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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72684 日期:2024年4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数据分析专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值得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工作要求。我们驳回了她随后的上诉,她现在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要求复议该驳回。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3) 根据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满足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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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关于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她提出了新事实,并以晚于申请提交日期(2021年9月21日)的证据予以支持。在此,申请人讨论了新证据,形式为2023年8月发表的一篇博客文章。尽管申请人可以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出由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但正如她最初提供的证据必须在提交申请之日已经存在一样,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证据也必须如此。由于该证据在提交申请时并不存在,因此该证据及申请人相关的主张均不会纳入本动议的决定。即使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方可以提出由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他们仍必须证明在提交申请时具备资格。申请不能在未来日期、在申请人根据提交申请时不存在的事实或证据而具备资格之后获得批准。见 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动议中提交的许多其他证据也存在同样的证据缺陷,例如她在我们驳回其上诉后修订的新版商业计划、一份白宫情况说明书,以及来自小企业创新研究和小企业技术转让项目的互联网打印件,还有另一份来自美国国防部的打印件。
尽管她提出了关于经济困难地区的新事实,并声称她的 endeavor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显著振兴经济困难地区”,但她并未证明其“endeavor 将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就业机会并促进当地经济,以及通过增加经济活动来提高生活质量”。我们在上诉驳回中指出了同样的缺陷,而她的新证据并未弥补该缺陷。
基于上述理由,动议中提交的文件未能推翻我们的原决定,即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的 endeavor 满足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详述的国家重要性要求。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因为她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 8 C.F.R. § 103.5(a)(3)。特别是,申请人未援引任何法规、条例、相关先例决定、具有约束力的联邦法院判决、USCIS 政策声明或其他适用权威,以证明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由于她未能证明我们错误地驳回了她的上诉,申请人未能证明她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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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应当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