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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42236427 日期:2026年4月21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通信与信息技术公司,拟雇用受益人为系统工程师专家。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专业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外籍人士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同上。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申请,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SCOPS认定,与所请求类别的标准相反,所提供的工作不要求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误选了专业人员类别,本意是选择“技术工人”类别。见本法第203(b)(3)(A)(i)条(向能够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技术劳动且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提供移民签证)。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申请人未及时将公司的笔误通知USCIS。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作为专业人员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第一,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可从事所提供的工作;且外籍人士从事该工作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或工作条件。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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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潜在雇主必须向USCIS提交经DOL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判定外籍受益人是否符合经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见 8 C.F.R. § 204.5(l)(3)(ii)(B)。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2024年2月,申请人为所提供专家职位提交了劳工证申请。该劳工证申请纳入了公司此前提交的现行工资确定(PWD)申请中所列的工作要求。1 PWD申请将工作的主要要求表述为工业与系统工程、计算机工程或密切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既不要求培训也不要求经验。PWD申请还列明了替代要求。替代要求表明申请人接受两年经验,无需任何培训或教育。
2025年6月,DOL批准了劳工证申请,次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尽管所提供工作的替代要求不要求学士学位,但公司表格 I-140 第2部分表明该申请是按“专业人员(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提交的。
2025年8月,SCOPS在未先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证据请求(RFE)或驳回意向通知(NOID)的情况下驳回了申请。SCOPS认定所提供的工作不要求学士学位,因此随附的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见 8 C.F.R. § 204.5(l)(3)(i)(要求专业人员申请随附的劳工证“证明该工作要求至少学士学位”)。
SCOPS正确地驳回了申请。根据USCIS政策,申请人负有请求预期签证类别的责任。见USCIS,《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与处理程序》,“请求或变更签证类别”,www.uscis.gov/forms/all-forms。收到申请后,USCIS会签发一份收件通知,反映表格 I-140 上所请求的签证类别。USCIS指南指示申请人“[确]保该类别正确。”同上。如果所请求的类别并非预期类别,指南建议申请人在该局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立即致电USCIS联络中心”变更签证分类。同上。一旦申请被决定,签证类别不能变更。同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其“在RFE回复中迅速承认因诚实的笔误勾错了框,并提供了更正后的表格 I-140。”如
1 自2023年6月1日起,DOL要求申请人使用其外国劳工申请门户(FLAG)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劳工证申请,该系统包含修订后的表格 ETA-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6(A)(2)。DOL不再使用表格 ETA-9089 收集有关工作机会最低要求的信息。同上。相反,雇主现在在现行工资确定申请(表格 ETA-9141)上提供该信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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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述,然而记录显示SCOPS并未发出RFE。2 相反,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将笔误告知了SCOPS,并附上了更正后的表格。此时,SCOPS已驳回了申请,且根据USCIS政策不能变更签证分类。见USCIS,《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与处理程序》,“请求或变更签证类别”,同上(“如果我们已对您的表格 I-140 作出决定,我们不能变更签证类别。”)。如前所述,公司本应在收到申请的收件通知后即通知USCIS表格 I-140 上的笔误。同上。
申请人还主张SCOPS“似乎将错误选择[移民签证]分类视为重大虚假陈述。”但记录表明SCOPS并未指控重大虚假陈述,也未以此为由驳回申请或驳回动议。
三、结论
与USCIS政策一致,SCOPS因缺乏支持所请求移民签证分类的有效劳工证而正确地驳回了申请。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失去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2 USCIS在驳回申请前无需发送RFE或NOID。见 8 C.F.R. § 103.2(b)(8)(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