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202026_01B2203

马术障碍赛教练、训练师及骑手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4月2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专业领域界定:教练/训练师与运动员是否同一领域、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8 C.F.R. § 204.5(h)(3)(ii))、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媒体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不成立 专业领域界定:教练/训练师与运动员是否同一领域、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8 C.F.R. § 204.5(h)(3)(ii))、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AAO撤回了SCOPS关于奖项标准和学术文章标准已满足的认定,并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故不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AAO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保留了对媒体发表材料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的上诉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the threshold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at 8 C.F.R. § 204.5(h)(3),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s/he i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need not further analyze the merits under the statu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马术教练、训练师和骑手,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拟在美国继续从事马术场地障碍赛的教练和训练工作;其雇主信函确认其职责包括为客户提供障碍赛训练、在赛事中执教、骑乘障碍赛马匹及管理马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questrian trainer, coach and rid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listed the job title for her proposed employment in the U.S. as "Equestrian Competition Trainer/Rider/Coac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随初次申请提交了雇主信函,确认其作为公司教练和训练师的职位,职责包括为客户提供障碍赛训练、在赛事中执教、骑乘障碍赛马匹和管理马工。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her initial filing, she submitted a letter from her employe~ !which confirmed her role as a coach and trainer with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申请人回应SCOPS补件要求,提交了公司所有者的第二封信函,进一步说明其职责包括骑乘和训练马匹以确保其状态及对骑手的响应;并主张其作为运动员参加场地障碍赛的奖项、其训练的马匹和运动员所获奖项、其国家队成员身份及学生参赛经历等可作为可比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second letter from the owner ofl Isubmitted with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SCOP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provided further detail regarding her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claimed in her RFE response that the awards she received from her participation in competitions as a showjumping athlete should be conside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3. 原审拒绝

    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或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而达到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SCOPS认定申请人通过可比证据满足了两项标准,即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以及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by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COP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rough comparable evidence per 8 C.F.R. § 204.5(h)(4)) two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其还满足协会会员资格、媒体发表材料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三项标准,并对SCOPS关于会员资格标准的认定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r membership m associations in her field requiring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er and her work in the field in a qualifying publication, and; • Her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having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专业领域界定:教练/训练师与运动员是否同一领域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8 C.F.R. § 204.5(h)(5);判例Lee v. Ziglar, 237 F.Supp. 2d 914, 918 (N.D. Ill. 2002)等支持将“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解释为在同一职业而非同一行业任何职业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任职位为“竞赛骑手/教练”,骑乘是核心职责,过去作为骑手展现的杰出技能与申请资格相关,故以可比证据主张相关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未在决定中明确区分教练/训练师与运动员领域;AAO在上诉审查中自行作出该领域界定。

雇主信函及公司所有者第二封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拟任职位为教练/训练师,职责包括训练客户、赛事执教、骑乘马匹和管理马工。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认定申请人拟从事教练和训练师工作,骑乘是训练和备赛的组成部分,而非作为运动员参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信函本身缺失;AAO据此区分拟从事职业与运动员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ist of her duties in this role included providing jumper training for clients, coaching at shows, riding ofjumpers, and management offarri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作为运动员参加场地障碍赛的成就及国家队成员身份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为骑手的杰出技能,并作为教练/训练师类别下的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成就属于运动员领域,不能用于证明教练/训练师领域的资格;且申请人自2019年后未参赛,近期无运动员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拟从事职业为教练/训练师而非运动员,故运动员成就与申请类别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is case,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continue to work as a coach and trainer in the field of equestrian showjump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but not as a showjumping athle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拟在美国从事马术教练和训练师工作,职责虽包括为训练、调理和备赛而骑乘,但申请人并不打算作为运动员参加场地障碍赛。教练/训练师与运动员依赖不同基本技能,一般不属于同一专业领域;申请人不能以运动员成就满足教练/训练师类别的证据标准。AAO还指出申请人自2019年以来未再作为运动员参赛,近期无运动员声誉,故无需考虑政策手册中关于运动员转教练整体声誉模式的例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ntend to compete in showjumping competitions as an athle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hile a coach/trainer and an athlete share knowledge of the sport, the two occupations rely on different sets of basic skills and in general are not in the same area of experti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he cannot therefore satisfy any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through evidence of her achievements as a showjumping athle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ecause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competed as a showjumping athlete since 2019 and has not received any recent acclaim as an athle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要求提供申请人本人获得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明;可比证据须先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再证明所提交证据与标准所述证据真正可比(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运动员获得的奖项,以及其训练和执教的马匹与运动员所获奖项,应作为可比证据予以考虑。

