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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销售分销公司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4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Dhanasar第一项中的实质价值、Dhanasar第二项: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三项: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上诉主张:原审适用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并错误适用法律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上诉主张:原审适用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并错误适用法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仅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拟议事业具有Dhanasar第一项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因而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未审查且保留对EB-2基础资格、实质价值、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意见。驳回上诉不等于对上述保留事项作出不利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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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those arguments here, and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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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持巴西葡萄牙语语言文学Licenciado学位,曾在医疗器械行业担任贸易代表,并在巴西创办销售医疗器械的公司。其通过I-140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以未证明国家利益为由拒绝,具体认定未证明国家重要性、未证明处于有利位置、未证明权衡后豁免有利于美国;未在决定中认定EB-2基础资格,也未明确认定实质价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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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ossesses a Licenciado degree in Portuguese letters and literature from Brazil and has experience as a trade representative in the medical devic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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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请求EB-2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初次材料未清晰界定拟议事业,仅泛称作为企业家寻求商业机会,并提交“Professional Plan & Statement”。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his initial fil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early define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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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发出补件通知,指出未记录具体拟议事业,妨碍判断实质价值、国家重要性及是否处于有利位置,并要求补充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n RFE, notifying the Petitioner that without documenting a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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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申请人回应补件,提交新的“Definitive Statement”,明确计划设立医疗器械销售与分销公司,并提交商业计划及其他文件;拟在佛罗里达设办公室、在俄亥俄设分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new "Definitive Statement" in which he specified that he plans to establish a medical device sales and distributio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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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intends to establish this company with an office in Florida and a branch office in O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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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主任认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以及权衡后豁免有利于美国。主任未就EB-2基础资格作出认定,也未明确认定实质价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s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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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a finding as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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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原审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并错误适用法律,称原审未适当考虑其职业计划、推荐信、工作经历及行业报告和文章,并重申小企业和创业对美国经济重要性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improperly imposed a higher stand of proof than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and erroneously applied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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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决定

    AAO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决定,经重新审查后维持原审结论并驳回上诉;仅认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要求,保留对EB-2资格、实质价值及第二、第三项的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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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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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须先证明EB-2基础资格,再依Dhanasar框架证明三项;第一项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判断国家重要性应聚焦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的前瞻性影响,而非其所属行业、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具有全国或全球影响的事业、或虽区域聚焦但显著就业或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可能具备国家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设立的医疗器械销售与分销公司将在前五年创造约26个美国工人岗位、实现约3300万美元收入并支付320万美元工资,且其职业计划、推荐信、工作经历及行业报告和文章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原审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修订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未显示影响会显著超出客户而扩展至行业或领域;商业计划预计初期雇9人、最终再增17人,但未证明运营需要这些员工,也未证明该就业数量会产生实质积极经济效应;未证明其他显著经济效应或对医疗服务行业更广泛的影响。

初次提交的“Professional Plan & Statement”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作为企业家的职业计划,拟在美发展企业、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并在销售、营销、物流、战略规划、财务及商业代表等领域提供咨询。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计划未以足够细节描述“具体拟议事业”,无法据此评估其潜在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界定具体事业,无法评估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early define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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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initial professional plan did not describe a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with enough detail for us to evaluate its potential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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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时提交的“Definitive Statement”及医疗器械销售与分销公司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明确拟设立医疗器械销售与分销公司,在佛罗里达设办公室、俄亥俄设分支;证明前五年创造约26个岗位、约3300万美元收入和320万美元工资,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界定了具体事业,但商业计划未提供就业估算的依据;虽称财务计算基于购买的IBIS世界报告,但报告未入卷,故无法评估收入预测和就业估算的可信度,不能认定会产生实质积极经济效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就业预测缺乏依据;所引IBIS世界报告未提交,无法核验财务预测。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this report is not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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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not assess whether the business plan's stated revenue projections and job creation estimates are cred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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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主要来自申请人的职业伙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巴西公司所售医疗器械和用品方面的技术专长、职业精神及商业技能,并显示美国合作方有意使用其公司分销产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主要证明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专长,属于Dhanasar第二项“处于有利位置”的范畴,不能证明具体事业本身的国家重要性;其中提到数字柔性内窥镜分销和前列腺手术产品合作,但申请人的陈述和商业计划未描述这些潜在合作或具体产品分销机会,推荐人也未详述产品在医疗领域的影响,卷内无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新颖性、美国市场是否已有或分销是否会产生广泛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所述合作未在申请人自身陈述和商业计划中体现;缺乏产品影响、新颖性和市场可及性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knowledge, skills, and expertise, including his work experience, generally relates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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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own statement and business plan do not describe these potential partnerships or specific product distribution opport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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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医疗器械行业的贸易代表经历和创办巴西公司的经验,支持其能够推进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工作经历与推荐信类似,主要涉及申请人个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而非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工作经历与具体事业的前瞻性影响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ssue here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endeavor-to establish a medical device sales and distribution company-has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Dhanasar 's first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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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报告和文章(关于小企业及创业者、包括移民创业者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

