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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4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原申请;AAO明确表示不会重新裁定申请,因此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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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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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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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申请移民,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本次程序为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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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before us again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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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部门拒绝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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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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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行政上诉办公室随后驳回了四份后续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four subsequent mo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动议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最近一次先前的合并动议以逾期为由驳回,理由是指定收件地点在办公室寄出前次决定后超过33天才收到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most recent prior combined motion as untimely because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received it more than 33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we mailed the preceding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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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本次事项再次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形式为合并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before us again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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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及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2),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本次合并动议寻求重新开放程序。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本次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中的陈述及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存在可重新开放程序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证明先前以逾期为由驳回合并动议存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先前合并动议的逾期问题提出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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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审查范围限定为最新决定,即先前合并动议因逾期被驳回的决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证明该逾期认定有误,因此没有重新开放程序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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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审查范围限于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本次动议提供了“直接回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先前决定中所关注问题”的扩展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本次动议中的“扩展论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论证未针对最新决定中的逾期认定,也未指出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回应最近一次先前合并动议的逾期问题,未指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is current motion provides "expanded arguments that directly address USCIS's concerns in the previou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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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current motion to reconsider does not identify a law or policy we may have misapplied in our decision determining that his most recent prior combined motion w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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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并未处理紧邻前次决定所关注的最近一次先前合并动议逾期问题。申请人也未指出AAO在认定该动议逾期时错误适用了哪项法律或政策,故复议动议不能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urrent motion does not address the untimeliness of his most recent prior combined motion, which is the concern addressed in 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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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是否针对“最近一次先前合并动议因逾期被驳回”这一最新决定提出新事实或指出法律、政策适用错误;这是AAO限定审查范围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hich is the scope of review for this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先前决定寄出日期与指定收件地点收到动议的日期,以理解33天逾期认定的程序基础;本次决定未重新审查原申请的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received it more than 33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we mailed the preceding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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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933137 日期:2025年4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拒绝了该申请。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随后我们又驳回了四份后续动议。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理,涉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我们通过引用将先前决定中的分析纳入本决定。为简洁起见,并在相关部分,我们驳回了申请人最近一次先前的合并动议,因其不及时,因为指定提交地点在我们邮寄前一决定之日起超过 33 天后才收到该动议。8 C.F.R. §§ 103.2(a)(7)(i), 103.5(a)(1), 103.8(b)。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新事实与我们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这些新事实,该最新决定是以不及时为由驳回最近一次先前的合并动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以不及时为由驳回先前的合并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

反之,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同样,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主张其当前动议提供了“直接回应 USCIS 在先前决定中的关切”的“扩展论证”。然而,与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的陈述相反,当前动议并未涉及他最近一次先前的合并动议的不及时性,而这正是紧接的前一决定所处理的关切。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未指出我们在裁定其最近一次先前的合并动议不及时的决定中可能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而该裁定正是本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见同上。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4-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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