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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C-INC. 案 日期:2019年4月2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零件批发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物流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本法”)section 203(b)(3)(A)(ii),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在案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自优先日起支付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工资。见 8 C.F.R. § 204.5(g)(2)。在本案中,所提供工资为每年57,699美元,优先日为2016年12月27日。在上诉中,申请人补充了额外财务信息,包括其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基于对证据(包括上诉时提交的证据)的审查,我们认为,对申请人整体情况的分析表明其有能力自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C-C-Inc, ID# 3717394 (AAO Ap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