证明目的
证明小企业和创业对美国经济重要,从而支持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卷内有大量此类文章和报告,但它们未讨论申请人或其拟议事业,仅泛论创业和经济,不能证明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与申请人的具体事业无关联,未讨论其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udies and articles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do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 or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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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具体事业为审查对象,认为初次职业计划过于笼统,无法评估影响;补件后的商业计划虽界定了具体事业,但就业和收入预测缺乏依据,所引IBIS世界报告未入卷,无法评估可信度,故不能认定会产生与国家级重要性相称的实质积极经济效应。推荐信和工作经历主要证明申请人个人能力,属于Dhanasar第二项,不能替代第一项对事业本身影响的证明;行业文章仅泛论小企业和创业的重要性,未讨论申请人或其具体事业。AAO据此认定未以优势证据满足第一项,并回应称数量多不等于质量高,申请人未具体指出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field, or profession in which an individual wil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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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plan does not provide any basis for the estimated number ofjobs cre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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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quantity of evidence alone but also the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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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须首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INA § 203(b)(2)(B)(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身份申请EB-2,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决定未就EB-2基础资格作出认定;补件通知中曾称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但该认定未出现在拒绝决定中。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已认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认为无需审查EB-2基础资格,明确保留对该问题的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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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state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ut this finding is not in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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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一项中的实质价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

原审意见

原审未明确认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未明确认定实质价值,但因已认定国家重要性不成立,无需审查实质价值并保留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clearly make a finding as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has 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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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those arguments here, and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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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项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审查重点从拟议事业转向申请人本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职业计划、推荐信和工作经历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虽指出推荐信和工作经历主要涉及第二项,但因第一项国家重要性不成立,未对第二项作出实质认定,明确保留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his endeavor, or the second or third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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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those arguments here, and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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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三项: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项要求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第一项国家重要性不成立,未对第三项作出实质认定,明确保留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econd or third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o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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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ddress those arguments here, and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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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张:原审适用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并错误适用法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AAO对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并错误适用法律,且未适当考虑其职业计划、推荐信、工作经历及行业报告和文章。

