力的各项要求。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5(B)(2)。因此,本办公室将结合记录中的其余证据考虑此证据,以

¹ 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满足以下标准:拥有8 C.F.R. § 204.5(k)(3)(ii)(A)下的官方学术记录;在8 C.F.R. § 204.5(k)(3)(ii)(B)下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以及8 C.F.R. § 204.5(k)(3)(ii)(E)下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²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以下标准:拥有8 C.F.R. § 204.5(k)(3)(ii)(C)下从事该专业的执照;8 C.F.R. § 204.5(k)(3)(ii)(D)下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报酬;以及8 C.F.R. § 204.5(k)(3)(ii)(F)下因对该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审理主任充分解释了申请人为何不满足其余标准的理由,且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就审理主任在此事中的认定提出任何具体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原文第 3 页

确定申请人是否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从而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分类。

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查全部证据时,本办公室考虑证据的质量。同上。申请人的教育资历、就业信函和专业会员资格证据表明,其具备在该领域从业的最低资格。申请人持有巴西一所职业学校出具的证书,表明其完成了248小时的摄像操作课程。³ 就业信函列出了摄像师的典型职责和义务,例如检查和维护设备,操作摄像机、摇臂和无人机以精确捕捉图像,以及为广播制作高质量视频。⁴ 此外,关于其身为摄像师协会会员的证据并未表明该组织有任何高于该领域在职摄像师通常所见的会员要求。某一领域大多数成员所具备的资格不能证明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同上。

现在本办公室考虑来自某大学媒体制作副教授的专家意见信。该信基于各种文章和统计数据解释了媒体和电影行业的价值,并讨论了摄像师对该行业的重要性,但未具体提及申请人除为其雇主和客户履行的日常职责之外的成就。该信重申了申请人简历中已详细说明的工作经验,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的经验“脱颖而出”,因为其在该领域拥有14年经验,报道过大型音乐演出和ISSF(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世界杯等重大活动,并操作过CamMate摇臂等高质量多功能设备。

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摄像师,参与过一些高知名度项目,但该信未具体说明申请人所具备的哪些技能或经验使其显著高于其他摄像师,也未说明其作为摄像师的特殊能力对该领域产生了何种重大影响。该专家意见信未能确立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职业表现具有显著高于申请人摄像操作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

因此,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不符合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的资格。由于申请人未就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提出任何其他错误,本办公室视为其已放弃。如果受影响方未处理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则上诉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而被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³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证书的经认证英文翻译,该证书表明其“于2007年在理工学院完成了通信领域的摄像师课程,学时为248”。证书底部载有[已隐去]的名称。证书附有一份未注明日期且未签名的文件,列出其摄像操作课程,但该文件未显示典型学术记录中常见的通常信息,例如学校名称、就读日期或所获成绩。 ⁴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就业信函,证明其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以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

原文第 4 页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无需处理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主张。见该法第203(b)(2)条。因此,我们对申请人是否满足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所列任何标准保留意见。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已足以决定上诉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满足8 C.F.R. § 204.5(k)(2)规定的特殊能力个人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各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虑。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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