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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咨询公司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4年4月2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L-1A分类拒绝决定是否实际送达申请人、L-1A分类资格:海外连续一年雇佣及管理/高管/专业知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上诉办公室撤回原审主任的L-1A分类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原审主任将该分类决定认证至上诉办公室,并另行通知申请人该决定及认证;申请人在收到认证通知后33天内可提交对该分类决定的回应。本次决定仅解决分类拒绝决定未实际送达的程序问题,并未批准L-1A分类,也未对海外连续一年雇佣或管理、高管、专业知识等实体资格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certify the classification decision to us, separately notifying the Petitioner of the decision and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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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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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拟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希望以L-1A身份将其受益人聘为总裁,使其作为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在美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并同时申请将其B-1商务访客身份变更为L-1A。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spective provider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sulting service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presid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company requested a "change of status" from his B-1 nonimmigrant business visitor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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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2023年5月,申请人提交了这份L-1A非移民工作申请,并请求将受益人的B-1身份变更为L-1A。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L-lA nonimmigrant peti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in May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2023年6月,申请人收到了加州服务中心发出的补充证据请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received the Director's June 2023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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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2023年9月,原审主任分别作出拒绝L-1A分类和拒绝身份变更的决定,并按正常办公程序以普通邮件寄至申请表所列公司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In September 2023, the Director sent separate decisions denying the requested L-lA classification and change of status to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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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称未收到L-1A分类拒绝决定,并称已向移民局索取该决定;其承认收到身份变更拒绝决定并提交了副本。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未获拒绝理由通知,请求查阅并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it did not receive notice of the denial grounds and requests an opportunity to review them and res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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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it received, and provides a copy of, the decision denying the requested change of nonimmigrant visa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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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2024年4月25日,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记录推翻送达推定,撤回原审分类决定并发回,要求原审主任将分类决定认证至上诉办公室并另行通知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PR. 25,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L-1A分类拒绝决定是否实际送达申请人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局须以书面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并可按最后已知地址以普通邮件寄送;按正常办公程序正确寄送的普通邮件决定享有较弱的送达推定,但须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宣誓陈述、知情者宣誓陈述、知悉拒绝后的行动及是否尽职补救、以及其他显示可能未收到决定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说明L-1A分类拒绝理由的决定,并称已向移民局索取该决定,请求查阅并回应拒绝理由。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在申请前三年内合格组织在海外连续雇佣受益人至少一年,也未证明受益人的海外工作属于管理、高管或专业知识性质;原文未记载原审对送达问题作出认定。

申请人关于未收到L-1A分类拒绝决定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未收到载明分类拒绝理由的决定。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办公室将其作为推翻送达推定的因素之一,并结合其他记录认定很可能未收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陈述本身存在矛盾;但仅凭陈述不足以推翻推定,须结合其他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states that it did not receive the decision detailing the grounds for the L-lA classifica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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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收到的身份变更拒绝决定副本

证明目的
说明同一地址能够收到移民局部分决定,并区分两份决定。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办公室确认申请人收到并提交该决定,但该事实不能证明分类拒绝决定也已送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同一地址收到其他邮件与分类决定是否送达之间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es a copy of, the decision denying the requested change of nonimmigrant visa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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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和8月被邮政局以地址无法投递退回的收据通知

证明目的
证明该地址存在未收件历史。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办公室将其作为地址收件记录不稳定的证据,与后续退回邮件共同支持未收到分类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退回记录本身的缺失;但退回的是收据通知,并非分类决定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 Postal Service twice returned the petition's receipt notice to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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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补充证据请求及2023年9月身份变更拒绝决定的收件事实

证明目的
证明同一地址并非完全无法收件。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办公室承认公司在该地址收到了这两份邮件,但仍认为整体记录足以推翻送达推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收件事实与分类决定未送达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received the Director's June 2023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the September 2023 change-of-statu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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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移民局再次收到的退回邮件(记录中无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分类决定寄出后出现新的退回邮件,可能即为未送达的分类决定。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缺少该退回邮件副本,但因其收到时间晚于收据退回且晚于分类决定寄出,推定其很可能就是申请人所称未收到的分类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明确指出记录缺少最近一次退回邮件的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a copy of the most recent returned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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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上诉办公室先确认原审按申请表地址以普通邮件寄出两份决定,故本可推定送达;但申请人明确称未收到分类拒绝决定,且同一地址曾两次退回收据通知,2023年10月又出现退回邮件,时间晚于收据退回且晚于分类决定寄出,因而很可能就是申请人所称未收到的分类决定。结合地址既往未收件记录,记录推翻较弱送达推定,足以显示申请人很可能未收到该分类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would presume that the company received the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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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recent returned mail presumably is the classification deci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claims it did not rece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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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overcomes the presumption of delivery an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likely did not receive the petition's L-IA classifica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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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分类资格:海外连续一年雇佣及管理/高管/专业知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证明申请前三年内合格组织在海外连续雇佣受益人至少一年,且受益人的海外工作属于管理、高管或专业知识性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L-1A申请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管理或高管能力的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申请前三年内合格组织在海外连续雇佣受益人至少一年,也未证明受益人的海外工作属于管理、高管或专业知识性质。

