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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拟经营超市及汽车经销业务)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4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正当程序主张:主任是否未发补件通知即拒绝、法律适用错误主张:主任是否施加法规外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高技能企业家事业是否依2022年1月21日政策更新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三要素: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正当程序主张:主任是否未发补件通知即拒绝、法律适用错误主张:主任是否施加法规外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高技能企业家事业是否依2022年1月21日政策更新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Dhanasar第一要素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第二和第三要素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和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已由主任认定,本次未推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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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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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企业家身份提交I-140(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主张其拥有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并在巴西经营包括超市在内的多种企业;拟在佛罗里达州以企业家身份建立并经营超市网络,主要从拉美国家进口食品,面向佛州西班牙裔人口,并提及扩展其现有美国汽车经销业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 proposes to work as an entrepreneur, stating that he will "expand [his] already existing U.S.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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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ut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补件

    主任于2022年5月6日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后提交补充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in fact issue an RFE on May 6, 2022, and further that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to this RFE on or around September 30, 2022, with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拒绝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正当程序、法律适用错误、企业家身份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并补充说明营业地址和投资金额。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asserts on appeal that he was deprived of due proc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4月25日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要求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判断国家重要性应聚焦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而非其所属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高技能企业家的事业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并称其事业能保障中小企业成功、推动增长与创新、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上诉中还提交关于创业与经济的一般性文章和研究。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指出记录未显示就业创造、工资和营收会产生必要的重大积极经济影响,也未显示对汽车销售或创业领域有更广泛影响;并认为补件材料中的商业计划计算有缺陷、投资资金缺乏文件、营业地址为住宅。

上诉中引用的劳工统计局及其他组织文章和研究,以及哈佛商业评论关于移民更可能创业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创业对美国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从而证明申请人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只涉及创业和经济的一般情况,未讨论申请人本人或其拟议的超市事业;国家重要性应聚焦具体事业而非行业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与申请人的具体拟议事业之间缺乏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udies and articles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on appeal, as well as the ones already in the record, do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 or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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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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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中关于五年内创造80个就业岗位的预测

证明目的
证明事业具有显著就业创造潜力,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即使假定预测有充分依据,也认为五年80个岗位不足以显示重大经济影响,且未证明事业位于经济萧条地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就业数量与重大经济影响之间缺乏比较口径;未提供经济萧条地区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projects that by year five of operations, his supermarket business will have created 80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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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其事业保障中小企业成功、推动创新和创造就业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事业对全国重要事项产生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主张缺乏记录证据支持,仅凭未经支持的陈述不足以满足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支持上述主张的具体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ssertions that the Petitioner is "securing the success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U.S. companies" or "[driving] change with innovation" are not supported by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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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及上诉中对营业地址的澄清

证明目的
说明商业计划中的住宅地址仅作为公司起步的家庭办公室,不会用于经营超市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澄清,但指出商业计划仍未说明超市的实际或拟议地点,导致租金、水电和保险等费用预测缺乏明确基础,无法评估营收预测可信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实际或拟议营业地点,费用和营收预测缺乏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 does not state an actual proposed location or potential locations for the Petitioner's super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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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0万美元个人储蓄投资的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资金启动超市业务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仍未提供该50万美元个人储蓄的文件,这是主任已指出的缺陷之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资金证明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till does not provide on appeal documentation of his claimed $500,000 in personal savings through which he would start th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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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展现有美国汽车经销业务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拟扩展汽车经销业务,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中的证据仅聚焦于超市业务;申请人在补件和上诉中均未提交与汽车经销业务扩展有关的其他证据,因此国家重要性分析仅针对超市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与汽车经销业务扩展相关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other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expansion of that business either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or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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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首先确认主任已认定EB-2资格和实质价值,但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AAO指出上诉提交的文章和研究只讨论创业与经济的一般情况,不涉及申请人本人或其具体超市事业,因此不能证明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关于就业创造,即使接受商业计划预测,五年创造80个就业岗位也不足以显示重大经济影响,且未证明位于经济萧条地区;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成功和推动创新的主张缺乏记录证据支持。上诉中对住宅地址和投资金额的澄清未能弥补商业计划缺乏实际或拟议营业地点、以及未提供50万美元资金文件的问题,导致租金、水电和保险等费用预测缺乏明确基础,无法评估其可信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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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relates to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economy in general, not to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of establishing one or more super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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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is number of jobs created over a five-year period would result in substantial economic ef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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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plan does not state an actual proposed location or potential locations for the Petitioner's super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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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主张:主任是否未发补件通知即拒绝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先发补件通知并给予补充证据机会即拒绝申请,违反正当程序和美国移民局政策;8 C.F.R. § 103.2(b)(8)(iii)规定若初始证据未确立资格,移民局可不先发补件通知而拒绝。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被剥夺正当程序和公平对待,称主任仅依据初始申请即拒绝。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主张的专门回应;主任实际于2022年5月6日发出补件通知。