原审意见

SCOPS接受该标准对教练/训练师职业不直接适用,并认定申请人训练的马匹和运动员所获奖项与标准语言可比,据此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作为运动员获得的奖项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场地障碍赛中的卓越表现。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证据属于运动员领域,不能用于教练/训练师类别。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领域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wards she received from her participation in competitions as a showjumping athlete should be conside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申请人训练和执教的马匹与运动员所获奖项

证明目的
作为可比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奖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不认可其可比性,认为申请人未证明他人或马匹获奖等同于本人获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可比性;未引用法律或政策支持其类比。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reference support for this interpretation in the statute, regulations, policy or caselaw, nor did she provide evidence supporting this analog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回SCOPS关于该标准已满足的认定。AAO指出申请人未引用法规、规章、政策或判例支持其类比,也未证明其指导下的运动员或马匹获奖如何等同于申请人本人获奖,而本人获奖是该标准的核心要素。申请人作为运动员的奖项则因领域不匹配而不予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she has not shown how the receipt of prizes or awards by an athlete or horse under her tutelage is comparable to her own receipt of a prize or award, which is an integral element of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But SCOPS di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wards received as an athlete, and per the discussion above we will also not consider that evidence under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要求提供申请人加入其领域内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公认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的证明;可比证据须先证明标准不直接适用且所提交证据真正可比。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运动员入选加拿大国家队及参加国际赛事的成员身份,以及其学生参加国家青年/少年级别场地障碍赛的经历,应满足或作为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似乎误解了申请人主张的基础,仅将其资格视为某一组织的成员;未认定该标准满足。

申请人作为运动员入选加拿大国家队及参加国际赛事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满足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证据属于运动员领域,不能用于教练/训练师类别。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领域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confirms that she was a part of the Canadian I Iin 2013 and 2019, and participated on behalf of Canada i ,..________,events in 2012 and 2018.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学生参加国家青年/少年级别场地障碍赛的证据

证明目的
作为可比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参赛不等于协会会员资格,且未证明学生的成员资格与申请人本人会员资格可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参赛与协会会员资格的等同性;未证明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an athlete competing in particular events or competitions,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of competition, is comparable to membership in an associ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SCOPS可能误解了主张基础,但经重新审查仍认定不满足。申请人作为运动员的国家队成员身份属于运动员领域,不能用于教练/训练师类别。至于学生参赛,AAO指出参加比赛本身不等于加入协会,且申请人未证明学生的成员资格如何等同于其本人的协会会员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She therefore cannot rely upon her past athletic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________,~o establish that she meets this evidentiary criterion or any of the others under 8 C.F.R. § 204.5(h)(3) as a coach and trai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Participation in a competition does not, by itself: demonstrate membership in such an organiz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明;非学术领域,学术文章应面向该领域具有深厚知识的人士(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发表在杂志网站上的文章应满足该标准,或作为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并称文章面向具有深厚知识的人士。

原审意见

SCOPS未经分析即认定申请人的可比证据主张表明这些文章满足该标准。

发表在杂志网站上的多篇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撰写了学术文章或可作为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文章均列他人为作者,不符合作者身份要素;专家信函称文章面向各级别骑手,不符合学术文章对象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作者非申请人;文章对象非深厚知识人士;申请人所称学术性与专家信函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itles of most of these articles refer to the Petitioner and attribute the advice to her, and some include direct quotes from the Petitioner. But all of the articles list a different person as the auth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several of the reference letters submitted by experts in the equestrian field describe these articles as providing advice to riders of all leve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回SCOPS的认定。所有文章均列他人为作者,不符合该标准的第一要素;专家推荐信称文章面向各级别骑手,与申请人所称面向深厚知识人士相矛盾,故不构成学术文章。即使接受其学术性主张,申请人也未证明他人撰写的文章如何等同于其本人撰写的文章。

