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关于:31336343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日期:2025 年 4 月 23 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裁决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工商管理专业人员,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 EB-2 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裁决依据裁决时案卷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裁决,我们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裁决。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在动议中,申请人首先质疑本办公室先前驳回其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的裁决是否正确,随后将其论点集中于主任的拒绝裁决以及本办公室其后对其上诉的驳回。她再次主张——同样未指明具体的错误之处——本办公室的裁决未适当评估证据、错误适用了法律标准,并且“未能适当考虑所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以及“对申请进行有意义的审查”。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本办公室在先前裁决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再次争辩。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状、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裁决有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对申请重新裁定,因此,原申请仍属被拒绝。
裁定:
复议动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