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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27561 日期:2024年4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拟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L-1A非移民签证身份,作为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将临时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工作。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与法律和法规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一家“合格组织”在美国境外雇用受益人至少连续一年。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境外工作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工作。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其未收到否决理由的通知,并请求有机会审阅这些理由并作出回应。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上诉复审权进行重新审查,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记录对该公司是否收到申请否决决定提出了重大疑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发回重审,以确保该决定的送达。
一、法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否决申请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该机构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受影响方……在其最后已知地址”的方式发送书面否决通知。8 C.F.R. § 103.8(a)(1)(i)。
如果申请决定被正确寄送至申请人地址,并按照正常办公程序通过普通邮件寄出,我们推定该决定已送达至该地址。见Mauricio-Benitez v. Sessions, 908 F.3d 144, 149 (5th Cir. 2018);Matter of M-R-A-, 24 I&N Dec. 665, 673 (BIA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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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推定弱于适用于通过挂号邮件寄送文件的“强推定”。同上。
“必须考虑为推翻较弱的送达推定而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Matter of M-R-A-, 24 I&N Dec. at 674。在确定申请人是否推翻了较弱推定时,审理人员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的宣誓书;2)了解通知是否收到的人员的宣誓书;3)申请人在得知否决后的行动,以及其是否在寻求补救方面尽到了应有的勤勉;以及4)任何其他表明该决定可能未被收到的情形或证据。Mauricio-Benitez, 908 F.3d at 149-50;Matter of M-R-A-, 24 I&N Dec. at 674。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5月为受益人提交了这份L-1A非移民申请。该公司请求将其B-1非移民商务访客身份变更为该身份。见该法第248条,8 U.S.C. § 1258(授权符合条件的非公民在美国境内变更非移民签证身份);另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A.(4)(A)(讨论将非移民签证身份变更为L-1的申请),www.uscis.gov/policy-manual。
2023年9月,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分别发送了否决所请求的L-1A分类和身份变更的决定。审理主任通过普通邮件将决定寄送至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上提供的公司地址。审理主任将否决决定正确寄送至申请人地址,并按照正常办公程序通过普通邮件寄出。因此,我们推定该公司收到了这些决定。见Mauricio-Benitez, 908 F.3d. at 144;Matter of M-R-A-, at 673。
申请人承认其收到了否决受益人非移民签证身份变更请求的决定,并提供了该决定的副本。但该公司表示其未收到详细说明L-1A分类否决理由的决定。见Maknojiya v. Gonzales, 432 F.3d 588, 590 (5th Cir. 2005)(“在使用普通邮件的情况下,邮件投递失败时,‘唯一证据’是[申请人]称其未收到通知的陈述。”)(引文省略)。申请人表示其向USCIS索取了L-1A分类决定。但记录未显示该公司是否收到了该决定。
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在同一天将L-1A分类决定和身份变更决定寄送至申请人,地址为该公司在表格I-129上列出的同一地址。记录还显示该地址在接收USCIS通知方面有反复无常的历史。美国邮政局两次将申请的收件通知退回审理主任——分别在2023年5月和2023年8月——标注为“按所填地址无法投递”。然而,在同一地址,该公司收到了审理主任2023年6月的补充证据请求和2023年9月的身份变更决定。USCIS记录还显示,在2023年9月寄出L-1A分类决定后,审理主任于2023年10月再次收到退回邮件。记录中缺少最近一次退回邮件的副本。但是,由于USCIS收到该邮件的时间晚于收件通知退回的时间,且在L-1A分类决定发出之后,最近一次退回邮件推定即为申请人声称其未收到的分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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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表明USCIS将本案中的任何通知寄送至不当地址。但是,基于申请人的陈述、最近一次退回邮件以及该地址先前未收到邮件的历史,记录推翻了送达推定,并表明申请人很可能未收到申请的L-1A分类决定。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分类决定并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将分类决定认证至本办公室,并分别通知申请人该决定和认证。见8 C.F.R. § 103.4(a)(1), (2)。该公司可在收到审理主任的认证通知后33天内提交对分类决定的任何回应。见8 C.F.R. § 103.4(a)(2);另见8 C.F.R. § 103.8(b)(1)(对邮寄决定增加三天回应时间)。1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发回重审,以将该决定认证至本办公室。
1 如果申请人有其他更可能收到邮件的地址,应通知USCIS。见USCIS,“如何更改您的地址”,www.uscis.gov/address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