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242024_01B5203

安全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4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和新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拟议事业是否在申请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和新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拟议事业是否在申请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批准原申请,也未对原申请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作新的全面实质认定;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放的新事实和新证据要求,也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安全工程师,以专业人士(持有高级学位)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理由是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后续上诉被AAO驳回。本次AAO处理的是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afety engine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记载该拒绝决定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后续上诉;该上诉决定在本次动议中被称为2023年7月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ur July 2023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AAO认定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提出新事实、未提交新证据,并主张先前决定违反法律或政策、未充分考虑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s no new facts and submits no new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is contrary to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动议裁决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和新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见8 C.F.R. § 103.5(a)(2);满足要求且显示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可获批准,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被驳回,见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但原文未记载其在重新开放部分提出任何具体新事实或新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该意见针对原申请,并非本次动议。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直接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未主张新事实,也未提交新证据。因此该提交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必须驳回。AAO未对原申请的国家利益豁免实质标准重新作全面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s no new facts and submits no new evidence. Therefore, the Petitioner's filing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and must be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见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违反法律或政策”,并称AAO未充分考虑证据,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AAO推测其可能意指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但申请人未指明任何被遗漏的具体文件或证据,也未说明考虑这些材料会如何改变2023年7月决定的结果。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该意见针对原申请,并非本次动议。

申请人关于未充分考虑证据的概括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证明AAO先前决定未充分审查记录中的证据,从而构成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过于笼统:申请人未指明任何具体文件或其他证据,也未说明讨论或考虑这些材料会如何改变2023年7月决定的结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被遗漏证据的具体标识,以及该证据对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documents or other pieces of evidence that we overlook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援引第四修正案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以宪法依据证明先前决定违反法律。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申请人未解释驳回上诉如何违反该禁止;AAO推测其可能意指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但申请人仍未指出具体被遗漏证据或结果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宪法条款与上诉驳回之间的具体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 dismissal of his appeal violated that prohib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任何具体法律或政策,也未解释驳回上诉如何违反第四修正案;即使按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理解,申请人也未指出被遗漏的具体证据,或说明这些证据会改变结果。仅泛称未充分考虑未指明证据,不足以支持复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law or policy on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general assertion that we did not sufficiently consider unspecified evidence is not sufficient to warrant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拟议事业是否在申请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框架要求详细描述拟议事业,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受益人须在签证申请提交日具备必要资格,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及8 C.F.R. § 103.2(b)(1);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实质性改变以使其符合USCIS要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Comm'r 1998)。“事业”比一般职业更具体,申请人应说明在该职业内具体拟从事何种工作,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称其提出三项不同拟议事业不准确;其所有论点互补而非矛盾,移民申请处理常历时数年,申请人完善和补充初始事业属正常,不应被视为偏离原提案。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该意见针对原申请,并非本次动议。

申请人初始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描述其拟议事业:继续职业生涯,为一家美国公司或部门担任安全工程师,填补空缺职位。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作为比对基准,认定初始陈述显示的是为单一雇主提供健康和安全专业知识的就业型事业,且未声称具备商业开发和营销专长。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后续补件回复及上诉书面论证中的事业描述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Initially,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he intended to "continue [his] career by working as a Safety Engineer for an American company or depart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补件回复中的事业描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称其拟议事业涉及在美国发展业务,并运用商业开发和营销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是在补件回复中才出现的转向,将事业改为经营咨询企业的创业型事业;该计划在申请提交日之后提出,不能追溯建立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出时间晚于申请提交日,且与初始就业型事业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Only in response to the RFE did he indicate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would involve "developing a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s plans to establish a company were presented after the filing date; as such, the amended endeavor cannot retroactively establish eligi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上诉书面论证中的事业描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称其将提供业务流程优化建议,并实施商业开发、销售和营销技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讨论指向完全不同的职业,而非对填补安全工程师空缺计划的轻微完善;其中虽提及安全工程,但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始终描述同一拟议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商业开发与营销工作如何与安全工程师职位构成同一具体事业。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it refers to a different occupation altoget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appellate brief also includes some discussion of safety engineering, but this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consistently described the same proposed endeavor throughout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互补性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试图说明不同描述是互补而非矛盾,属于正常完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仅重复“互补而非矛盾”的结论,未详细说明或解释上述不同陈述如何能被合理视为相互兼容并指向同一拟议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不同事业描述之间具体兼容关系的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laborate or explain how the different statements quoted above, and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could reasonably be seen as mutually compatible and relating to the same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对比记录后认定,申请人最初表示将作为安全工程师为一家美国公司或部门填补空缺职位;仅在补件回复中才提出在美国发展业务并运用商业开发和营销知识,而初始陈述未声称具备此类专长。上诉书面论证又大量讨论商业开发和销售人员,称将提供业务流程优化建议及商业开发、销售和营销技巧,这属于不同职业,而非对原计划的轻微完善。AAO还指出,上诉书面论证虽提及安全工程,但未证明申请人始终描述同一拟议事业;为单一雇主担任工程师与创办并经营咨询业务是不同事业,任务和责任不同。申请人在动议中仅称各项描述互补,未解释如何相互兼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the record depicts a single, evolving endeavor with no material chang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is discussion is not a minor refinement of the Petitioner's initially stated plan to fill a company's vacant position as a safety engine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orking as an engineer for a single employer is not the same endeavor as starting and running a consulting 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部分时,应区分动议是否附有新事实陈述和文件证据;本案原文明确记载申请人未提出新事实、未提交新证据,因此未进入新证据能否改变结果的实质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s no new facts and submits no new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部分时,应区分对先前决定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的指摘与对证据权重的不同意见;AAO要求指明具体法律、政策或被遗漏的具体证据,并说明其对结果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general assertion that we did not sufficiently consider unspecified evidence is not sufficient to warrant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拟议事业变化时,应比较初始陈述、补件回复和上诉书面论证三个阶段的原文表述;AAO的认定集中在事业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及申请提交日之后的计划能否追溯建立资格,而非重新逐项裁定国家利益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meet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orking as an engineer for a single employer is not the same endeavor as starting and running a consulting 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08239 日期:2024年4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安全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附属于此EB-2移民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因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提交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违反法律或政策”,但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指明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仅主张我们据称未能充分考虑证据“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U.S. Const. amend. IV。申请人未解释驳回其上诉如何违反了该禁令。

