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PR252019_03D7101

汽车经销商财务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19年4月2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主任说明拒绝理由的义务、申请延期与延期停留分别裁决、L-1A资格实体要件
不成立 主任说明拒绝理由的义务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汽车经销商,请求继续受益人作为其财务经理的临时工作,类别为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主任拒绝该申请,并发出书面决定拒绝上诉人代表受益人提出的延期停留请求。记录显示,主任未就I-129申请本身的实体问题作出书面决定。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及延期停留请求;上诉人向AAO提出上诉。AAO指出,延期停留的拒绝本身不可上诉,但上诉人显然是在就基础申请的实体拒绝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限于主任是否履行说明拒绝理由的义务,未审查L-1A资格实体要件。

争议标准

主任拒绝申请时负有说明具体拒绝理由的肯定义务,依据8 C.F.R. § 103.3(a)(1)(i)及Matter of M-P-。延期停留与申请延期须分别作出决定,主任须就申请实体与受益人延期停留资格分别裁决。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I-129申请及主任的拒绝通知;拒绝通知称因L-1申请被拒而拒绝延期停留。原文未列明支持L-1A资格的具体证据种类,也未讨论公司关系、受益人职责或财务经理职位的实体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未就I-129申请的实体问题发出书面决定,因而未履行说明具体拒绝理由的义务。AAO未认定L-1A资格要件是否满足,也未讨论受益人资格、公司关系或职位性质。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重新作出决定;如新决定不利,应认证至AAO复核。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主任说明拒绝理由的程序义务及申请与延期停留分别裁决的问题,不确立L-1A实体标准,也不推断其他申请结果。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主任是否就I-129申请实体问题另行发出书面决定、拒绝通知的具体表述,以及发回后新决定是否依法认证至AAO。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主任说明拒绝理由的义务

证据:主任仅发出拒绝延期停留的通知,称因L-1申请被拒而拒绝延期停留;记录显示未就I-129申请实体发出书面决定。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未解释拒绝申请的具体理由,未履行8 C.F.R. § 103.3(a)(1)(i)及Matter of M-P-所要求的义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申请延期与延期停留分别裁决

证据:主任将延期停留拒绝建立在申请被拒之上,未分别就申请实体与受益人延期停留资格作出决定。

认定理由:AAO指出申请延期与受益人延期停留须分别裁决,但本次主要认定主任未就申请实体作出书面决定,未进一步裁断延期停留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L-1A资格实体要件

证据:原文未讨论公司关系、受益人职责或财务经理职位的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程序缺陷发回,未审查L-1A实体资格,留待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Y-1-, INC. 日期:2019年4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经销商,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继续受益人作为其财务经理的临时雇佣。《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任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并发布书面决定,否决申请人代表受益人所请求的停留延期。当请求延长此前已获批准的 L-1 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以申请申请延期和受益人停留延期,且服务中心主任必须就申请的实质和受益人获得停留延期的资格分别作出决定。见 8 C.F.R. § 214.2(l)(15)(i)。审理主任发布决定通知申请人,所请求的停留延期被否决,理由是“[为延长受益人依据第 101(a)(15)(L) 条的分类而提交的非移民签证申请已被否决]”;然而,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并未就申请的实质发布书面决定。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负有明确义务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实质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审理主任未就表格 I-129 的实质发布书面决定,因此未履行该义务。

据此,本事项将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发布决定。1

1 我们注意到,对于以表格 I-129 提交的停留延期否决,不存在上诉,该延期由服务中心主任裁量批准或否决。见 8 C.F.R. § 214.1(c)(5)。然而,申请人显然寻求就基础申请的实质对其否决提出上诉。

原文第 2 页

关于 Y-1-, Inc.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该决定如不利,应认证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 Matter of Y-1-, Inc., ID# 3158581 (AAO Apr. 25,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4-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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