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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58199 日期:2025年4月23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专家和培训师,寻求以杰出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一优先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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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赞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其中文件首先被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至少满足三项法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他满足四项法规标准,即他已发表关于其本人与其工作相关的材料,已在领域内做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已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并已在领域内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ii)、(v)、(viii)和(ix)。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上述任何标准。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
A. 证据标准
- “关于该外籍人士的、与申请分类所涉领域内该外籍人士工作相关的、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
该标准要求“[关于该外籍人士的、与申请分类所涉领域内该外籍人士工作相关的、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同上。
在裁定该要求时,USCIS首先确定已发表材料是否涉及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具体工作。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证据可包括印刷或在线报纸或杂志文章、大众或学术期刊文章、书籍、教科书、类似出版物,或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专业或主要音频或视频报道的文字记录。同上。为销售个人产品或推广个人服务而制作的营销材料通常不被视为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同上。该机构随后确定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资格。同上。在评估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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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因素包括:对于专业和主要行业出版物,目标受众;以及,对于主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相对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率。同上。
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指出两项证据支持该标准:一篇题为[已隐去]的文章,发表于C:J News,以及申请人出现在节目[已隐去]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准。
[已隐去]News中的文章讨论了一次会议上的一系列讲座。它简要提及并描述了申请人在该会议上所做的一次讲座。这一简要提及并未使该文章成为关于申请人的文章。并非关于申请人的文章不满足法规标准。参见Noroozi v. Napolitano, 905 F.Supp.2d 535 (S.D.N.Y. 2012)(关于伊朗乒乓球队、仅简要提及该人的文章并非关于他);另参见Negro-Plumpe v. Okin, 2:07-CV-820-ECR-RJJ at *1, *7 (D. Nev. Sept. 8, 2008)(维持关于某节目的文章并非关于该演员的认定)。此外,该文章未列出作者,而这是8 C.F.R. § 204.5(h)(3)(iii)平文所要求的。
关于申请人出现在[已隐去]节目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包含两段视频的截图,带有英文字幕和截图之间稀疏的英文文本行。视频分别约为六分钟和两分钟。证据中包含的文本断断续续,似乎取自不同的非连续帧。它叙述不流畅,且似乎不够长,不足以构成视频的全部内容。所提供文本的实质内容不足以确定视频是否符合要求。
此外,视频似乎为外语,但申请人未包含原语言的文字记录。在缺乏原始文字记录的情况下,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是否准确。任何外语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以及译者证明英文翻译完整准确、且其有能力将该外语翻译成英文的证明。8 C.F.R. § 103.2(b)(3)。
因此,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准。
- “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USCIS应首先确定外籍人士是否在其领域内做出了原创贡献。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F.(2)(B)(1)。若是,该机构随后应确定是否有任何贡献“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重大贡献的证据可包括已发表的研究,该研究引发了领域内其他人对其重要性的广泛评论,或证明研究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的工作产生了高引用量的文件。同上。在确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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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时,领域内专家解释贡献性质和意义的详细信函可提供有价值的背景,特别是如果附有佐证文件。同上。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指出其签售会的照片、他写的一篇文章、其书籍的版权,以及其培训材料和政策已被公司基于其书籍采用的证据。
所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撰写了一本书,且一些公司已在其培训和政策中采用了他的书。然而,该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书或其教学内容对其客户以外的领域产生了影响,从而构成该领域的重大意义。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称其书"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但除这一概括性陈述外未作进一步阐述。 记录亦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例如,来自申请人一名客户的信件详细说明了申请人如何帮助扩展和培训其销售团队。他并未详述申请人在该领域作出的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另一封来自[已隐去]的信件指出,其与申请人设有一个导师计划,并讨论了申请人创建优秀销售团队的能力。同样,他未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如何对其客户以外的领域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对其客户以外的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故未能确立该标准。
申请人主张符合四项标准。因此,其无法满足上述两项标准意味着其无法满足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所必需的三项标准。鉴于所述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余标准的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证明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是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在此未能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