核对原文依据
But all of the articles list a different person as the author, and thus do not meet the first element of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Even if we were to accept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regarding the former, she has not established how articles authored by someone else are comparable to articles authored by 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媒体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未在决定中分析该标准;AAO未予审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拒绝的既定依据已足以处理上诉,故无需审理该附加标准,并明确保留申请人的相关上诉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these additional grounds. As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未在决定中分析该标准;AAO未予审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基于与媒体发表材料标准相同的理由,即初始证据要求未满足已足以处理上诉,保留对该标准的上诉主张,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se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要求提供申请人相对于其领域内他人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的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对SCOPS关于该标准不满足的结论提出异议,故视为放弃该问题,仅作程序背景处理,本次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hallenge SCOPS' conclusion that she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x) relating to her relatively high salary o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so we will consider this issue to be waiv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的核心证据问题是申请人拟从事职业为教练/训练师而非运动员,故其作为运动员的奖项、国家队成员身份等均被排除;核对材料时应区分申请人本人成就与其训练的马匹、运动员或学生的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She cannot therefore satisfy any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through evidence of her achievements as a showjumping athle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比证据的适用须先证明特定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其职业,再证明所提交证据与标准所述证据真正可比;本案中AAO对奖项、会员资格和学术文章三项标准的可比性主张均未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making such a claim, a petitioner must first establish that a particular evidentiary criterion is not readily applicable to their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学术文章标准在本案中因文章署名他人且面向各级别骑手而未获认可;核对材料时应关注署名作者及文章目标读者,而非仅看文章是否提及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But all of the articles list a different person as the author, and thus do not meet the first element of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媒体发表材料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本次未被实质审理,AAO明确保留;不得将保留视为满足或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se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214213 日期:2026年4月20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马术教练、训练师和骑手,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或通过一次性成就(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而符合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已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大量文件来证明。本法第203(b)(1)条。

原文第 2 页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外国人。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来证明其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较小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其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等。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外国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II. 分析

A. 申请人的专业领域

在申请的第6部分,申请人将其在美国拟从事工作的职位名称列为“马术竞赛训练师/骑手/教练”。在初次提交时,她提交了一封来自其雇主[已隐去]的信函,该信函确认其在该公司担任教练和训练师的角色。该角色的职责清单包括为客户提供障碍跳跃训练、在赛事中执教、骑乘障碍跳跃马匹以及管理马夫。在申请人对SCOPS补充证据请求(RFE)的答复中提交的来自[已隐去]所有者的第二封信函提供了关于其职责的进一步细节,包括骑乘和锻炼马匹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对骑手有反应。对于她声称满足的若干证据标准(下文更详细讨论),申请人依赖于与其作为障碍跳跃比赛竞技运动员¹的职业生涯相关的证据(或可比证据)。

例如,在上诉中,申请人质疑SCOPS关于8 C.F.R. § 204.5(h)(3)(ii)证据标准的决定,指出这些职位名称和描述,并声称作为“竞赛骑手”和教练的资格,称“骑乘是一项关键职责,证明作为骑手具有杰出技能的过往成就与确立申请资格相关。”因此,她依据8 C.F.R. § 204.5(h)(4)下的可比证据提出该标准的主张,具体而言是其作为运动员入选加拿大国家障碍跳跃队的成员资格。

如上所示,申请人打算在美国担任马术教练和训练师,其职责必然包括为训练、调理和备战比赛而骑乘马匹。申请人并不打算作为运动员参加障碍跳跃比赛。

¹ 由于在答复SCOPS的RFE时提交的国际马术联合会(FEI)总则和障碍跳跃规则使用“运动员”一词来描述参加马术比赛的骑手,本办公室将在这一语境中使用该术语以避免任何混淆。

原文第 3 页

法规和条例要求申请人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是持续的,且其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参见本法第203(b)(1)(A)(i)和(ii)条,8 U.S.C. §§ 1153(b)(1)(A)(i)和(ii),以及8 C.F.R. § 204.5(h)(3)和(5)。虽然教练/训练师和运动员共享对该项运动的知识,但这两种职业依赖于不同的基本技能组合,通常不属于同一专业领域。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 www.uscis.dhs.gov/policy-manual。这一解释已获联邦法院支持:

将“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解释为在其具有杰出能力的同一职业中工作,而不一定是该领域中的任何职业,是合理的。例如,Lee作为棒球运动员的杰出能力并不意味着他在棒球行业的所有职位或职业(如经理、裁判或教练)中也具有杰出能力。

