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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0375352 日期:2024年4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体育训练和教育服务的青少年高尔夫学院,拟聘用受益人为业务发展专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就业类移民签证类别下的专业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现本事项根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任何要求提供就业机会的就业类移民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潜在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证明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具备该能力。8 C.F.R. § 204.5(g)(2)。初始证据通常必须包括从优先日期所在年度起每个可用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Id.;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起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l)。如果申请人在相关期间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或完全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USCIS将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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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Id.。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该局可考虑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参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1
记录显示,业务发展专员职位的所提供年薪为60,000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即美国劳工部接受申请人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申请人一直主张自2021年6月起已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酬,但最初未提交8 C.F.R. § 204.5(g)(2)所要求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的副本。相反,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的工资单副本以及证明其以H-1B非移民身份获准为申请人工作的证据。
在2022年4月签发的补件通知(RFE)中,申请人被告知最初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尽管申请人于2022年6月回复了补件通知,提供了旨在证明其一直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额外文件,但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供的文件不充分,因为其中未包含所要求的申请人的所得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审理主任援引8 C.F.R. § 103.2(b)(2)(i),在缺乏该所需初始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考虑申请人支付能力的其他“次要”证据,并指出申请人未解释为何无法获得8 C.F.R. § 204.5(g)(2)所要求的证据或证明该证据不可获得。
记录反映,申请人在支持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提供了其2020年和2021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2 在驳回动议的决定中,审理主任未确认申请人提交了该证据以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这些纳税申报表的副本,并主张其已根据自优先日期起一直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60,000美元的薪酬的证据,证明了其支付能力。
审理主任尚未审查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提交的用以证明自优先日期起一直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其他相关证据。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是更适合首先考虑该证据对申请人寻求之福利资格影响的当事方。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1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4 (S.D. Cal. 2015)。 2 基于本申请2021年6月的优先日期,用于评估申请人支付能力的最早相关纳税申报表为其2021年纳税申报表。记录显示,申请人无需在2022年9月15日或之前提交其2021年纳税申报表。因此,该证据似乎在申请人回复审理主任补件通知时不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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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注意到,尽管申请人一直强调其以H-1B非移民身份雇用受益人,并称已持续向其支付所提供工资,但所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其由“Premier Corporate Professional”而非申请公司签发给受益人。申请人未提供解释或支持性文件以证明其与该实体的关系,且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两项决定均未表明其此前已审查工资单文件的充分性。需要额外的解释和证据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其自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起已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
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该证据,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与关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