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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M-M-R- 日期:2018年4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临床试验服务提供商,拟雇用受益人为医学研究协调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学士学位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及所请求分类所需的最低学历。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主张足以推翻否决理由的额外证据。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专业人士申请必须包括受益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证据。8 C.F.R. § 204.5(l)(3)(ii)(C)。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之前已具备劳工证的所有要求。¹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医学研究协调员职位的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专业为医学技术或护理。
申请人提交了文凭副本及相应成绩单,表明受益人于1988年获得医学技术理学学士学位。申请人还提供了对受益人外国教育资历的独立评估。该评估认定,其四年制菲律宾学位等同于美国医学技术理学学士学位。审理主任对该评估不予采信,指出其未描述评估人的资质。对外国教育资历的评估构成专家证言。见 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
¹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13年5月6日,即劳工部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见 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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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申请审理人员可将大学、专业组织或其他来源的陈述作为专家证言予以考虑)²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描述评估人资质的文件,并提供了两份新的评估。新评估描述了各自评估人的资质,并得出与第一份评估相同的结论。因此,如所提供职位及所请求分类所要求,上诉记录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之前已具备可接受专业领域的学士学位。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d. 在此,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医学研究协调员职位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63,690美元。如前所述,申请的优先日为2013年5月6日。截至上诉提交时,2017年所需的申请人支付能力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我们将仅考虑其2013年至2016年的支付能力。
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自2009年起以非移民签证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申请人提交了国税局表格W-2(工资与税务报表)副本,表明其在2013年和2014年向受益人支付了31,200美元,2015年支付了43,820.40美元。这些金额未达到或超过每年所提供工资63,690美元。因此,仅基于申请人对受益人的付款,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尽管如此,我们对申请人的付款予以采信。其只需证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的年度差额,即2013年和2014年为32,490美元,2015年为19,869.60美元。申请人未提交2016年向受益人付款的证据。因此,其必须证明该年有能力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
截至审理主任决定时,记录仅包含申请人2013年至2015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首页的副本。纳税申报表反映2013年有足够净收入支付所提供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的差额,但2014年和2015年净收入不足以支付差额。不完整的申报表缺少计算申请人净流动资产所需的信息。
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13年至2016年的完整纳税申报表副本。申报表反映有足够净流动资产支付2014年和2015年所提供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的差额。2016年纳税申报表也反映有足够净流动资产
² 因此,为评估评估结论的可靠性,USCIS必须考虑评估人出具意见的资质。见 Matter of D-R-, 25 I&N Dec. 445, 460 n. 13 (BIA 2011)(说明给予专家证言的证据权重部分取决于专家的资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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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该年全额所提供工资。因此,上诉记录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上诉记录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及所请求分类所需的最低学历。申请人还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³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M-M-R-, ID# 1264437 (AAO 2018年4月24日)
³ 审理主任还认定,与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的说明相反,申请人未列出受益人在国外的最后永久居留国或表格签署人的联系信息。见 8 C.F.R. § 103.2(a)(1)(将表格说明纳入法规)。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缺失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