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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家兼培训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4月2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关于申请人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在声誉卓著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不成立 关于申请人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满足其主张的关于已发表材料和原创贡献两项标准;AAO认定均不满足,因而无需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并明确保留对领导或关键角色及高薪两项标准的意见,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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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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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销售专员和培训师身份寻求第一优先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原审服务中心认定记录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申请人上诉主张满足四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ales specialist and trainer, seeks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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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quired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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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quired regulatory criteria listed at 8 C.F .R. § 204.5(h)(3)(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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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满足四项标准:关于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在声誉卓著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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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he meets four ofth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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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对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同意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任何上述四项标准;因两项标准不满足已足以处置上诉,AAO保留对其余两项标准的意见,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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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any of the aforementioned criteria. Upon de novo review, we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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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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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关于申请人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及其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须包含标题、日期、作者及必要翻译;先判断材料是否关于申请人及其具体工作,再判断出版物是否合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C:J News上的文章及在某节目中的露面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AAO重新审查后同意。

C:J News上关于会议系列讲座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有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讨论会议系列讲座,仅简要提及并描述申请人的讲座,不构成关于申请人的文章;文章也未列作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并非以申请人为主题,且缺少监管条文要求的作者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 in~ News discusses a series of lectures given at a conference. It briefly names and describes a lecture given by the Petitioner at the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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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over, the article lists no author as required by the plain language of 8 C.F.R. § 204.5(h)(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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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加某节目的两段视频截图及零散英文文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媒体节目中的露面属于关于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仅含两段视频截图和零散英文文本,文本不连贯、似取自不同非连续画面,长度不足以构成完整视频,内容不足以判断是否符合标准;视频似为外语但未提供原文转录本,无法核验翻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完整视频内容和原文转录本,无法判断节目是否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也无法核验翻译准确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stance ofthe text provided is not sufficient to determine ifthe videos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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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itionally, the videos seem to be in a foreign language,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clude a transcript in the original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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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C:J News文章主要报道会议系列讲座,仅简要提及申请人的讲座,不构成关于申请人的文章,且未列作者;节目视频证据仅为截图和零散英文文本,无法判断内容是否合格,且缺少原文转录本,无法核验翻译准确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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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brief mention does not make the article about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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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 possible to meaningfully determine whether a translation is accurate when we lack original transcri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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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申请人须证明在领域内作出原创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且该贡献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可参考专家详细信函及佐证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签售照片、所写文章、书籍版权以及公司采用其培训材料和政策等证明其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AAO重新审查后同意。

签售照片、申请人所写文章、书籍版权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原创作品(书籍)及相应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这些材料显示申请人写了书,但未据此认定该书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这些材料本身缺失,但整体上未证明对客户之外领域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provide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written a book and that some companies have adopted his book in their training and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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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用其培训材料和政策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书籍和教学被企业采用,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部分公司采用其书用于培训和政策,但认为影响限于客户,未达到领域层面的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据显示影响超出其客户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evidence does not adequately demonstrate that the book or his teachings have impacted his field beyond hi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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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客户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帮助扩展和培训销售团队,具有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函详述申请人如何帮助扩展和培训销售团队,但未详述申请人在领域内作出的重大意义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对领域的影响,仅描述对客户团队的作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l I I I one ofthe Petitioner's clients, details how the Petitioner helped expand and train his sales team. He does not detail any contributions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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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封提及导师计划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与他人有导师计划并善于组建优秀销售团队。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函提及与申请人的导师计划并讨论其组建优秀销售团队的能力,但未说明其工作如何影响客户之外的领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对领域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Another letter from I Inotes that he has a mentorship program with the Petitioner and discusses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create good sales teams. Again, he does not state how the Petitioner's work has impacted the field beyond hi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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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申请人写了书且部分公司将其书用于培训和政策,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书或教学对客户之外的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上诉书面论证仅笼统称书“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未进一步说明;两封客户信函分别描述帮助扩展和培训销售团队、导师计划及组建销售团队的能力,均未说明对领域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this criterion the Petitioner points to photographs ofhis book signing, an article he wrote, his book's copyright, and evidence that his training materials and policies have been adopted by companies based on his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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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adequately demonstrate that the book or his teachings have impacted his field beyond his clients to constitute a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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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声誉卓著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意见;AAO因前两项标准不满足已足以处置上诉,明确保留对该项及高薪标准的意见,未作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主张四项标准,但两项不满足即无法达到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三项,故对剩余标准不予审理并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his inability to satisfy the two outlined criteria means that h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d three criteria necessary to progress t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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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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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在领域内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意见;AAO因前两项标准不满足已足以处置上诉,明确保留对该项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意见,未作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两项标准不满足已使申请人无法达到三项门槛,故对剩余标准不予审理并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his inability to satisfy the two outlined criteria means that h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d three criteria necessary to progress t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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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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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C:J News文章是否以申请人为主题、是否载明作者,以及节目视频是否提供完整内容和原文转录本及合格翻译,可对应AAO对已发表材料标准的具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brief mention does not make the article about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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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is not possible to meaningfully determine whether a translation is accurate when we lack original transcrip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客户信函和采用其书籍的公司材料是否说明对客户之外领域的影响,可对应AAO对原创贡献重大意义标准的评价;AAO未对领导或关键角色及高薪标准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adequately demonstrate that the book or his teachings have impacted his field beyond hi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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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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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58199 日期:2025年4月23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专家和培训师,寻求以杰出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一优先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赞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其中文件首先被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至少满足三项法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他满足四项法规标准,即他已发表关于其本人与其工作相关的材料,已在领域内做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已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并已在领域内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ii)、(v)、(viii)和(ix)。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上述任何标准。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

