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6226072 日期:2021年4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称其拟以“保健食品及传统东方草药及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身份开展业务。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运营总监”。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新办公室;(2)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以及(3) 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本事项因上诉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此外,在新办公室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以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II. 分析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否决该申请是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1) 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新办公室;(2) 受益人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以及(3) 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经理或高管职位。每一项理由均构成否决申请的独立依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仅涉及关于受益人拟议雇用的第三项理由,但未对关于实际场所要求或受益人在国外雇用的第一项或第二项理由提出异议或以其他方式讨论。尽管申请人在表格I-290B第2部分勾选了方框1.b,表明其打算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但记录中不包含此类额外证据。由于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涉及关于实际场所要求或受益人在国外雇用的问 题,其已放弃相关主张。见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某一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视为放弃);另见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已被放弃,因其未向AAO提出上诉)。当上诉人未能适当质疑审理主任据以作出整体裁定的一个或多个独立理由时,提交方已放弃对该理由或该等理由的任何质疑,因此审理主任的不利裁定将获维持。Sapuppo v. Allstate Floridian Ins. Co., 739 F.3d 678, 680 (11th Cir. 2014);United States v. Cooper, No. 17-11548, 2019 WL 2414405, at *3 (11th Cir. June 10, 2019)。因此,上诉将被驳回。
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另外两项理由已足以决定上诉结果,无需分析剩余的独立理由。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已足以决定上诉结果时,无需分析额外理由);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由于申请人已放弃其关于作为否决依据的两个问题的主张,该申请不能获批。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