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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C-INC. 案 日期:2019年4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A) 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就业经验的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本申请及其他申请合计提供的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公司主张该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适用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支付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提供工资。8 C.F.R. § 204.5(g)(2)。如果申请人为其他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其还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在适用申请优先日时待决或已获批准、或此后提交的其申请的合计提供工资。参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其另外七份申请自本申请优先日2017年5月8日起的合计提供工资。由于记录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能力,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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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C-C- Inc. 案
二、在提供职位中聘用的意图
尽管上诉克服了否决理由,但记录并未证明该申请可获批准。申请人未证明其在提供职位中聘用受益人的意图。
企业如果“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聘用[外国国民]”,可以提交申请。该法第 204(a)(1)(F) 条,8 U.S.C. § 1154(a)(1)(F)。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件和条款聘用受益人。参见 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否决,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不打算以全职、住家方式聘用受益人作为家庭工人)。劳工证也仅在其中所述预期就业地理区域内有效。20 C.F.R. § 656.30(c)(2);另参见 Matter of Sunoco Energy Dev. Co., 17 I&N Dec. 283, 284 (Reg'l Comm'r 1979)(确认否决,因为申请人打算在美国不同州聘用受益人,而非随附劳工证上所列工作地点地址)。
在此,申请人表示其打算永久聘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的软件工程师职位。申请和劳工证将预期工作地点确定为申请人在德克萨斯的总部。
然而,记录并未证明申请人打算永久在其总部聘用受益人。劳工证申请称,在提交之前,申请人在公司总部以软件工程职位聘用受益人超过一年。但劳工证列明受益人的居住地在弗吉尼亚。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请求时,申请人的总裁表示,受益人临时在弗吉尼亚和新泽西的客户现场工作,但最终将在公司总部工作。1 然而,在2017年9月的一次现场访问中,一名公司经理告诉一名美国移民官员,申请人大多数员工在客户现场工作,担保受益人只在公司总部内部工作,直到在客户现场找到另一个项目。该经理还表示,申请人预计在2018年完成其唯一的内部项目。
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是否或将在其公司总部聘用受益人多长时间,或他在那里将做什么。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不一致之处,以指向真相所在)。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事实调查。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告知申请人证据缺陷,并给予公司合理期限回应。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1 如果提供职位要求搬迁至不可预见的地点,劳工证可以将工作地点描述为雇主总部以及“美国各地各种不可预见的地点”。参见,例如,Matter of Infosys, Ltd., 2016-PER-00074 (BALCA May 12, 2016)。然而,此处的劳工证仅将拟议工作地点列为申请人的办公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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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上诉记录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提供工资。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其打算按照劳工证所述在提供职位中永久聘用受益人。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记录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C-C-Inc., ID# 1921131 (AAO Ap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