原审意见

原审以未证明国家重要性为由拒绝,未明确表述适用更高标准。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补件回应中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原审适用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错误适用法律,并未适当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主要重复记录中的证据和此前已提出的主张,未具体指出原审结论或记录中的错误;大量证据不等于高质量证据,不足以证明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针对原审结论的具体佐证或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unsupported assertion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error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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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largely restates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nd the claims already presented in his initial brief and RF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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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就记录或原审结论具体说明这些主张,无支持的断言不足以证明原审错误或满足举证责任;AAO另指出申请人主要重复记录中的证据和此前已提出的主张。AAO经全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虽提交大量证据,但缺乏佐证或解释,证据质量不足,故未认定原审适用了更高标准或错误适用法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pport these assertions with specificity as to the record or to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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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he offers little corroborative evidence or explanation to support his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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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26个岗位和约3300万美元收入预测是否有可追溯的计算依据,以及计划所称购买的IBIS世界报告是否在卷;AAO明确指出该报告不在记录中,故无法评估预测可信度。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this report is not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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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所述数字柔性内窥镜分销和前列腺手术产品合作是否在申请人自己的陈述或商业计划中出现,以及卷内是否有证据说明产品新颖性、美国市场可及性和对医疗领域的广泛影响;AAO以此区分对申请人个人能力的证明与对事业本身国家重要性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own statement and business plan do not describe these potential partnerships or specific product distribution opport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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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行业报告和文章是否具体讨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而非仅泛论小企业和创业的重要性;AAO强调国家重要性审查对象是具体事业,而非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udies and articles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do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 or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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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重新审查,AAO仅处理国家重要性并保留其他问题;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EB-2资格、实质价值或Dhanasar第二、第三项已作出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o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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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26385377 日期:2023年4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酌情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申请人随后必须确立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酌情豁免的资格,即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

原文第 2 页

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符合 underlying EB-2 移民分类资格作出认定,也未明确就申请人是否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作出认定。2 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确实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因为他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他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或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由于如下文所述,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重要性要求,本办公室无需触及他是否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其事业的实质价值、或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二或第三项要件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保留意见。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

申请人拥有巴西葡萄牙语语言文学 Licenciado 学位,并具有在医疗器械行业担任贸易代表的经验,以及在巴西创立一家销售医疗器械的公司的经验。在其初始申请中,申请人未清晰界定其拟议事业,而是笼统表示他打算寻求商业机会并作为企业家工作。他提交了一份“专业计划与声明”,其中称其“在美国的职业计划是作为企业家工作,为北美市场开发新企业,并通过我的事业创造更多直接和间接就业。”他表示他将“继续扩张,与投资者保持良好工作关系,并识别任何跨境投资机会”,并且通过其事业,他将在“商业领域”提供咨询,特别是在“医疗、保健、建筑和餐饮行业的销售、营销、物流、战略规划、财务和商业代表领域”。

审理主任签发了 RFE(补件通知),告知申请人,若未记录具体的拟议事业,他“妨碍了 USCIS 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以及他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并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文件以解决此问题及其他缺陷。在回应 RFE 时,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确定性声明”,其中明确他计划成立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和分销公司,I. land 并提交了一份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2 审理主任在补件通知(RFE)中确实表示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该认定未载于决定中。

原文第 3 页

该事业的商业计划书,以及其他文件。申请人称他打算成立该公司,在佛罗里达州设办公室,在俄亥俄州设分公司。

关于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修订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3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拟议的医疗器械销售和分销公司的影响有可能显著超出其客户范围而及于更广泛的行业或领域。审理主任指出,商业计划书预计最初雇用九名工人,最终再增加17名工人,但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事业需要这么多员工来运营,也未能确立所创造的这一就业数量(若准确)会产生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会产生其他显著经济影响,或有可能提供更广泛影响医疗服务行业的利益。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不当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的证明标准,并错误适用了法律。然而,申请人未就记录或审理主任的结论具体支持这些主张,且申请人仅凭无支持的主张不足以确立审理主任决定存在错误,也不足以履行其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举证责任。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申请人的职业计划、其推荐信、其工作经验以及所提交的行业报告和文章。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该证据证明其拟设立的医疗器械销售和分销公司将在运营的前五年内实现33百万美元的收入并支付3.2百万美元的工资。申请人还在上诉中重申了其在RFE答复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许多主张,涉及小企业和创业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

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为评估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关注“[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特定领域具有国家或全球影响的事业,例如某些改进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Id. 此外,聚焦区域的事业仍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Id. at 890。

关于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申请人的专业计划,本办公室认定,无论是初始的“专业计划与声明”,还是回应 RFE 时提交的“确定性声明”和商业计划书,均未确立申请人的拟议

