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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690020 日期:2025年4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航空业飞机维修技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未确立获得所请求福利的资格”1后,于2023年6月12日再次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确立特殊能力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且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以及第二次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三次合并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2
首先,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的最新决定,即2025年1月10日驳回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在动议中,除
1 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2023年6月9日的决定指出,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满足[了]提交申请的监管要求”。但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该决定还解释称,“[在]审查诉讼记录(包括您的动议)后,USCIS已认定您未确立获得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告知其“USCIS正在否决表格 I-140 的批准”并发送“一份另行寄送的決定函”。 2 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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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外,申请人还提供了文件材料,其中包括三封新的推荐信,用以支持其主张,即其满足 8 C.F.R. § 204.5(k)(3)(ii)(F) 标准——即因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着重号为原文所加)的显著贡献而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然而,与此前提交的信件一样,且如本办公室此前已解释的,尽管这些信件赞扬了申请人的服务及其对雇主的贡献,但所述及所证明的个人认可并未表明其因成就和对更广泛的航空维修行业或领域的显著贡献而获得认可,而这是该法规明文所要求的。
申请人还主张,本办公室在评估其是否符合 8 C.F.R. § 204.5(k)(3)(ii)(E) 标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时适用了“比要求更严格的标准”。申请人继续主张,本办公室的“解释……忽视了专业资格的 broader context and purpose”,但未援引任何法规或政策作为支持。如本办公室此前已解释的,8 C.F.R. § 204.5(k)(2) 将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3 尽管其再次声称其持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但问题不在于申请人的资格,而在于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可了其专业航空维修协会(PAMA)会员资格、联邦航空管理局认证及学历资质,但认定其未证明 PAMA 符合 8 C.F.R. § 204.5(k)(2) 所规定的专业协会,依据是所提供的会员资格要求。
在此,申请人就其为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 EB-2 分类的资格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论点。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其亦未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错误的。4 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本条所列职业为小学或中学、学院、专科院校或神学院的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和教师。 4 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有误而寻求重新审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