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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K- 案 日期:2019年4月2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建筑设计人员,寻求被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三项法规标准,但其根据评审标准提供的证据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不一致。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未正确评估其证据。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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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K- 案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8 C.F.R. § 204.5(h)(3) 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 的法规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材料,如果其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轻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该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还由其质量决定”,以及我们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证据总体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分别满足了 8 C.F.R. § 204.5(h)(3)(iv)、(vii) 和 (viii) 项下的评审、展示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然而,在认定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仅提及并讨论了申请人为评审标准提交的文件。
除了仅关注为评审标准提供的证据外,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评估还存在问题,因为其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认定、似乎与本案事实无关的分析以及未经证实的结论。例如,虽然审理主任正确指出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表明其“是评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十一人评审团成员之一”,但该决定随后与此陈述相矛盾,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实际评审了参赛者的作品,例如打分或决定获胜者,而不仅仅是执行规则和维持公平的比赛意识。受益人参与的证据缺失……是记录中的重大遗漏。”¹ 我们注意到,此类分析与申请人是否满足 8 C.F.R. § 204.5(h)(3)(iv) 的初步证据要求有关,而非与所提交文件是否有助于认定记录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有关。
¹ “执行规则和维持公平的比赛意识”这一表述似乎与体育竞赛而非建筑设计竞赛更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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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审理主任后来表示记录缺乏申请人“作为他人作品评审的参与……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相一致”的“实质性证据”,但该决定的最终实质讨论并未解释这一结论。
在此,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评估未正确考虑证据的总体情况。审理主任仅提及评审标准,未讨论与其认定申请人满足的其他两项标准(8 C.F.R. § 204.5(h)(3)(vii) 和 (viii))相关的文件,以及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因此,我们将案件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申请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5;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at 131-32;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at 1339。²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这些要求,审理主任应发布一项新决定,其中包含充分的分析,以使申请人有机会提出有意义的上诉。
三、结论
我们将申请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如该决定不利,应认证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 Matter of S-K-, ID# 2794551 (AAO Apr. 23, 2019)
² 另参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对随某些 I-140 表格申请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对审理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 更新 ADJ 1-14 13(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规定“USCIS 官员在整体考虑申请时应一并评估证据,以最终实质审查裁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该外国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在专业领域内获得认可,表明该外国人是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