A. 证据标准

  • “关于该外籍人士的、与申请分类所涉领域内该外籍人士工作相关的、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

该标准要求“[关于该外籍人士的、与申请分类所涉领域内该外籍人士工作相关的、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同上。

在裁定该要求时,USCIS首先确定已发表材料是否涉及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具体工作。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证据可包括印刷或在线报纸或杂志文章、大众或学术期刊文章、书籍、教科书、类似出版物,或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专业或主要音频或视频报道的文字记录。同上。为销售个人产品或推广个人服务而制作的营销材料通常不被视为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同上。该机构随后确定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资格。同上。在评估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时,

原文第 3 页

相关因素包括:对于专业和主要行业出版物,目标受众;以及,对于主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相对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率。同上。

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指出两项证据支持该标准:一篇题为[已隐去]的文章,发表于C:J News,以及申请人出现在节目[已隐去]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准。

[已隐去]News中的文章讨论了一次会议上的一系列讲座。它简要提及并描述了申请人在该会议上所做的一次讲座。这一简要提及并未使该文章成为关于申请人的文章。并非关于申请人的文章不满足法规标准。参见Noroozi v. Napolitano, 905 F.Supp.2d 535 (S.D.N.Y. 2012)(关于伊朗乒乓球队、仅简要提及该人的文章并非关于他);另参见Negro-Plumpe v. Okin, 2:07-CV-820-ECR-RJJ at *1, *7 (D. Nev. Sept. 8, 2008)(维持关于某节目的文章并非关于该演员的认定)。此外,该文章未列出作者,而这是8 C.F.R. § 204.5(h)(3)(iii)平文所要求的。

关于申请人出现在[已隐去]节目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包含两段视频的截图,带有英文字幕和截图之间稀疏的英文文本行。视频分别约为六分钟和两分钟。证据中包含的文本断断续续,似乎取自不同的非连续帧。它叙述不流畅,且似乎不够长,不足以构成视频的全部内容。所提供文本的实质内容不足以确定视频是否符合要求。

此外,视频似乎为外语,但申请人未包含原语言的文字记录。在缺乏原始文字记录的情况下,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是否准确。任何外语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以及译者证明英文翻译完整准确、且其有能力将该外语翻译成英文的证明。8 C.F.R. § 103.2(b)(3)。

因此,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准。

  • “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USCIS应首先确定外籍人士是否在其领域内做出了原创贡献。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F.(2)(B)(1)。若是,该机构随后应确定是否有任何贡献“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重大贡献的证据可包括已发表的研究,该研究引发了领域内其他人对其重要性的广泛评论,或证明研究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的工作产生了高引用量的文件。同上。在确定原创

原文第 4 页

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时,领域内专家解释贡献性质和意义的详细信函可提供有价值的背景,特别是如果附有佐证文件。同上。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指出其签售会的照片、他写的一篇文章、其书籍的版权,以及其培训材料和政策已被公司基于其书籍采用的证据。

所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撰写了一本书,且一些公司已在其培训和政策中采用了他的书。然而,该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书或其教学内容对其客户以外的领域产生了影响,从而构成该领域的重大意义。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称其书"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但除这一概括性陈述外未作进一步阐述。 记录亦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例如,来自申请人一名客户的信件详细说明了申请人如何帮助扩展和培训其销售团队。他并未详述申请人在该领域作出的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另一封来自[已隐去]的信件指出,其与申请人设有一个导师计划,并讨论了申请人创建优秀销售团队的能力。同样,他未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如何对其客户以外的领域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对其客户以外的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故未能确立该标准。

申请人主张符合四项标准。因此,其无法满足上述两项标准意味着其无法满足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所必需的三项标准。鉴于所述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余标准的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证明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是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在此未能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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