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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251009 日期:2026年4月23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活动策划人和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的资格。现根据8 C.F.R. § 103.3,该事项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在整体上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美国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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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作为酌情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II. 分析
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表明其符合该法第203(b)(2)(A)条下的EB-2分类资格。申请人声称其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符合EB-2分类资格。在驳回申请时,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由于申请人未满足EB-2分类的要求,SCOPS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SCOPS还援引了8 C.F.R. § 103.2(b)(8)(i),该条相关规定指出,“[如]记录证据确立不符合资格,福利请求将据此被驳回。”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未发出补件通知(RFE)或驳回意向通知(NOID)的决定构成违反正当程序,因为其未获得对记录中任何缺陷作出回应的机会。3 然而,SCOPS基于其关于申请人EB-2资格的结论,可允许地行使其是否发出RFE或NOID的酌处权。4 尽管8 C.F.R. § 103.2(b)(8)(iii)赋予USCIS发出RFE或NOID的酌处权,但该法或法规均未强制要求本办公室这样做。
此外,SCOPS的决定就申请中的缺陷提供了充分通知,但申请人在上诉中并未针对驳回的依据作出回应。相反,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基于“证明其持续致力于专业发展以及其在活动和创业领域既有业绩记录的文件”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其援引此前提交的证据,包括其已修读的课程、其在两个活动协会的会员资格、其关于就业历史的个人宣誓书,以及
2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3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SCOPS在认定其拟议事业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所述任何要件时适用了更高的证据标准。然而,SCOPS的决定并未评估拟议事业。 4 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at E.6(F),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part-e-chapter-6(规定如果审理人员认定福利请求不具备任何批准的法律依据,USCIS有酌处权在不发出RFE或NOID的情况下驳回福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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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其工作的支持信。然而,其并未针对SCOPS就其不符合EB-2分类资格所作的具体结论作出回应。
上诉必须具体指明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8 C.F.R. § 103.3(a)(1)(v)。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为受影响方提供救济手段,以纠正其认为错误的任何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由于申请人未充分指明SCOPS在评估8 C.F.R. § 204.5(k)(3)(ii)项下标准时的错误,本办公室必须驳回上诉。
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EB-2签证分类的资格,而该资格是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基础要求。申请将继续维持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