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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M- 公司案 日期:2017年4月2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设备与服务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测试软件开发工程师 II(软件工程师 II)”。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仅凭学士学位不符合“高级学位”的资格,但学士学位加上额外五年的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足以满足 EB-2 类别的目的。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根据受益人学士学位文凭的签发日期,受益人无法按要求证明至少五年的学士后工作经验,以确立其拥有相当于高级学位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学士后工作经验应从他收到证明其学位已完成并获批准的临时证书之时起算,而非从文凭本身后来签发之时起算。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 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籍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
1 在诸如本案的案件中,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期”。受益人必须在该日期即具备资格,因此在本案中,受益人必须在劳工证提交之日已具备所要求的五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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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本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可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外籍国民可向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对于这一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职位,劳工证必须规定该职位要求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历。参见 8 C.F.R. § 204.5(k)(4)(i)。在相关部分,国土安全部法规将“高级学位”一词定义为:“[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该专业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相当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仅凭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申请这一 EB-2 类别,受益人还必须拥有五年符合资格的学士后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
II. 分析
受益人拥有印度 的工程学士学位。毫无疑问,该学位使其符合 EB-2 类别的资格,且其学位后的工作经验符合渐进工作经验的要求。唯一的问题是大学何时向受益人授予“学位”。本案的争点在于,受益人的五年工作经验是仅从收到正式文凭本身之时起算,还是更早,即在其完成学位所有要求并收到通常称为临时证书、反映其学位已获批准的文件之时起算。我们认定,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就计算五年研究生后工作经验期间而言,临时证书构成其“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
若干日期对本案很重要。受益人的优先日期(劳工证提交之日)为2014年6月24日。大学于2005年2月20日向其签发了临时证书,但他直到2010年6月才收到正式文凭。记录中包含受益人在两家不同雇主处的就业经历证据,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至2013年8月9日,远超五年。然而,审理主任认定,只有2010年6月文凭签发后获得的经验才可予考虑,并据此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所要求的五年学士后工作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如果我们承认其学位是在临时证书的较早日期即2005年2月20日授予的,则受益人确实累积了所要求的五年学位后工作经验。
管辖 EB-2 类别的法规和条例使用的是“学位”一词,而非文凭。因此,从一开始就清楚,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分析限于大学授予正式文凭的日期。适用的 EB-2 法规反映了这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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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 EB-2“学士加五年”申请,“初始证据”规则要求提交“官方学术记录”,证明受益人拥有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3)(i)(B)。“官方学术记录”不限于正式文凭。2 事实上,在紧接着的下一条款——关于 EB-2 特殊能力申请——中,初始证据规则明确区分了学位和文凭:“[一份]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籍人士拥有来自学院、大学……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着重号为原文所加)。3
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受益人是否已完成获得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且大学已批准该学位。我们必须考虑每所大学或学院对每个学习项目要求的个别性质,以及每个学生对这些要求的完成情况。申请人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均已满足,且学位事实上已获负责任的大学机构批准。4
在此,记录表明,通过2005年2月签发临时证书,受益人已完成其学位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且大学事实上已批准该学位。记录包含以下与相关事件同时期的大学文件:(1)受益人成绩单副本,显示其通过了期末考试;(2)受益人于2005年2月20日签发的临时证书副本,其中述明受益人“已在2004年11月/12月举行的考试中取得 B.E.(电子学)学位资格”;以及(3)受益人日期为2010年6月15日的文凭副本。
最后,我们查阅了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5 中公开可用的信息,并注意到其与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一致。关于印度大学签发的临时证书,AACRAO EDGE 述明:
2 另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理人员现场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附录22-1,代理副专员Michael D. Cronin备忘录,USCIS HQ 70/6.2,《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的教育与经验要求》(2000年3月20日),https://uscis.gov/ilink/docView/AFM/HTML/AFM/0-0-0-1/0-0-0-26573/0-0-0-31107.html(最后访问于2017年4月11日),(“外籍受益人是否拥有高级学位,应由授予该高级学位的机构出具的成績单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人员同样必须考虑学士学位成绩单……”)(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3 尽管该条款有助于澄清“学位”(degree)与“文凭”(diploma)两词并不等同,但我们一般注意到,与高级学位类别不同,EB-2特殊能力类别并非完全以学术奖项为基础,因此其初始证据规则比高级学位类别更为宽泛。 4 除任何其他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受益人的成绩单或学业成绩记录副本,以证明其完成的修业年限和课程。见8 C.F.R. § 204.5(k)(3)(要求提交官方学术记录,作为受益人拥有高级学位或同等高级学位的证据)。 5 AACRAO是“一个由超过11,000名高等教育专业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自愿性专业协会,代表40多个国家的约2,600所机构。”http://www4.aacrao.org/centennial/about.htm(最后访问于2017年4月11日)。根据其注册页面,EDGE是“一个基于网络的资源,用于评估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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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学位证书是证明“完成所涉学位的全部要求、学位名称以及负责的大学管理机构批准该学位的日期”的证据,并且相当于一份美国官方学术成绩单,其中附有学位声明,证明已完成学位的全部要求、学位名称以及美国各大学学术评议会批准该学位的日期。6
此外,EDGE指出,有些学生从未收到其“最终学位证书”,而是依赖临时学位证书作为学位完成的证据。同上。
III. 结论
临时证书连同成绩单表明,受益人完成了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大学批准了其学位。此处的最终文凭仅是一种延迟的手续。我们认定,临时证书的签发赋予了受益人相当于外国学士学位的资格。以临时证书日期为准,我们还认定其获得了至少五年的合格学士后经验。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以及EB-2类别的最低教育和经验要求。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M- Corp., ID# 267023(AAO 2017年4月20日)
教育资历。”http://edge.aacrao.org/info.php(最后访问于2017年4月11日)。 6 见《印度:临时学位证书》,AACRAO,http://edge.aacrao.org/country/credential/provisional-degreecertificate(最后访问于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