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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08870 日期:2025年4月22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产品开发经理和企业家,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工作要求,因为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1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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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SCOPS认定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SCOPS还认定申请人拟议的作为企业家工作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然而,SCOPS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该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遗漏了证据”。他辩称其“部署新技术”的创业事业“新颖独特”且“带有失败风险”。记录包括新闻文章、Google Analytics报告、商业账户对账单,以及申请人就其在《制图学杂志》上发表其I[已隐去]申请的电子邮件询问所收到的回复。
作为初步事项,必须指出申请人最初将其拟议事业描述为涉及他担任产品开发经理的工作。在其附信中,申请人表示其主要职业是“寻求并领导专注于债务管理和债务削减的金融产品开发计划”。他解释说,他将促进信用卡发卡机构与中小型银行之间的合作,同时领导创建新的金融产品,如低利率信用卡,以帮助美国消费者有效管理债务。申请人还提到,除其主要拟议事业外,他打算“继续并[扩大]其在开发新的、创新的[已隐去]技术方面的工作”。SCOPS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要求提供关于拟议事业及其性质的“具体且详细的描述”。在回应SCOPS的RFE时,申请人提供了关于他已开发并打算在美国多个地点部署的“室内导航技术”的额外信息。然而,申请人未就其最初概述的主要事业提供进一步澄清或细节。 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仅聚焦于[已隐去]技术事业,主张该“技术推动了更广泛的行业”。然而,申请人未提及他最初提出的主要事业。申请人必须明确其拟议从事的具体事业。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Dhanasar框架不能适用于两个相互冲突的拟议事业。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在此,申请人在美国拟议从事何种事业并不明确。缺乏明确界定的拟议事业,使我们无法在Dhanasar框架下有意义地评估该事业的重要性。此外,由于申请人在收到SCOPS的RFE后基本放弃了其最初的拟议事业,他未提交一份充分完善的申请。 尽管申请人主张其[已隐去]技术事业符合国家利益、可创造至少四个就业岗位并将提高美国企业的生产力,但他未解释该事业与原始拟议事业之间的关系。申请人打算如何在两个事业之间分配时间也不明确。
同样,关于申请人最初的拟议事业,我们掌握的信息不足,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因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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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明确界定。再次强调,申请人在RFE发出后放弃了最初拟议的事业,因此从未基于该事业充分构建I-140申请。由于我们对该最初拟议事业掌握的信息极少,我们甚至无法在Dhanasar框架下对其进行分析,更不用说确定其是否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以支持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认定,因而未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既须积极确立Dhanasar框架下的资格(实质价值是其中一部分),又须以优势证据确立其资格。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在此,申请人对拟议事业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削弱了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因此,申请人的拟议事业不符合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由于记录中的文件未能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Dhanasar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的要求),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在Dhanasar所述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得出结论,其未确立有资格或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