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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新办公室副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4月2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在境外是否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是否由合格雇主连续雇佣至少一年、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否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不成立 受益人在境外是否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境外经理或高管身份问题,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外国关联企业主要从事合格的管理或高管职责;连续雇佣一年和新办公室支持能力两项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驳回上诉仅维持原审拒绝决定,不构成对保留事项的批准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m a qualifying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We will therefore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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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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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拟在美国经营计算机咨询业务的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签证,拟将其派驻美国新办公室担任副总裁。受益人为印度贵金属经销外国关联企业的合伙人,自2020年4月起在该外国企业任职,2023年4月以B-1/B-2访客身份入境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which intends to operate a computer consulting busines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vice president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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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a partner in the Petitioner's foreign affiliate, a precious metals dealership in India, since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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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29表,为受益人申请L-1A新办公室经理或高管分类;申请表称受益人为外国实体“President/Partner”,附函称其为“Sr. Vice President”,其他材料仅称“Partner”。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L-lA Manager or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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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the petition form, the Petitioner referred to the Beneficiary as "President/Partner" of the foreign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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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受益人的职责描述过于笼统,无法确定其日常工作,且简历显示其可能大量参与运营活动,要求补充公司结构和人员配置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descrip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is too general to determine what he did on a day-to-day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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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未提交关于受益人在外国企业任职的新信息或证据,仅重述此前已提交的材料,并称债权人、雇主、银行等一般接受这些文件作为雇佣证明,还主张合伙协议明确将受益人定义为执行合伙人。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new information or evidence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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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合格雇主在申请前三年内连续雇佣受益人至少一年;合格雇主在境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5.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拒绝反驳或承认证据,且未引用法规或判例支持证据不足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refuses to either refute or acknowledge th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6. 上诉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认定受益人境外经理或高管身份未获证明,并保留未审理连续雇佣一年和新办公室支持能力两项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continuous employment abroa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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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在境外是否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入境前三年内由合格组织连续雇佣一年,并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经理或高管须满足《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或(B)条规定的全部四项高层职责,并证明其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而非普通运营活动。See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外国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负责建立组织程序、目标与政策,指导财务活动,管理服务与产品相关活动,与董事会及高管协商,谈判并批准合同,任命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分析绩效与财务报告,以及削减成本;申请人还主张合伙协议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明确将受益人定义为执行合伙人。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外国关联企业以主要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补件通知指出职责描述过于笼统、简历显示可能大量参与运营活动,补件回应未具体解决这些缺陷,因此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合格的管理或高管职责。

I-129申请表上的职责清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担任高管,负责组织政策、财务、合同、人事和绩效分析等高层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清单看起来是高层商务官员的通用或模板式描述:使用“an organization”而非具体企业,提到“making products”但未说明外国公司制造何种产品,提到“board”但无证据表明该外国实体设有董事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日常职责细节,无法据此判断受益人实际从事的工作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ist of duties on the petition form appears to be a generic or template descrip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a high-ranking business off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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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附函及受益人简历

证明目的
附函称受益人拥有管理财务运营及相关活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简历列出四项“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包括长期战略招聘、培训需求、技术引进建议和参加展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简历所列职责范围明显小于合伙协议中其他合伙人的职责,且申请人在补件时被要求提供这些领域活动的证据却未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在这些领域实际从事的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listed on the Beneficiary's resume are considerably more limited than the other partners' responsibilities shown in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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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s and Employees Details”员工名单(申请人称为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结构和人员配置,显示受益人作为三名合伙人之一,下有财务主管、六名分公司经理及其他领导头衔员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名单未建立授权链条,不是受益人对所列员工拥有权力的证据,也未提供受益人在外国公司职责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列明所列员工的职责,也未说明受益人与这些员工的汇报或授权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mployee list is not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authority over the listed employees, and it provides no information about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with the foreig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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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是执行合伙人,参与企业管理,从而支持其境外高管身份。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协议后指出合伙并非平等:受益人作为“Second Party”仅持股1%,“First Party”持股51%,“Third Party”持股48%;第16段规定企业管理及日常行政由第一和第三合伙人执行,包括处理财务、签署文件、代表企业、日常管理和借款;第13段同样授权第一和第三合伙人为合伙业务借款。协议未规定受益人作为第二方的具体角色或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协议条款与申请人关于受益人“管理财务运营”的主张相矛盾,且第一合伙人而非受益人签署了记录中的印度税务申报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quoted passages give the other two partners, who together own 99% of the foreign entity, significa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ver financial and other matters, without granting similar powers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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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lause specifying that the First and Third Parties "attend to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the firm" appears to contradict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been "managing the financial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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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税务申报表