2022年5月6日补件通知及2022年9月30日前后补件回应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未获补件机会,故应认定程序违法
AAO 如何评价
AAO以记录中的补件通知和回应证明主任已给予补充证据机会,该主张不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记录直接反驳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to this RFE on or around September 30, 2022, with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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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记录认定主任确实于2022年5月6日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后作出回应,因此该正当程序主张缺乏依据。AAO另指出,即使未发补件通知,法规也允许在初始证据不足时直接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Director did in fact issue an RFE on May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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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may deny a benefit request without first issuing an RFE if the initial evidence submitted does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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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错误主张:主任是否施加法规外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适用法律并施加法规外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但未具体指明所谓新要求或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施加了法规未规定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未适用适当举证标准,且未适当考虑记录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主张的专门回应。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法律适用错误和举证标准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主任错误适用法律、施加法规外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主张过于笼统,未具体指明错误或新要求,无法据此认定主任决定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说明和记录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pport these assertions with specificity as to the record or to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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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具体说明所谓新要求是什么,也未指出主任适用法律的具体错误;关于举证标准和证据考量的主张同样缺乏针对记录或主任结论的具体支持,因此不足以认定主任决定存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what these novel requirements are nor identify a specific error in the Director's application of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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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企业家事业是否依2022年1月21日政策更新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申请人援引2022年1月21日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更新。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作为高技能企业家,其事业依2022年1月21日美国移民局更新指南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主张的专门回应。

2022年1月21日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更新

证明目的
证明高技能企业家事业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政策更新仅说明Dhanasar框架对企业家的适用方式,未支持创业事业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政策文本未包含申请人所主张的规则。
核对原文依据
we do not find support for this claim in the January 21, 2022 updates to the USCIS Policy Manual regarding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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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该政策更新后指出,更新解释Dhanasar框架如何适用于企业家,但并未规定创业事业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该主张不能证明主任决定有误,也不能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olicy update that the Petitioner references explains how the Dhanasar framework can apply to entrepreneurs but does not state that an entrepreneurial endeavor is "inherently nationally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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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要求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第二要素提出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主任未就第二要素作出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第一要素,认为无需审查第二要素,并明确保留对该问题的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he has established either the second or third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tho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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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三要素: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就第三要素提出论证,但原文未记载其具体内容。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第三要素的论证,但因第一要素未满足,明确保留对第二和第三要素的意见,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appeal as to the third prong ofDhanasar but, having found that 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the first prong,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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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关于营业地点的表述与上诉澄清之间的关系;AAO接受住宅地址仅作家庭办公室的说明,但仍以缺乏实际或拟议营业地点为由质疑费用和营收预测,此为本案国家重要性认定中的具体证据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an actual or proposed location for the business, the projected expenses for rent, utility, and insurance do not have a clear ba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2022年5月6日补件通知和2022年9月30日前后补件回应,以理解AAO为何认定正当程序主张缺乏依据;该认定仅针对本案记录,不推测其他程序情形。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Director did in fact issue an RFE on May 6,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1月21日政策手册更新文本,确认其是否规定创业事业本身具有国家重要性;AAO的认定限于该政策文本未包含此规则,不涉及对申请人资格的其他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state that an entrepreneurial endeavor is "inherently nationally import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五年80个就业岗位的预测及是否提供经济萧条地区证据;AAO在此仅假定预测有依据仍认定不足以显示重大经济影响,并未对预测本身作出肯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were we to conclude that the projections in the business plan are well-founded, which we do no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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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083795 日期:2023年4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移民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申请人随后必须确立其符合“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邀请要求酌情豁免的资格。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

原文第 2 页

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酌情1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移民分类资格,且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也未能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审理主任未就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作出认定。然而,如下文所述,由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国家重要性要求,我们无需触及他是否已证明Dhanasar分析框架第二项或第三项要件的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保留意见。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

