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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027104 日期:2025年4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农业综合企业发展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具有国家重要性。参见同上第889页(相关部分规定,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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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我们“仅专注于”其拟议事业中的咨询服务,而未考虑该事业包括提供“课程和知识传播两者”。然而,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将其拟议事业描述为担任其加利福尼亚公司的CEO,[已隐去]该公司将“提供完整的课程、培训、研讨会和工作坊系列(在线和面对面 [原文如此]),专注于为农业综合企业最大化效率和生产力,特别是通过探索该行业的新方法和技术,包括与物联网(IoT)相关的主题,最后,提供战略咨询、规划和开发物联网结构,以便为全美各地的公司实施此类新技术。”
此外,申请人重申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它将对美国作出众多重大贡献。申请人坚持认为,其事业的课程提供、知识传播和咨询将解决客户的运营改进以及美国农业面临的挑战,例如优化资源利用、减少浪费和提高作物产量。他强调了从其商业计划中“提取”的信息,并进一步描述了其事业的培训及营销这些培训的策略。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精准农业技术使农场更高效的好处与挑战的文章,他声称这些文章表明其公司将如何对美国农业综合企业利益作出重大贡献。
我们并不贬低农业综合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国家重要性的认定并不侧重于该领域整体的重要性,而是“侧重于外籍国民拟开展的具体事业”。同上。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说,证据并未表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充分延伸至其公司和客户之外,从而在农业综合企业培训和咨询领域产生具有国家重要性规模的更广泛影响。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