申请人可能意指第五修正案,该修正案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U.S. Const. amend. V。但申请人未指明我们在对记录进行上诉审查时忽略的任何具体文件或其他证据,且申请人未解释讨论或考虑这些材料将如何改变我们2023年7月决定的结果。关于我们未充分考虑未指明证据的一般性主张不足以 warrant 对我们先前决定的复议。

申请人的动议在提及我们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变化的结论时更为具体。对拟议事业的详细描述是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所确立的国家利益框架中的一项关键要求。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提及了申请人的论点并引用了记录中一份商业计划的内容。我们观察到申请人似乎在回应补件通知(RFE)时以及在上诉中再次实质性地改变了其拟议事业。我们指出:

记录目前似乎包含三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拟议事业。记录中的证据最初将申请人的事业描述为向单一雇主提供其健康与安全专业知识。RFE回复将事业转向涉及经营咨询公司的创业活动。目前,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以模糊和笼统的措辞提出申请人向未知实体提供业务增长和营销策略的事业。我们认定,RFE回复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均提出了关于拟议事业的新事实,而该事业对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参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该案要求寻求就业类移民分类的受益人必须在签证申请提交之日具备必要的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满足资格要求。8 C.F.R. § 103.2(b)(1)。申请人设立公司的计划是在提交日期之后提出的;因此,修改后的事业不能追溯性地确立资格。此外,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对申请人预期的工作角色提供了令人困惑的概述,因此,又是对申请人最初拟议事业的另一偏离……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变更,以使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的要求。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Comm'r 1998)。申请人未提供对其拟议事业的明确且一致的描述,以允许对该事业是否具有实质性价值和/或国家重要性进行有意义的分析。基于这些原因,该申请不得获批。

在动议中,申请人陈述:

原文第 3 页

[上诉驳回中]关于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提出了三个不同的拟议事业的主张并不准确。对所提供的文件进行细致审查将无可否认地确认,申请人提出的所有论点都是互补的,而非矛盾的。

鉴于移民申请处理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可能长达数年,申请人完善和补充其最初的事业是典型的。这反映了他们不断变化的情况,不应被误解为对原始提案的偏离。

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记录描绘了一个单一、不断演变且无实质性变化的事业的说法。最初,申请人表示他打算“通过为一家美国公司或部门担任安全工程师来继续[其]职业生涯”,在那里他将“[填]补一个空缺的安全工程师职位”。仅在回应RFE时,他才表示其拟议事业将涉及“在美国发展业务”,在其中他将“利用其业务发展和营销知识”。在其最初的陈述中,申请人并未声称拥有此类业务发展和营销方面的专业知识。

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包含了大量关于“[b]业务发展和销售专业人员,如上诉人”的讨论,并表示申请人将“就使用受尊敬的行业方法优化业务流程提供客观建议,以及实施有效的业务发展、销售和营销技术”。这一讨论并非对申请人最初所述填补公司空缺安全工程师职位计划的微小完善。相反,它指的是完全不同的职业。在动议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对拟议事业的不同描述“是互补的,而非矛盾的”,但申请人未详细说明或解释上文所引用的以及在我们上诉决定中的不同陈述如何能被合理地视为相互兼容并涉及同一拟议事业。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还包括一些关于安全工程的讨论,但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整个程序中一致地描述了同一拟议事业。“事业”一词比一般职业更为具体;申请人不仅应提供关于该职业通常涉及什么的细节,还应提供该人拟在该职业内具体从事何种工作的细节。参见,一般而言,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本案中,申请人在安全工程这一更广泛的职业类别内讨论了实质性不同的事业。为单一雇主担任工程师与创办和经营咨询公司并非同一事业;两项事业有重叠但涉及不同的任务和责任。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