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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804117 日期:2025年4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 Oracle EBS 顾问,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分类的资格,也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和两份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现本事项作为第三份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33 个日历日内提交。见 8 C.F.R. §§ 103.5(a)(1)(i)(规定针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103.5(b)(规定当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增加 3 天)。我们没有规定可以宽恕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8 C.F.R. §§ 103.5(a)(1)(i)。因此,逾期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是在我们邮寄其请求复议的决定之日起 52 个日历日后提交的,因此属于逾期提交。我们注意到申请人陈述称,若非其动议因费用金额不正确而被退回,本应按时提交。然而,如前所述,我们没有规定可以宽恕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此外,每份需要按法规缴纳费用的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都必须附有正确的费用提交。8 C.F.R. § 103.2(a)(1)、(a)(7)(D);一般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B.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作为指导规定,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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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 USCIS 提交福利请求时必须包含所需费用金额,该金额由法规控制)。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