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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F-0-G-, INC. 案 日期:2018年4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德国学校和文化中心,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其执行主任。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这一“EB-2”职业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理由是劳工证上所述的拟议职位的最低教育和经验要求低于将该职位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所需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特殊能力符合“EB-2”分类资格,而审理主任未对此进行审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职业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的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该法第 203(b)(2)(A) 条规定,职业移民签证可以授予合格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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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F-0-G-, Inc. 案
- 属于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或
- 因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美国福利。
法规中的定义如下: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到的专门知识水平。
8 C.F.R. § 204.5(k)(2)。
二、分析
申请人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在第 2.I.d. 部分表明该申请是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提交的。表格 I-140 并不要求或允许申请人在文件表面上在这两种 EB-2 分类之间做出选择。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的申请通常必须附有有效的个人劳工证。8 C.F.R. § 204.5(k)(4)(i)。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本案为 2014 年 11 月 24 日)时满足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为使拟议职位符合 EB-2 分类资格,劳工证的工作要约部分必须证明该工作要求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8 C.F.R. § 204.5(k)(4)(i)。本案的劳工证要求德国研究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教育学历、48 个月合格经验以及德语作为外语教学证书。
8 C.F.R. § 204.5(k)(3) 的法规列出了必须随 EB-2 申请提交的证据项目,以证明合格移民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申请人在其表格 I-140 中提交的文件包括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和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所分别要求的证据。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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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F-0-G-, Inc. 案
审理主任认定,拟议职位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因为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教育和经验要求是学士学位和 48 个月经验。由于工作要求低于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该工作不要求 8 C.F.R. § 204.5(k)(2) 所定义的“高级学位”。如果劳工证允许低于高级学位的要求,则拟议职位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包含特殊能力分析。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特殊能力符合 EB-2 分类资格。申请人指出,其通过在表格 I-140 第 2 部分勾选 l.d. 框,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为支持上诉,申请人提交了与特殊能力主张相关的文件,部分为先前提交的,部分为新提交的,并在 8 C.F.R. § 204.5(k)(3) 的证据要求背景下讨论了这些材料。
由于审理主任未审理受益人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的分类资格,我们将为此目的以及审理主任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结论
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审理申请人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的 EB-2 分类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F-0-G-, Inc.,ID# 1113921(AAO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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