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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Y-1-, INC. 日期:2019年4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经销商,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继续受益人作为其财务经理的临时雇佣。《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任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并发布书面决定,否决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所请求的停留延期。当请求延长此前已获批准的 L-1 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以申请申请延期和受益人停留延期,且服务中心主任必须就申请的实质和受益人获得停留延期的资格分别作出决定。见 8 C.F.R. § 214.2(l)(15)(i)。审理主任发布决定通知申请人,所请求的停留延期被否决,理由是“[为延长受益人依据第 101(a)(15)(L) 条的分类而提交的非移民签证申请已被否决]”;然而,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并未就申请的实质发布书面决定。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负有明确义务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实质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审理主任未就表格 I-129 的实质发布书面决定,因此未履行该义务。
据此,本事项将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发布决定。1
1 我们注意到,对于以表格 I-129 提交的停留延期否决,不存在上诉,该延期由服务中心主任裁量批准或否决。见 8 C.F.R. § 214.1(c)(5)。然而,申请人显然寻求就基础申请的实质对其否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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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Y-1-, Inc.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该决定如不利,应认证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 Matter of Y-1-, Inc., ID# 3158581 (AAO Ap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