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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3072720 日期:2022年4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执业重点为国际法与政策的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述。申请人随后提交了14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其中一些动议被驳回;另一些被全部或部分批准;但每项决定都维持了核心裁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该事项现因第15份合并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理由,并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根据上述规定,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值得重新开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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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其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另见Colors of India v. Nielsen, No. CV 18-4070-MWF (ASX), 2020 WL 3841042, at *3 (C.D. Cal. Mar. 6, 2020)。
根据规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本办公室的文件不是对申请被否决或上诉被驳回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反,该文件是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二、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使用,这些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三、分析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了其第14份动议;我们于2020年6月驳回了该动议。根据规定,申请人第15份也是最新的复议动议的范围限于我们2020年6月决定中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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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项监管资格标准涉及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参见8 C.F.R. § 204.5(h)(3)(viii)。在我们2020年6月的决定中,我们维持了先前的裁定,即申请人在美国律师协会(ABA)某委员会担任副主席发生在本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因此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在动议中,申请人称该裁定“不完整”,因为他此前曾在其他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特别是他所谓的在国际律师协会和联合国秘书处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角色。
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处理了申请人关于其在这些组织工作的核心主张。我们最初的上诉决定广泛讨论了该问题,第一次动议决定也是如此。那些决定已不再由我们审查。申请人未确立我们2020年6月决定中存在任何错误,从而迫使我们再次重新审视该问题。
重要的是,在其2019年11月的动议中,申请人未提及联合国秘书处或国际律师协会。由于2019年11月的动议是2020年6月我们面前唯一的事项,我们未进一步回溯记录并重新裁定我们多年前在先前动议中已处理的主张,并无错误(这些主张在任何未来动议中也不具备审查条件)。
此外,申请人提交其多年前本可提交的证据,并不构成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这一点也已在多项先前决定中解释。其中一些证据涉及申请人于2006-07年在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的短期、无薪学生实习。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认定,该实习对联合国而言既非领导性也非关键性。提交该实习的额外文件并不改变这一结论。
其他证据涉及申请人在各级律师协会的持续活动。如先前所解释,除非申请人首先证明其在2010年5月提交申请时具备资格,否则我们无需考虑申请人当前的活动。
在其第13份动议中,申请人声称豁免ABA报销限额满足8 C.F.R. § 204.5(h)(3)(ix)的监管要求,该条涉及“[证]据表明该外国人的服务薪酬或其它显著高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而言较高。”正如我们首先在2019年10月驳回申请人第13份动议的决定中所述,并在2020年6月决定中再次所述,该证据涉及申请人在提交日期之后收到的报销,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提交时具备8 C.F.R. § 103.2(b)(1)所要求的资格。申请人未在其第14份动议中克服这一裁定,且该问题在第15份动议或任何假设的未来动议中不再具备审查条件。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决定中关于报销征税的脚注提出异议。该问题并非我们决定结果的核心。对该附带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不会改变申请人于提交日期之后收到这些报销这一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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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我们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豁免8 C.F.R. § 103.2(b)(1)和(12)规定的适用,而我们"一直拒绝行使"该权力。申请人此前已提出过这一主张,我们在第八次和第九次动议决定中已予以反驳。申请人再次提出该主张时,未援引任何法条、法规或政策以表明我们拥有该权力。仅凭空断言我们拥有此种权力,不能满足8 C.F.R. § 103.5(a)(3)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申请人支持其法律论证。申请人坚称"本案的特殊情况"值得此种自由裁量豁免,但申请人未解释这些"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因此,我们不会按申请人的请求对全部记录进行综合审查,也不会重新审视上诉决定或此前动议决定中已裁断的问题。
申请人一方面主张我们应豁免其在提交申请时证明资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提出新的主张,称其在提交申请时事实上已具备资格。申请人证明其于[已隐去](2006年)和[已隐去](2008年)获得了移民福利,并声称这些福利在功能上等同于其在本程序中寻求的移民分类。申请人未解释为何等到其第15次动议才提出该信息,新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支持其关于所涉移民福利与美国法下杰出能力外国人分类相当的主张。[已隐去]"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指的是"高技术或高才能人士"。申请人未提交关于[已隐去]"落地永久居民计划"要求的任何信息。申请人未证明该新提交证据的相关性,该证据涉及申请人在其初始申请中或过去十年任何后续动议中均未主张的事实。
在其第14次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利受到侵害。在我们2020年6月的决定中,我们解释称我们"无权审理宪法主张",且"申请人未证明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申请人主张"合宪性审查并非申请人在先前动议中所主张的内容",但这恰恰是其正当程序主张所包含的内容,且在本动议中申请人提及"宪法违规"和"宪法第五修正案实质性正当程序"。申请人声称我们的"行为显得恶劣且令人发指,震惊当代良知",但申请人未作进一步解释,而是援引了若干与移民上诉无关的法院判例。申请人未解释所援引判例与本程序有何关联,也未解释驳回上诉及后续动议如何能与那些法院判例中描述的"震惊良知"行为相提并论。正如我们此前所述,"最高法院已'承认,如果政府官员可以自由裁量授予或拒绝某项福利,则该福利并非受保护的权益。'" Town of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756 (2005)。
申请人援引多个判例,使用"残忍"、"冒犯"和"恶意"等词语,但未解释这些形容词如何适用于拒绝授予移民福利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该决定作出时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全部要求,故我们将驳回该动议。此外,新提交的证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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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新开案的正当理由,因其未能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具备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IV.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能推翻驳回先前动议的依据。基于上述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