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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891251 日期:2025年4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但未证明对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随后的两项动议——首先是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随后是一项复议动议,我们均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第三项动议——此次为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根据法规,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对于不符合相关动议要求的任何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先前提交的复议动议的副本,以及我们因该动议逾期提交而予以驳回的决定。在其陈述中,申请人承认其先前的动议是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但主张重新开案和复议是有理由的,因为与其申请费相关的错误是“无意的”并且“已按照USCIS指南及时处理”。
申请人的动议将被驳回。申请人最后提交的是一项复议动议,该动议须在动议所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3天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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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1)(i), 103.8(b)。尽管申请人主张延迟提交是出于善意且在合理情况下作出的,但法规并未规定对逾期提交复议动议的例外。8 C.F.R. § 103.5(a)(1)(i);一般参见AAO实践手册,第4.6(c)章,https://www.uscis.gov/aao-practice-manual(规定,虽然AAO可在表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免除未及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责任,但法规未提供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免除逾期的复议动议)。因此,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对逾期提交的解释,但她未提供新的事实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有误,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驳回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先前决定的依据,上述动议将被驳回。
申请人还请求我们无论如何评估其先前提交的动议及基础申请的是非曲直。我们拒绝这样做。如上所述,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驳回其逾期复议动议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我们不予处理其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基础申请将继续维持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