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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42330533 日期:2026年4月23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经营一家“以美国高尔夫产业为战略重点”的咨询服务公司。其寻求依据L-1A非移民类别——适用于前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将受益人临时聘为其美国新办公室1的“CEO”。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是以高管身份受雇的。2 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此外,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SCOPS的结论,即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是以高管身份受雇的。See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 see also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所有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其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在发出补证请求(RFE)后,SCOPS审查了记录中的证据,包括境外实体出具的一封支持信以及若干图表,图表列明了境外雇员的姓名、职位名称、教育程度、薪资和简要工作职责。SCOPS随后否决了该申请,并指出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2 申请人的主张仅基于受益人是以高管身份受雇这一断言。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是以管理身份受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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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发出补证请求,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以支持[受益人]所主张的高管职责”,但申请人未提供佐证证据,证明受益人实际履行了其职位描述中所述的高管行为,例如与行业领袖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发并公布专利申请,或管理对软件开发补贴的投资。SCOPS指出,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有能力指导境外组织的管理并确立其目标和政策。然而,SCOPS认定,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受益人“履行了所述广泛职责”的主张,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境外受雇属于高管身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混淆了管理和高管”,声称其补证请求答复“清楚表明受益人过去和现在都是高管,因为其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家在日本拥有中国子公司的非常大型公司的CEO”。本办公室认为这些论点不具说服力,且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是以高管身份受雇的。
首先,如上所述,SCOPS在分析中复述了高管身份法定定义的前两项要件,并在若干处提及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时使用了“高管”一词。SCOPS还确认,“你[申请人]并未表明境外职位是管理性的。”因此,本办公室不同意关于SCOPS在审查证据时混淆了管理身份和高管身份这两个术语的断言。
本办公室也不同意申请人“清楚表明”受益人是以高管身份受雇的主张。记录显示,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境外受雇的详细描述,而是依赖宽泛讨论其职责和业务目标的模糊陈述。例如,申请人称受益人负责建立一家盈利的科技公司集团,并打造“与全球领先汽车零部件制造商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然而,记录中不包含受益人在提交本申请前三年中某一年的履职证据。记录中也不包含受益人在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中所起作用的证据,或合作伙伴关系本身的证据。虽然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开发并公布了一项专利申请,但未解释开发并公布专利申请如何属于体现受益人作为指导组织管理者角色的高管工作职责。同样,尽管申请人声称受益人“[m]通过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管理中国软件开发补贴方面的投资”,但未通过讨论其实际职责来详述受益人的角色。
具体细节显然是判断受益人职责在性质上是否主要为高管或管理性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定义就只是复述法规而已。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在此,受益人的职位描述缺乏关于其在日常或每周业务过程中所履行职责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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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过度依赖受益人“一家非常大型公司CEO”的职位名称。受益人管理或指导一家企业的事实,并不必然确立其符合本法第101(a)(44)条含义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作为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分类的资格。依法,该分类资格要求职位的职责在性质上“主要”为高管或管理性。本法第101(a)(44)(A)和(B)条。虽然受益人可能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并在酌情决策方面拥有必要程度的权限,但其实际职责在性质上可能并非主要为高管性。为作出此认定,本办公室依赖关于受益人实际日常任务的具体信息,作为判断其职责在性质上是否主要为高管性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定义就只是复述法规而已。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
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充分描述受益人的境外工作职责,而是侧重于受益人作为组织CEO的角色及其对业务的酌情权限。虽然本办公室同意该信息具有相关性,但它不能替代详细阐述受益人在境外业务范围内所履行职责的职位描述。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如其所称在境外是以高管身份受雇的。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