Lee v. Ziglar, 237 F.Supp. 2d 914, 918 (N.D. Ill. 2002)。

其他法院也注意到该领域的一贯历史:另参见 Mussarova v. Garland, 562 F.Supp. 3d 837, 844 (C.D. Cal. 2022)(认定原告作为水球运动员获得的奖项并非作为水球教练获得);Integrity Gymnastics & Pure Power Cheerleading, LLC v. USCIS, 131 F.Supp. 3d 721, 730 (S.D. Oh. 2015)(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的推理、相关法规和条例语言以及判例法在认定奥运会金牌体操运动员必须通过其作为教练(其预期专业领域)的成就来满足杰出能力类别时并非任意、反复无常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

虽然本办公室承认申请人的杰出能力主张可能涉及多个领域,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8 C.F.R. § 204.5(h)(5)。² 在本案中,申请人打算在美国继续在马术障碍跳跃领域担任教练和训练师,而非作为障碍跳跃运动员。因此,她不能通过其作为障碍跳跃运动员的成就证据来满足8 C.F.R. § 204.5(h)(3)下的任何证据标准。

²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受益人已明显作为运动员取得近期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在国家层面的教练或管理领域持续保持该赞誉,官员可以将全部证据视为确立了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的整体模式,从而使USCIS能够认定教练工作属于受益人的专业领域。

由于记录显示申请人自2019年以来未作为障碍跳跃运动员参赛,且未获得任何近期的运动员赞誉,本办公室无需考虑关于其以往运动员成就的证据是否有助于确立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的整体模式。相反,本办公室将仅关注其教练和训练成就的证据。

原文第 4 页

B.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下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SCOPS认定申请人(通过8 C.F.R. § 204.5(h)(4)下的可比证据)满足了8 C.F.R. § 204.5(h)(3)(i)-(x)下两项证据标准,涉及其获得较小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以及其在其领域内学术文章的著作权。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以下证据标准³,涉及:

  • 她所在领域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的会员资格;
  • 关于她和她的工作在该领域的合格出版物中发表的资料,以及;
  • 她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在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后,我们不同意SCOPS关于其认定申请人满足的两项标准的结论,并撤回这些结论。此外,根据上述讨论,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证据标准,因此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外籍人士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

  •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证据

8 C.F.R. § 204.5(h)(3)(i)的规定要求提供“外籍人士因其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其RFE答复中主张,她作为场地障碍赛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奖项应予考虑,并且她训练的马匹和运动员所获得的奖项应作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予以考虑。但SCOPS未考虑申请人作为运动员所获得的奖项,且根据上述讨论,我们也不会在本项标准下考虑该证据。

关于申请人训练和指导的马匹和运动员所获奖项的证据,她主张这些应被视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提出此类主张时,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某一特定证据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其职业。如果申请人如此证明,则其必须证明所提交的证据与该标准所述证据真正可比。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在此,SCOPS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本项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其教练和训练员职业,并认定申请人所训练和指导的运动员和马匹所获奖项的证据与该标准平文所述证据可比。暂且不论本项标准是否不

3 申请人未质疑SCOPS关于其未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有关其相对较高薪资或显著较高报酬标准的结论,因此我们将此问题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原文第 5 页

readily 适用于马术教练和训练员,我们不同意所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本人获得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可比。

在RFE答复中处理此问题时,申请人引用了USCIS Policy Manual中可能构成可比证据的示例。同上。具体而言,她指出USCIS Policy Manual表明,其运动员赢得奥运奖牌的教练的证据很可能与8 C.F.R. § 204.5(h)(3)(v)项下所要求的证据可比。该证据标准——申请人并未主张——要求提供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申请人主张该示例“类似于[申请人的]马匹和骑手赢得的国家和国际卓越奖项”。但她未引用法规、规章、政策或判例法中对这一解释的支持,也未提供支持该类比关系的证据。此外,她未说明其指导下的运动员或马匹获得奖项或奖励如何等同于她本人获得奖项或奖励,而后者是本项标准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撤回SCOPS关于本项标准的认定,并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要求。

