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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公司商业主管兼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4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质疑主任关于其未达到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要求的结论,该问题视为放弃,且申请人未证明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故维持主任决定。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上诉主张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审理;本次裁决不构成对该豁免资格的批准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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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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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管理者和企业家,寻求以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身份获得EB-2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其拟在马萨诸塞州开设并管理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administrator and entrepreneu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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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ks to open and direct the operations of an automotive parts company in the State of Massachuse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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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得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属于特殊能力人士,也未证明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应获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or that h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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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曾发出补件请求,其中说明仅满足至少三类初始证据的最低要求不足以证明特殊能力,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s previously stated both in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in the denial, meeting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by providing at least three types of initial evidence is not 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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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承认移民局明确认可其至少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但未回应或质疑主任关于其未达到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结论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USCTS expressly recognized the Petitioner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criteria," but does not address or dispute the Director's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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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认定申请人未就最终实质审查结论提出具体争辩,视为放弃该问题,并维持主任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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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em the issu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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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专业程度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申请人须满足8 C.F.R. § 204.5(k)(3)(ii)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但满足最低证据要求本身不足以确立特殊能力,还须对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适用规则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C.F.R. § 204.5(k)(2)及(k)(3)(ii),并参考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至少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因而具备特殊能力;上诉中未具体主张或争辩其专业成就已达到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最终实质审查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考虑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在巴伊亚州销售代表区域委员会取得的商业代表专业认证以及在该区域委员会的会员资格,但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证明其专业成就体现出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特殊能力所需的专业基础。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考虑,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评价,因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质疑该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缺乏证据表明其专业成就达到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程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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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伊亚州销售代表区域委员会颁发的商业代表专业认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专业认证,属于特殊能力证据之一。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考虑,但认为该认证本身不足以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认证存在具体缺陷,但整体上未达到最终实质审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is acquisition of a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as a 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 from the State Regional Council of Sales Representatives in the State of Ba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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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表区域委员会会员资格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属于相关专业协会成员,属于特殊能力证据之一。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考虑,但认为会员资格本身不足以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会员资格存在具体缺陷,但整体上未达到最终实质审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is membership in the Regional Council of 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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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综合考量了申请人的教育、经验、专业认证和会员资格,认为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申请人在上诉中承认满足三项标准,但未回应或质疑这一最终实质审查结论。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认定该问题未在上诉中具体提出,视为放弃,并维持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as well as his acquisition of a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as a 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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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address or dispute the Director's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hat he does not qualif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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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ddress or contest the Director's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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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证明EB-2基础资格后,申请人须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且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或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商业计划、行业报告和文章、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汽车零部件行业的重要性与增长、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技能、其拥有公司的经济影响,以及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事业且豁免有利于美国。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详细审查、讨论并分析了这些材料,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或豁免有利于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因基础资格未获证明而保留审理,未重新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认定这些具体证据未能证明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或豁免有利于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explained how specific evidence within the record, such as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industry reports, and letters of support, did not estab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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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未获证明,该认定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明确保留对Dhanasar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上诉主张的审理,未作实质认定。主任曾详细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否定结论,但该结论并非本次上诉的裁决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for a discretionary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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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his endeavor has substantial merit, 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his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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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主任补件请求和拒绝决定中关于最终实质审查的说明,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是否具体回应了该结论;本案因未回应而视为放弃,并非对特殊能力实体标准的全面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previously stated both in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in the den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主任对Dhanasar三要素的分析及所涉商业计划、行业报告和支持信;行政上诉办公室仅保留该问题,未作实质认定,不能据此推断豁免已被批准或实体上已被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thoroughly reviewed, discussed, and analyzed the Petitioner's claims under the Dhanasar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主张该类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ssert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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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556525 日期:2024年4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也未能证明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此外,8 C.F.R. § 204.5(k)(3)(ii) 处的法规规定了证明特殊能力人士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 8 C.F.R. § 204.5(k)(3)(ii) 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然而,通过提供至少三类初始证据来满足最低要求,本身并不能确立该人士符合特殊能力的要求。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分析的第二部分,审理人员应在对申请进行整体最终实质审查时综合评估证据。Id. 审理人员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

原文第 2 页

以优势证据证明了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Id.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USCIS 可以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表明:

  • 拟议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家,寻求在马萨诸塞州开设并指导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运营。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首先认定申请人不是特殊能力人士。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 8 C.F.R. § 204.5(k)(3)(ii) 下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记录缺乏证据表明申请人的专业成就展示了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审理主任接着讨论了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适用 Dhanasar 中规定的三叉框架,并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其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或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关于 underlying EB-2 分类,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论述了申请人文件中的证据缺陷。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的教育和经验,以及其从巴伊亚州销售代表州区域委员会获得的商业代表专业认证及其在商业代表区域委员会的会员资格,但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已达到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B)(2)。

在上诉中,申请人承认“USCIS 明确认可申请人满足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未论述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特殊能力人士资格的最终实质审查认定。如上所述,且如审理主任在补件通知(RFE)和否决决定中此前所述,通过提供至少三类初始证据来满足最低要求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是特殊能力人士,而仅是第一步。参见 id. 在此,程序的第二步基于对证据的全面定性分析,审理主任已进行了该分析。

¹ 另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 USCIS 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在驳回上诉时,本办公室通常不处理未在上诉中具体提出的问题。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由于申请人未论述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未达到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的最终实质审查认定,本办公室认定该问题已放弃。

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特殊能力人士获得 underlying EB-2 分类资格的门槛要求。² 因此,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意见,认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其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触及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下获得自由裁量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³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² 申请人未主张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获得 EB-2 分类的资格。 ³ 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根据 Dhanasar 各分支全面审查、论述并分析了申请人的主张,包括其提交的关于汽车行业重要性和增长的行业报告和文章、其工作经验和技能,以及其拥有一家公司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审理主任解释了记录中的具体证据,例如申请人的商业计划、行业报告和支持信函,如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的担任其汽车零部件公司商业总监和经理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或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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