3 尽管审理主任并未认定申请人修订后的工作构成本质性变更,我们同时指出,申请人不得为使其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而对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T&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如对初始批准请求作出重大、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申请,而非寻求批准一项没有记录中原有证据支持的申请。参见同上,第176页。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以及申请人的上诉均对修订后工作的实质进行了评估和讨论,我们亦将如此处理。

原文第 4 页

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如上所述,申请人最初的专业计划未以足够细节描述“具体的拟议工作”,以致我们无法评估其潜在影响。参见同上,第889页。为回应补证通知而提交的《最终声明》和商业计划描述了建立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和分销公司的具体工作,但未确立该工作的国家重要性。《最终声明》声称,“[申请人]拟议工作的影响显而易见,可在头五年内为美国工人创造约二十六(26)个就业岗位”,并“预期收入约为3300万美元”。这些数字似乎引用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该计划载有相同的预测。然而,商业计划未提供任何依据支持所估计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此外,尽管该计划称财务计算“基于为制定本商业计划而购买的IBIS世界报告”,但记录中并无该报告的副本。因此,我们无法评估商业计划所述收入预测和就业创造估计是否可信,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拟议工作将具有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重大积极经济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90页。

此外,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推荐信及其工作经历证据未能确立其拟议工作的国家重要性。写信人多为申请人自己的专业同仁,他们对申请人在其巴西公司所销售的医疗器械和用品方面的技术专长、其职业精神及其商业技能给予高度评价。然而,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专长证据,包括其工作经历,通常涉及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工作转移到[非公民]”以及他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工作。参见同上。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建立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和分销公司——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其中一位写信人自称是“医疗医院行业的企业家”,他确实表示打算使用申请人的公司分销其公司生产的一系列数字柔性内窥镜。另一位写信人是一家医疗器械分销公司的创始人,他讨论了一款用于前列腺手术的产品,申请人的公司曾在巴西协助开发该产品,该产品现已在德国上市。该写信人声称,由于该产品“由[申请人]协调,我们期望他与美国大学开展科学认证工作……此外还协调该产品线新的FDA监管注册以及我们完整产品在美国的商业化……”。尽管这可能是写信人对申请人拟议工作感兴趣的证据,但申请人自己的声明和商业计划并未描述这些潜在的合作关系或具体产品分销机会。此外,写信人未详细讨论这些产品在医疗领域的潜在影响,记录中也没有其他证据有助于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为新产品、目前是否未在美国市场上市,或申请人通过分销这些产品的工作是否会对医疗领域产生广泛影响。相比之下,Dhanasar案中的申请人在学术界、政府和行业担任高级职位的个人提交了专家信函,描述了申请人具体研究领域的国家重要性。参见同上,第893页。

最后,关于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行业报告和文章,我们承认记录中包含许多关于重要性的文章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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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家、特别是移民企业家对经济的贡献。但申请人所引用的研究和文章并未讨论申请人或其拟议工作。相反,这些证据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创业和经济,而非申请人建立医疗器械销售和分销公司的拟议工作。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工作”。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9页。因此,我们认定记录中的文章和研究以及上诉中讨论的文章和研究未能确立申请人的具体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要主张是,审理主任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的证明标准。为支持该主张,他主要重述了记录中的证据以及其初始书面论证意见和补证答复中已提出的主张。我们已全面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并认定,尽管申请人声称其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但他提供的佐证证据或解释甚少以支持其主张。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但所寻求福利的资格不仅取决于证据数量,还取决于质量。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6页(引用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80 (Comm'r 1989))。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议工作的国家重要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确立拟议工作具有Dhanasar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他没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认可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其工作具有重大价值以及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论点,但鉴于已认定证据未能确立该工作的国家重要性,我们在此不予处理这些论点,并对这些问题以及申请人能否证明其符合上文所述EB2分类资格保留我们的意见。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第25页(“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Dhanasar分析框架关于国家重要性的第一项要件。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有资格或基于自由裁量权以其他方式应当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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