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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4月2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成立(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成立(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dismiss)本次复议动议;由于不重新裁定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标准,未重新审理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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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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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企业管理员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请求豁免该EB-2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administrato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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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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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随后对主任拒绝决定提出的上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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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n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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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的复议动议;申请人再次主张先前决定未适当评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标准,且未对证据和论点给予适当考虑及有意义的审查,但未指明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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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成立(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未适当评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标准,且“未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给予适当考虑”并“未对申请进行有意义的审查”,但未指明具体错误实例。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原文未记载主任对各项证据的逐项评价。

申请人本次复议动议中的主张与论点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决定未适当评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标准,且未给予证据和论点适当考虑及有意义的审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主张仅重复此前已审议的事实和问题,未指明具体错误实例,属于笼统指称先前决定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也未说明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为何结论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She asserts- again, without identifying specific instances of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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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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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的主张只是重复此前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属于再次提交实质上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错误。复议动议不是重新全面审理申请的程序,AAO不会重新裁定申请,因此未能满足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her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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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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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复议动议程序,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不构成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的重新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以及是否依赖决定时程序记录中已有的证据;笼统指称错误不足以满足复议动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identifying specific instances of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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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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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关于:31336343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日期:2025 年 4 月 23 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裁决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工商管理专业人员,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 EB-2 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裁决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裁决依据裁决时案卷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裁决,我们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裁决。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在动议中,申请人首先质疑本办公室先前驳回其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的裁决是否正确,随后将其论点集中于主任的拒绝裁决以及本办公室其后对其上诉的驳回。她再次主张——同样未指明具体的错误之处——本办公室的裁决未适当评估证据、错误适用了法律标准,并且“未能适当考虑所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以及“对申请进行有意义的审查”。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本办公室在先前裁决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再次争辩。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状、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裁决有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对申请重新裁定,因此,原申请仍属被拒绝。

裁定:

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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