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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A-, M.D., P.A. 案 日期:2019年4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临床研究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临床研究协调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驳回是错误的,因为审理主任未正确分析申请人的全部情况,未考虑其关联实体的财务记录,并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且雇用外籍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籍国民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如 8 C.F.R. § 204.5(g)(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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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A-, M.D., P.A. 案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形式。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交或[USCIS]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二、分析
如上述法规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的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18年2月8日。劳工证载明临床研究协调员职位提供的工资为每年141,544美元。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然而,由于优先日期发生在2018年,该年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支付能力的第一个年度。当记录在审理主任面前时,申请人2018年支付能力的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我们将把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要求提供 8 C.F.R. § 204.5(g)(2) 规定的、证明申请人201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法规所要求的证据。
申请人还可提交支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中所讨论因素的资料。如申请人所主张且 Sonegawa 案所要求,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时必须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能力的全部情况,包括先前提交的关于其历史盈利能力的证据以及关于非常规费用的主张。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A-A-, M.D., P.A., ID# 3730385 (AAO Apr. 24, 2019)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