申请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并具有在巴西经营各类企业(包括超市)的经验。他提议作为企业家工作,称他将“扩展[其]已存在的美国业务,[已隐去]并由此启动一个汽车经销商和维修设施网络,首先在佛罗里达州开始。”他进一步称,他“已发现美国市场对拉丁美洲食品存在需求且需求不断增长”,并打算投资一系列超市门店。他表示将“初步管理和投资最多五(5)个门店,并有机会在未来扩展。”这些超市将“主要从拉丁美洲国家进口产品,旨在为佛罗里达州的西班牙裔人口提供知名品牌。”记录中的证据仅集中于申请人建立超市业务的计划。尽管他在初始陈述中提及有意扩展其现有的汽车经销商业务,但申请人未提交与该业务扩展相关的其他证据,无论是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还是在���诉时。因此,下文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讨论仅集中于申请人所主张的与超市相关的事业。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资格,因为他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与其声称有意扩大其在美国现有业务运营的陈述相关的证据,[已隐去]相反,证据集中于申请人建立和发展其超市业务的计划。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引用了RFE的内容,其中指出记录未能证明该事业可能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支付的工资和业务收入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将产生国家重要性所必需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也未证明其工作将对汽车销售或创业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回应RFE时提交的补充文件未能克服这些缺陷。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超市事业商业计划依赖于有缺陷和误导性的计算,且未提供合理的预测。此外,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其声称可用于投资该业务的500,000美元的文件,并质疑该声称金额是否足以资助申请人拟议的事业规模。最后,审理主任指出,商业计划中提供的地址是一处住宅物业,而非适合建立超市的商业物业。

首先,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时主张,其被剥夺了正当程序和“公平对待”,因为审理主任基于初始申请否决了申请,而未先发出RFE并给予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的机会。申请人称这是“违反USCIS政策、美国宪法和国际条约下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对待”。然而,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确实于2022年5月6日发出了RFE,且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后以补充文件回应了该RFE。因此,我们认定该主张无依据。2

在上诉时,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法律,并不当“施加了超出法规规定的新颖实质性和证据性要求”。然而,申请人未具体说明这些新颖要求是什么,也未指出审理主任适用法律中的具体错误。申请人还笼统主张审理主任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未对记录中的证据给予应有考虑。然而,申请人未就记录或审理主任的结论具体支持这些主张。申请人还主张,由于其是“高技能”企业家,其事业“根据USCIS 2022年1月21日更新的指导意见,具有固有的国家重要性”。然而,我们在USCIS政策手册2022年1月21日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更新中未找到对该主张的支持。申请人所引用的政策更新解释了Dhanasar框架如何适用于企业家,但并未声明创业事业“具有固有的国家重要性”。3因此,我们认定这些主张未能充分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错误,也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还在上诉时主张,由于创业对美国经济的“关键作用”,其已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引用劳工统计局和其他组织的文章和研究以支持该主张。申请人还引用了一篇《哈佛商业评论》文章,该文章声称移民比一般人群更有可能成为企业家。但申请人在上诉时引用的研究和文章,以及记录中已有的研究和文章,均未讨论申请人或其拟议事业。

2 此外,我们注意到,尽管审理主任确实签发了补件通知(RFE)并给予申请人补充记录的机会,但如果初始提交的证据不能确立资格,USCIS 可以在不先签发 RFE 的情况下驳回一项福利请求。参见 8 C.F.R. § 103.2(b)(8)(iii)。 3 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4),http://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原文第 4 页

相反,该证据涉及创业精神和整体经济,而非申请人拟议的建立一家或多家超市的事业。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非公民]拟议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所援引的文章和研究不能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其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拟议事业“影响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因为他“能够确保美国中小型公司的成功”;他“促进增长和扩张并[以创新驱动]变革”;以及他的企业“为美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第890页。然而,申请人的商业计划预计,到运营第五年,其超市企业将创造80个就业岗位。即使我们认定商业计划中的预测有充分依据(我们并不如此认定),申请人也未证明在五年期间创造的这一就业数量会产生重大经济效应,也未证明其企业将位于经济萧条地区。此外,关于申请人“确保美国中小型公司的成功”或“[以创新驱动]变革”的主张没有记录中的证据支持,而申请人仅凭无支持的主张不足以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最后,申请人试图在上诉中澄清审理主任就企业所在地和所主张投资金额提出的问题。申请人在上诉中确认,商业计划中提供的超市企业所在地是一个住宅地址,但表示申请人仅将该地址“作为公司起步的家庭办公室”使用,且申请人并不“打算使用该住宅物业经营其超市”。申请人进一步表示,投资金额将来自其个人储蓄、投资以及通过公司增长进行的再投资。但申请人仍在上诉中未提供其主张的500,000美元个人储蓄的文件证明,而他本应通过该储蓄启动企业,这是审理主任指出的缺陷之一。此外,即使接受商业计划中所述地点仅代表家庭办公室,该商业计划也未说明申请人超市的实际拟议地点或潜在地点。在没有企业实际或拟议地点的情况下,租金、水电费和保险的预计费用没有明确依据,我们无法评估商业计划中所述费用和收入预测是否可信。我们认定,即使有申请人在上诉中的澄清,他也未能克服商业计划的缺陷,也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他没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认可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 Dhanasar 第三项要件的论点,但既然认定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我们对记录是否满足 Dhanasar 第二项或第三项要件保留意见。参见 INS v. Bagamasbad,429 U.S. 第25页(“法院和机构无须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基于自由裁量权以其他方式应当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4-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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