原审关于海外连续一年雇佣及管理/高管/专业知识的认定

证明目的
原审据此拒绝L-1A分类。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办公室仅将其作为原审拒绝理由的背景,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评价相关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决定未对实体资格证据作出评价;原文未记载上诉阶段是否补充实体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fou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work in a capacity that was managerial, executive, or involved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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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上诉办公室本次仅处理分类拒绝决定是否送达的程序问题,并因送达问题撤回原审决定、发回要求认证;原文没有对海外雇佣年限或管理、高管、专业知识资格作出实体认定。因此这些实体争议在本次决定中未被审理,不能视为已被否定或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contrary to the Act and regulation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within the three years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a "qualifying organization"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abroad for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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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lassification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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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2023年5月和8月收据通知的退回记录、2023年10月退回邮件的记录,以及申请人关于未收到分类决定的陈述,以理解送达推定为何被推翻;这些材料只涉及送达程序,不证明L-1A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 Postal Service twice returned the petition's receipt notice to the Dire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ased on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the most recent returned mail, and the address's prior history of non-receip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发回仅要求原审将分类决定认证至上诉办公室并保障申请人回应机会,不等于L-1A分类已获批准;实体资格问题仍待后续程序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may submit any response to the classification decision within 33 days of receiving certification notification from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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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27561 日期:2024年4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拟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L-1A非移民签证身份,作为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将临时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工作。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与法律和法规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一家“合格组织”在美国境外雇用受益人至少连续一年。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境外工作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工作。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其未收到否决理由的通知,并请求有机会审阅这些理由并作出回应。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上诉复审权进行重新审查,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记录对该公司是否收到申请否决决定提出了重大疑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发回重审,以确保该决定的送达。

一、法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否决申请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该机构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受影响方……在其最后已知地址”的方式发送书面否决通知。8 C.F.R. § 103.8(a)(1)(i)。

如果申请决定被正确寄送至申请人地址,并按照正常办公程序通过普通邮件寄出,我们推定该决定已送达至该地址。见Mauricio-Benitez v. Sessions, 908 F.3d 144, 149 (5th Cir. 2018);Matter of M-R-A-, 24 I&N Dec. 665, 673 (BIA 2008)。

原文第 2 页

然而,这一推定弱于适用于通过挂号邮件寄送文件的“强推定”。同上。

“必须考虑为推翻较弱的送达推定而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Matter of M-R-A-, 24 I&N Dec. at 674。在确定申请人是否推翻了较弱推定时,审理人员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的宣誓书;2)了解通知是否收到的人员的宣誓书;3)申请人在得知否决后的行动,以及其是否在寻求补救方面尽到了应有的勤勉;以及4)任何其他表明该决定可能未被收到的情形或证据。Mauricio-Benitez, 908 F.3d at 149-50;Matter of M-R-A-, 24 I&N Dec. at 674。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5月为受益人提交了这份L-1A非移民申请。该公司请求将其B-1非移民商务访客身份变更为该身份。见该法第248条,8 U.S.C. § 1258(授权符合条件的非公民在美国境内变更非移民签证身份);另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A.(4)(A)(讨论将非移民签证身份变更为L-1的申请),www.uscis.gov/policy-manual。

2023年9月,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分别发送了否决所请求的L-1A分类和身份变更的决定。审理主任通过普通邮件将决定寄送至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上提供的公司地址。审理主任将否决决定正确寄送至申请人地址,并按照正常办公程序通过普通邮件寄出。因此,我们推定该公司收到了这些决定。见Mauricio-Benitez, 908 F.3d. at 144;Matter of M-R-A-, at 673。

申请人承认其收到了否决受益人非移民签证身份变更请求的决定,并提供了该决定的副本。但该公司表示其未收到详细说明L-1A分类否决理由的决定。见Maknojiya v. Gonzales, 432 F.3d 588, 590 (5th Cir. 2005)(“在使用普通邮件的情况下,邮件投递失败时,‘唯一证据’是[申请人]称其未收到通知的陈述。”)(引文省略)。申请人表示其向USCIS索取了L-1A分类决定。但记录未显示该公司是否收到了该决定。

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在同一天将L-1A分类决定和身份变更决定寄送至申请人,地址为该公司在表格I-129上列出的同一地址。记录还显示该地址在接收USCIS通知方面有反复无常的历史。美国邮政局两次将申请的收件通知退回审理主任——分别在2023年5月和2023年8月——标注为“按所填地址无法投递”。然而,在同一地址,该公司收到了审理主任2023年6月的补充证据请求和2023年9月的身份变更决定。USCIS记录还显示,在2023年9月寄出L-1A分类决定后,审理主任于2023年10月再次收到退回邮件。记录中缺少最近一次退回邮件的副本。但是,由于USCIS收到该邮件的时间晚于收件通知退回的时间,且在L-1A分类决定发出之后,最近一次退回邮件推定即为申请人声称其未收到的分类决定。

原文第 3 页

没有证据表明USCIS将本案中的任何通知寄送至不当地址。但是,基于申请人的陈述、最近一次退回邮件以及该地址先前未收到邮件的历史,记录推翻了送达推定,并表明申请人很可能未收到申请的L-1A分类决定。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分类决定并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将分类决定认证至本办公室,并分别通知申请人该决定和认证。见8 C.F.R. § 103.4(a)(1), (2)。该公司可在收到审理主任的认证通知后33天内提交对分类决定的任何回应。见8 C.F.R. § 103.4(a)(2);另见8 C.F.R. § 103.8(b)(1)(对邮寄决定增加三天回应时间)。1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发回重审,以将该决定认证至本办公室。

1 如果申请人有其他更可能收到邮件的地址,应通知USCIS。见USCIS,“如何更改您的地址”,www.uscis.gov/addresschange。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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