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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助理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4月19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医疗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至少2个月护理助理培训要求、受益人是否满足3个月在医疗机构担任医疗工作者的经验要求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至少2个月护理助理培训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理由是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培训。本次决定仅处理培训要求;经验要求被保留供未来程序,未在本次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the training required by the term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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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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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雇主)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其他工人”类别永久就业移民,职位为护理助理(nursing assistant),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劳工证ETA Form 9089在H.14栏列明具体技能或要求,包括高中毕业、至少2个月高中后护理助理培训、3个月在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者经验、BLS CPR证书,CNA认证优先但非必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nursing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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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 have completed at least 2 months post-high school Nursing Assistant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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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受益人不符合ETA Form 9089所列最低培训和经验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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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主张“2个月”培训要求存在解释空间,并称课程日期虽为45个日历日,但计入周末相当于60个工作日;上诉材料还包括学院关于受益人注册家庭健康助理培训项目至2021年1月19日的备忘录,以及加州CNA执照认证项目和家庭健康助理要求的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two months' Nursing Assistant training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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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ppellate submission includes a memorandum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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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至少2个月护理助理培训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l)(3)(ii)(D)要求申请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任何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依Madany v. Smith和Rosedale Linden Park Company v. Smith,须按劳工证申请表的平义解释职位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2个月”未限定天数,课程通常约2个月;45个日历日计入周末相当于60个工作日;受益人另完成6周家庭健康助理培训,因此按任何解释均超过2个月培训。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护理助理培训仅45天,未达到劳工证要求的2个月培训,因此不符合最低培训要求。

I College“护理助理培训项目”完成证书,显示参与期间为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2月7日(45天)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完成至少2个月高中后护理助理培训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证书仅显示45天培训,未达到2个月;AAO维持该认定,并指出即使计入周末也不足2个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培训期间仅45天,未达到劳工证要求的至少2个月;记录无证据显示项目包含周末培训日。
核对原文依据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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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include corroborating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Beneficiary's Nursing Assistant program included weekend training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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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备忘录,显示受益人注册家庭健康助理培训项目至2021年1月19日;以及加州CNA执照认证项目和家庭健康助理要求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另完成6周家庭健康助理培训,累计超过2个月培训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家庭健康助理培训反映的是不同职业的培训,不能据此认定受益人完成至少2个月“护理助理培训”;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家庭健康助理培训构成护理助理培训。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家庭健康助理与护理助理为不同职业,培训不能直接等同;缺少将两者关联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additional Home Health Aide Training program, however, reflects training for a different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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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training as a "Home Health Aide" constitutes "Nursing Assistant"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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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按劳工证平义要求审查,受益人护理助理项目从2020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仅45天,即使计入周末也未达到“至少2个月”;记录亦无证据显示该项目包含周末培训。家庭健康助理培训属于不同职业,不能等同于护理助理培训,故受益人未证明满足最低培训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Nursing Assistant training accounted for only 45 days of the required two months of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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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ncluding weekends, the training program falls short of "at least 2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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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s training for a different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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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满足3个月在医疗机构担任医疗工作者的经验要求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劳工证ETA Form 9089所列职位要求;8 C.F.R. § 204.5(l)(3)(ii)(D)要求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要求。

申请人主张

原审主任将受益人未满足3个月医疗工作者经验作为另一拒绝理由;上诉阶段AAO未重新审查该主张。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不符合在医疗机构担任医疗工作者3个月经验的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培训要求不满足已足以处理本上诉,因此本次不处理经验问题,但明确将该问题保留供未来程序。该问题未被本次认定为失败或成功。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address the experience issue at this time. However, we reserve this issue for futur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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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ETA Form 9089 H.14栏原文所列培训要求,以及护理助理培训证书上的起止日期和总天数,判断是否达到“至少2个月”。
    核对原文依据
    Must have completed at least 2 months post-high school Nursing Assistant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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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24, 2020 to December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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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家庭健康助理培训材料只能证明另一职业的培训;若要用于护理助理要求,需有材料说明两者关系,但本案未认定补交此类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reflects training for a different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training as a "Home Health Aide" constitutes "Nursing Assistant"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经验要求虽在原审被讨论,但AAO本次未作认定并明确保留,不能把本次驳回理解为对经验问题已作出最终失败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is issue for futur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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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845354 日期:2023年4月1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护理助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C.F.R. § 1153(b)(3)(A)(ii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已满足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ETA 9089)上所述的最低培训和经验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籍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格 I-140)。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籍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8 C.F.R. § 204.5(l)(3)(ii)(D) 的规定要求,根据此类别提交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任何教育、培训和经验以及其他要求”。

在ETA表格9089的H.14部分,申请人列出了所提供职位的“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

雇主要求:1. 必须是高中毕业生。2. 必须完成至少2个月的高中后护理助理培训。3. 必须有3个月在医疗机构担任医疗工作者的经验(任何职位)。4. 必须持有BLS CPR证书。5. CNA认证优先但非必需。

作为证明受益人“完成至少2个月的高中后护理助理培训”的文件,申请人提交了其来自I I学院的“护理助理培训项目”的“完成证书”,表明她于“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2月7日”(45天)参加了该项目。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的护理助理培训仅计为所需两个月培训中的45天,因此她未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培训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两个月的护理助理培训要求“留有解释空间。它没有提及天数(正如[审理主任]计算为45天并声称要求为60天),而是提及一种通常大约需要2个月的培训类型。”此外,申请人称该项目日期“确实反映为45个日历日,但是,如果计入周末天数,该课程相当于60个工作日。”然而,记录中并未包含佐证证据表明受益人的护理助理项目包含周末培训日。尽管如此,即使计入周末,该培训项目仍未达到劳工证中规定的“至少2个月”。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受益人继续在 学院学习,并额外完成了家庭健康助理培训项目……为期额外6周……因此,无论按何种解释,她显然拥有超过所需的2个月培训。”1 上诉提交材料包括一封来自 学院的备忘录,表明受益人注册在该校的家庭健康助理培训项目直至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还提交了关于加利福尼亚州认证护士助理“许可与认证项目”和“加利福尼亚州家庭健康助理要求”的信息。然而,受益人的额外家庭健康助理培训项目反映的是不同职业的培训,因此我们不能认定她已完成至少两个月的“护理助理培训”。

为确定某一工作机会有何要求,我们必须审查“劳工证工作要求的语言”。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USCIS必须

1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家庭健康助理”培训构成“护理助理”培训。

原文第 3 页

完全按照潜在雇主填写的内容审查经认证的工作机会。见 Rosedale Linden Park Company v. Smith, 595 F. Supp. 829, 833 (D.D.C. 1984)。我们对工作要求解释必须涉及阅读和适用外籍劳工就业认证申请表上的平实语言。Id. at 834。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拥有至少两个月的护理助理培训。因此,她未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培训要求。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讨论了否决申请的另一个理由。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未满足在医疗机构担任医疗工作者三个月经验的要求。由于我们认定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培训要求已足以处置本上诉,我们目前将不处理经验问题。但是,我们保留此问题以备未来程序之用。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培训。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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