  • 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8 C.F.R. § 204.5(h)(3)(ii)规定要求提供“外籍人士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证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最初基于其作为运动员在2013年和2019年代表加拿大参加[已隐去]的队伍中的成员资格,以及其作为运动员在两年内于加拿大[已隐去]的成员资格来主张本项标准。她还依据其学生在青年/少年级别参加全国场地障碍赛事的证据。在答复SCOPS的RFE时,申请人主张她和她的学生在国家队中的成员资格以及参加国家级比赛可替代性地视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

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主张,即SCOPS似乎误解了其主张本项标准的基础,因为该决定似乎仅将其资格视为[已隐去]的成员。尽管如此,在对记录和申请人的主张进行重新审查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本项标准。

首先关于申请人作为场地障碍赛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及其在国家队中的成员资格的证据,该证据确认她于2013年和2019年是加拿大[已隐去]的一员,并于2012年和2018年代表加拿大参加了[已隐去]赛事。然而,如开头所述,申请人无意在美国作为运动员参赛,记录也未显示她在提交申请前约六年内曾作为运动员参赛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赞誉。因此,她不能依据其在[已隐去]领域的过往运动成就来证明其作为教练和训练员满足本项证据标准或8 C.F.R. § 204.5(h)(3)项下的任何其他标准。

至于关于申请人的马匹和学生的证据,她主张其被选入国家或国际级别队伍、锦标赛或决赛应被视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我们首先指出,申请人被选入国家队可

原文第 6 页

被视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前提是申请人已证明该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其职业,且所提交的证据与本项标准平文所要求的证据类型可比。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一般性引用)。但与上述关于其学生和[已隐去]所获奖项的讨论类似,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支持证据以说明其学生所持有的任何会员资格如何等同于她本人在合格协会中的会员资格。

此外,即使我们将申请人学生所持有的会员资格视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她也未能证明参加特定赛事或比赛的运动员——无论比赛级别如何——等同于协会会员资格。根据Merriam Webster在线词典www.merriam-webster.com,协会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组织”。参加比赛本身并不表明此类组织中的会员资格。

基于上述全部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不满足本项证据标准。

  • 该领域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8 C.F.R. § 204.5(h)(3)(vi)规定要求提供“[外籍人士]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该领域学术文章的证据”。在学术界以外的领域,学术文章应为具有该领域深厚知识的其他人撰写。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一般性引用)。

申请人提交了数篇文章的证据,这些文章发布在[已隐去]的网站上——该杂志侧重于[已隐去]问题。这些文章关于[已隐去]以及关于[已隐去]装备的建议。大多数文章的标题提及申请人并将建议归于她,部分文章包含对申请人的直接引述。但所有文章均列明另一人为作者,因此不符合本项标准的第一个要素。

此外,马术领域专家提交的几封推荐信将这些文章描述为向各级别骑手提供建议。该证据未显示这些文章是为具有[已隐去]领域深厚知识的人——或具体为[已隐去]学科——撰写的,因此不能被视为学术文章。

在答复SCOPS的RFE时,申请人主张这些文章应被视为本项标准下的可比证据。她称“竞技[已隐去]行业通常在媒体平台上以操作指南类文章为特色”,并且根据8 C.F.R. § 204.5(h)(4),“它们不要求具有学术性质”。但她随后主张其文章“指导具有[已隐去]深厚知识的人”,这将使其符合上述USCIS Policy Manual声明中的学术标准。此外,该陈述与推荐信中专家关于这些文章面向各级别[已隐去]的陈述相矛盾。

SCOPS未经分析即认定,申请人依据该标准提出的可比证据主张表明这些文章符合该标准。我们不同意。该证据不仅不能

原文第 7 页

证明这些文章具有学术性质,而且也不能表明这些文章由申请人撰写。即使我们接受申请人关于前者的主张,她也未能证明由他人撰写的文章如何能与由她撰写的文章具有可比性。

基于上述全部理由,我们撤销SCOPS关于该标准的认定,并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 其他证据标准

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两项其他标准,即8 C.F.R. § 204.5(h)(3)(iii)项下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以及8 C.F.R. § 204.5(3)(3)(viii)项下其在知名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我们无需触及这些其他依据。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已足以决定本上诉。因此,我们对申请人就这些其他证据标准提出的上诉论点予以保留。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属于杰出能力外国人,也无需依据该法条进一步分析实质。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对本案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案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本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l)(iv)。非法居留、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4-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