证明目的
申请人未说明其具体证明目的;记录中作为合伙协议相关材料出现。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税务申报表由第一合伙人而非受益人签署,用以说明受益人在财务事务中的实际角色与申请人主张不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署人不是受益人,削弱其管理财务运营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rst Party, ra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signed an Indian tax return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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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的结论,认为初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境外职责主要是经理或高管性质。申请表上的职责清单被认定为高层商务官员的通用或模板式描述,缺乏具体日常职责细节;员工名单不能证明授权链条;合伙协议反而将日常管理和财务事务交给合计持股99%的另外两名合伙人,未赋予受益人相应权力。申请人上诉时仍未解释合伙协议中由其他合伙人负责管理和日常行政的条款,也未提交独立证据说明受益人的实际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initial filing of the petition is not sufficient to meet the Petitioner's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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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little information, and no independent evidence, about the Beneficiary's role with the foreign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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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是否由合格雇主连续雇佣至少一年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v)(B)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连续雇佣其一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材料主张受益人自2020年4月起在外国关联企业担任合伙人,满足连续雇佣一年的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合格雇主在申请前三年内连续雇佣受益人至少一年。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上述境外经理或高管身份问题已足以决定上诉结果为由,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境外连续雇佣的上诉论点,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continuous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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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否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v)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在一年内能够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包括足够的实际经营场所、拟设实体的性质和范围、组织架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新办公室相关材料主张其美国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副总裁这一经理或高管职位。

原审意见

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样以境外经理或高管身份问题已决定上诉结果为由,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该上诉论点,未对新办公室支持能力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able to support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within one year after approval of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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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29申请表职责清单与受益人简历时,注意AAO指出的模板化表述(“an organization”“making products”“board”)与外国实体实际情况是否对应,以及简历四项职责与合伙协议中其他合伙人职责的范围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ist refers to "making products"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any products that the foreign company mak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合伙协议第7、13、16段关于管理权、日常行政和财务事务的分配,以及受益人仅持股1%、第一和第三合伙人合计持股99%的股权结构;这些条款是AAO认定受益人未获管理授权的关键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 does not specify any particular role or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Beneficiary as the second party to the agre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员工名单是否载明各员工职责及汇报关系;AAO仅指出该名单未建立授权链条,并未认定名单本身不真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dentified the list of "Partners and Employees Details" as an "Organizational Chart," but it does not establish chains of author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连续雇佣一年和新办公室支持能力属于本次被保留、未审理的事项,不能从本决定得出其已失败或已满足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above issue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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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0927566 日期:2024年4月25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经营一家计算机咨询业务,寻求根据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 L-1A 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副总裁。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符合条件的雇主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在美国境外连续雇用受益人至少一年;(2) 符合条件的雇主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以及 (3) 新办公室将能够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拟设实体的性质和范围

原文第 2 页

、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8 C.F.R. § 214.2(l)(3)(v)。

二、分析

自2020年4月起,受益人一直是申请人的外国关联公司(印度一家贵金属经销商)的合伙人。受益人于2023年4月以 B-1/B-2 非移民访客身份进入美国。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外国关联公司在美国境外以主要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如下文所述,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

“管理能力”是指在组织内担任的职务,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对所管理的职能拥有人事行动或人事职能的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 101(a)(44)(A) 条。

“行政能力”是指在组织内担任的职务,其中雇员主要指导该组织或该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确立该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并且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本法第 101(a)(44)(B) 条。

为表明受益人符合作为经理或高管的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表明受益人履行了本法第 101(a)(44)(A) 或 (B) 条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高级职责。如果申请人证明境外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要素,则申请人必须接着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职责,而非与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参见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受益人的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或行政性质时,本办公室考虑工作职责的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的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业务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因素。

在申请表格上,申请人将受益人称为外国实体的“总裁/合伙人”,但在随附的信函中,申请人表示受益人“担任外国……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在记录的其他部分,申请人仅将受益人称为“合伙人”。

原文第 3 页

在申请表格上,申请人提供了以下关于受益人所称境外职责的描述:

  • 建立并执行组织或部门的程序、目标和政策
  • 指导和监督组织的预算和财务活动
  • 管理与提供服务和制造产品相关的一般活动
  • 与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管和员工就一般运营进行磋商
  • 谈判和批准协议与合同
  • 任命经理和部门负责人
  • 分析绩效指标、财务报表和销售报告
  • 确定削减成本的领域,同时改进项目、绩效和政策

