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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24749 日期:2024年4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或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要单独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1 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
1 专业人士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该法第101(a)(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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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加上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同上。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的资格,其随后必须确立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的资格。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以酌情2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第889页。
II. 分析
对于基础EB-2移民分类,申请人声称自己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已获得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并在其所述专业领域拥有超过五年的渐进工作经验。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持有相当于美国护理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但她未能证明其在预期职业(执业护士)中拥有五年的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经重新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3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本案中未适用适当的举证标准,而是施加了更严格的标准,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强调省略)。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承认审理主任否决了其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但未提供论证说明审理主任的认定为何不正确。相反,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笼统地主张审理主任作出了错误决定,并将其论点集中于其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起初,申请人对拟议事业提供了相互矛盾的描述。其申请称其预期职位名称为“执业护士”,职责和责任对应SOC代码29-1171职业,
独立或作为医疗团队的一部分诊断和治疗急性、发作性或慢性疾病。可能侧重于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可能开具、执行或解释诊断测试,如实验室检查和X光检查。可能
2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酌情性质)。 3 虽然我们未逐一讨论记录中的每份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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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药物处方。必须是受过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注册护士。
见美国劳工部O*NET“执业护士”摘要报告,https://www.onetonline.org/link/summary/29-1171.00。然而,在申请人的初始职业计划和陈述中,她表示打算作为护士工作,称“我在美国的职业计划是与医疗机构合作,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护理建议和治疗。我在处理各种患者伤害和疾病方面的职业生涯将有利于美国健康产业,该产业目前正经历严重的护士短缺。”初始支持证据的很大一部分,包括律师函、文章、报告、意见书和推荐信,均支持申请人关于其打算作为护士工作的陈述。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交了新的职业计划和陈述以澄清其拟议事业,称“为在美国推进我的拟议事业,我打算继续运用我在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知识,在护理领域作为执业护士工作,并向诊所和医院提供我的专业知识,以帮助改善其资源管理和/或美国的患者护理。”(强调省略)。在其更新陈述中,其律师函也反复提及申请人打算在护理领域作为执业护士工作。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拟议事业是“在护理领域提供其作为执业护士的专业知识。”(强调省略)。
记录表明申请人拥有相当于美国护理学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然而,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其所述专业领域(执业护士)拥有至少五年的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证据显示,申请人拥有的是作为护士、助理护士和技术经理的经验,而非执业护士的经验。例如,雇佣信显示其在[已隐去]担任护士、在[已隐去]担任技术经理以及在[已隐去]担任助理护士的工作经验。其在这些职位上的工作职责并未表明其拥有申请中所述预期专业(执业护士)的经验。
记录中还包括额外信件,证明申请人在[已隐去]担任护士以及在[已隐去]担任护理技术员。然而,由于这些信件未包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我们无法确定其工作是否包括执业护士的工作职责。她提交了与在[已隐去]和[已隐去]担任护士工作相关的额外信件。然而,除了信件未说明其工作职责外,这些信件还表明其工作是在提交申请日期之后进行的。这些额外证据呈现了提交申请时不存在的事实。资格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 (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因此,我们不会考虑显示其在提交申请日期之后工作经验的信件。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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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下全部三项要件,我们对这些问题保留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其结论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