在另一封信函中,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管理财务运营及相关活动方面具有专业教育和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培训、指导、维护健康、州和市条例及合规、建立内部程序、支持销售[以及]维护客户关系。”

在其简历上,受益人列出了四项“角色和职责”,表明他“[参与]制定长期战略招聘和选拔政策”,“[承担]满足公司培训需求、项目和职业发展需求的责任”,“关注并向公司建议需要引入/改变技术的领域”,以及“[参加]展览会……并将他所有的观察和值得注意的要点带回公司。”

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与另外两名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副本。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合伙人和雇员详情”清单,列明受益人为三名合伙人之一,以及另外42名雇员,包括一名财务总监、六名分公司经理和五名其他拥有“主管”和“负责人”等领导头衔的人员。该文件未列明所列雇员的职责或职务。

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指出“对受益人职责的描述过于笼统,无法确定其日常工作的内容”,并且“受益人的简历还表明他可能广泛参与了运营活动”。审理主任要求提供有关公司结构和人员配置的更多信息和证据。

在回复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关于受益人所称境外雇用的新信息或证据。相反,申请人描述了先前提交的材料,并表示“债权人、雇主、银行和其他服务提供者通常接受这些文件作为雇用证明”。申请人还主张“合伙协议……明确将受益人界定为执行合伙人”。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指出申请人“未具体回应补件通知中指出的缺陷”。审理主任认定,“在没有对

原文第 4 页

受益人职责进行更详细描述的情况下,记录中的证据无法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或行政职责”。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在境外的主要职责符合管理或行政能力的法定和监管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既拒绝反驳也不承认该证据”,并且审理主任未援引任何法规或判例法来支持“证据不足”的结论。审理主任曾签发补证通知(RFE),给予申请人机会以补正记录中指定的缺陷。当时,申请人未就受益人在国外的职责提交进一步证据,而是主张初始证据已足够。在拒绝通知中,审理主任引用了“行政主管能力”的法规定义,并援引了关于举证责任的判例法。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随申请初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表格上的职责清单似乎是对高级商业官员职责的通用或模板化描述。例如,该清单提及“一个组织”;该清单提及“制造产品”,但申请人未指明该外国公司制造的任何产品,并且该清单提及“董事会”,却没有证据表明该外国实体设有这样的董事会。

具体细节显然是判断受益人的职责是否主要具有行政或管理性质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定义就只是重复法规而已。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罗列受益人含糊的工作职责或宽泛表述的商业目标是不够的;法规要求对受益人的日常工作职责作出详细描述。实际职责本身将揭示雇佣的真实性质。Id. 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在其日常事务过程中活动的必要细节和说明。

申请人将“合伙人与员工详情”清单称为“组织架构图”,但该清单并未确立权力链条。该员工清单不是受益人对所列员工拥有权力的证据,也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在该外国公司职责的任何信息。

关于合伙协议,合伙关系并非平等。该协议称受益人为“第二方”,拥有该外国实体1%的份额。协议中的“第一方”拥有51%,“第三方”拥有其余48%。该文件第7段包含一般性主张,即“本契约的所有各方应……积极参与公司事务”,但第16段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业务的管理及其日常[sic]行政事务应由……第一方和第三方……执行……他们有权: a) 收取应付给公司的款项……并一般性地处理公司的财务事务。 b) 为公司目的签署任何契约文件…… c) 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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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进行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 e) 并一般性地实施一切可能必要或附带于本协议所载权力的行为、契约和事项…… f) 向银行或公众借款……

第13段与上述内容一致,规定“第一方和第三方……有权为合伙业务目的借入资金”。所引段落赋予另外两名合伙人(他们合计拥有该外国实体99%的份额)对财务及其他事项的重大管理权力,而未授予受益人类似权力。该文件未具体规定受益人作为协议第二方的任何特定角色或职责。

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合伙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申请人未回应合同中规定由另外两名合伙人(而非受益人)执行“公司业务的管理”和“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的条款。规定第一方和第三方“处理公司财务事务”的条款似乎与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曾“管理财务运营”的主张相矛盾。记录中签署印度纳税申报表的是第一方,而非受益人。

受益人简历上所列的“角色与职责”比合伙协议中显示的其它合伙人的职责要有限得多。即便如此,当被要求时,申请人仍未提交证据显示受益人在这些领域中的活动。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受益人在该外国实体角色的信息很少,且没有独立证据。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管理或行政主管能力受雇。

由于上述问题决定了申请人上诉的结果,我们拒绝审理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国外连续雇佣以及申请人是否能够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主管能力的上诉论点。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符合资格的管理或行政主管能力受雇。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4-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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